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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not Accident but Collision – 和解 + 没买保险。。。

马家的事情又闹起来了。其实很正常,这个特别的例子,涉及的数目不小。

谁对谁错,不说。个人只是从直觉上认为这种鲁莽行为真的不应该由其他人买单。当然,许多人认为这是意外(accident),保险公司用collision来否定意外是没有道理甚至是愚蠢的。这种看法是有些道理,但仔细想想,,,

首先,中英文差别,会不会我们理解错误;专业差别,会不会大家理解错误。因此,稍微看一下英文的报道,应该是比较明确了:

The Straits Times reported insurers AXA Singapore had told Mr Ma’s family that the crash on May 12 at Rochor Road was a “collision”, not an accident.
What this means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that the driver was aware that his actions would cause an accident, thereby voiding the insurers’ liability to make a payout.

其实accident和collision都是交通意外。只是,在保险业界,专业术语collision特定指司机知道他/她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意外发生,而在这种定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免责了。

如果这个定义是准确地,是保险业界的通用说法,那么,我们其实根本不用纠结于是意外还是非意外、而是是否主动、有意识地鲁莽驾驶的问题了。

因此,要专业啊。至少,要懂那些英文(特别是保险中),还要懂行话(行业规则、甚至是潜规则)!没办法的。

我这里只讲专业的,中立的角度

[ 更新:双方达成和解。这和我4个月前做出的判断一致 ]

重点是:上方就理赔事宜达成协定,
1,所有第三方受害者和家属将获得赔偿
2,安盛也不会要求马驰的家属支付给第三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赔偿。
3,双方也不再有其他更多的相互索赔(官司和解收场)


所以打官司,就是双方要论述,马的在做超速行为时,自己是否知道他的超速行为“可能会导致意外”发生。客观上讲,这是个无解的命题,人都死了,谁都不知道他超速的时候是否知道这一点。


所以这种就属于强盗条款,根本没有办法证明的命题。就好像说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快不快乐?


在法律界,这被称为强盗逻辑!
一个本来很简单的词,被复杂化,然后被偷换概念。然后就是随他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这不是马自己是否知道的问题,而是common sense的问题。如果普通人都认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应该知道,那就是应该知道!

如果大家都认为超速一倍甚至更多、一般不会导致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就必然负担责任;否则,保险公司有免责的权利。


你可以说他是强盗逻辑,但,那是规则。你认为不好,你可以不要啊。为什么大多数人接受呢?

这不是简单的词的问题,而是专业定义的问题。如果这样定义了,强加给你了,你接受了,那就定了。如果这种强加给你的东西,违反公众利益,自然会有法律来特别地约束。

因此,这次打官司对双方来说,都是好事儿。并不是谁强迫谁的问题。


nonono,这个前提逻辑上是有个问题的。这个问题也是AXA和公众最大的区别。 这个区别是,公众都在谈论超速,AXA的总点不在超速,而在碰撞。

这两点是很不一样的东西。碰撞的直接导因不是超速,而是闯红灯。超速本身并不会导致碰撞,或者说90公里速度闯红灯一样可能是车毁人亡。那90公里闯红灯的碰撞该赔,100公里闯红灯的碰撞不该赔吗? 当然不对。

这是公众讨论中明显的前提逻辑错误。因为超速肯定是人为因素,那么超速造成的碰撞就当然是人为因素。 如果这么简单,AXA可以直接提出马驰人为因素的超速,导致发生碰撞。 但为什么完全看不到超速在里面。 因为这样提是不对的(不提也可能超速不在合同里免责)。

闯红灯不能作为人为意图,这个无需辩驳,因为太多闯红灯的事故了。除非他是喝酒和ke 药,否则无法认定任何事故是意图撞车而闯红灯。

所以AXA在庭上辩证的方向肯定是意图闯红灯而不是意图碰撞。 AXA提出的假设应该会是红灯时间上。 因为碰撞并不在黄转红的瞬间发生,而在红灯几秒后发生。 这个AXA可以用以推掉马驰计算失误的论点。 高速行驶只会作为马驰没有在红灯前试图停车的佐证。 也就是说马驰在可能停车的距离下并没有做停车动作,而是红灯亮起只后意图闯红灯,这就是意图。而不是超速本身。

但是个人认为,本案对AXA胜算是较小的。 新加坡法庭原则上会有弱者保护,个人对企业,法庭会偏向保护个人。 这个偏向就是假设无 罪,而不是假设有 罪。
个人如果要做有 罪 辩护,本案马家需要证明闯红灯没有人为因素,这个是很困难的。

如果是无 罪 辩护,AXA必须证明闯红灯是人为意图,这个也很困难。 因为它必须证明没有误判,没有干扰,没有交通灯设计问题等可能性。 如果它无法证明没有其他这些可能性因素,法庭是不太可能判AXA胜诉。

这点上,路交局本身已经承认交通灯设计或许有问题。 本路口也是事故多发地。 所以AXA胜算应该是较小的。


同意
只是人只要开车到路上就能意识到可能有意外。
买保险的时候也意识到可能会有意外才买的。


学习了。。。
看来这个将会成为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啊。


AXA如果胜了对保险行业才是灾难,没有多少人相信保险了,公众对保险的信心没有了。AXA当前表现给很多人的感觉就是,保险公司遇到大额赔偿就赖账  发表于 18 分钟前

不会的,因为那是跑车,合同条款和一般大众不一样的,一般大众付的是1年1000多,2000多的保费,他是的接近5万。

不管最后的判决如何,不会影响我们大众的保险利益的,该怎么开车还是怎么开车,该买的保险还是要买足了,因为我们小百姓,没保险更陪不起。


膜拜,大神


金同学分析的真有道理,赞一个。


引用: 这个区别是,公众都在谈论超速,AXA的总点不在超速,而在碰撞。觉得不是这样的。这个不是超速还是碰撞的问题,而是性质问题。
从字面上看,以保险业的规定,accident是普通性质的意外,而collision是严重的、因为司机自己的可以预期的会导致事故的行为产生的事故。按中国常说的,大概是人祸或人为事故。
只要是这种性质的,管你是闯红灯也好,赛车也好,逆向行驶也好,撞人也好,撞狗也好,撞车也好。你愿干嘛干嘛,不管你出不出事儿,反正保险公司就是不管了。这是一个大框子。
我觉得这是合理的。
可以讨论的是什么行为算这种性质?闯红灯不算的。因为那可以有太多偶然因素。但如果能证明长时间大大超速(这显然是主动地),我觉得这种可以算。除非是机械故障,或当时必须超速,呵呵


可能有意外,对的。但这里讲的是,你自己明知道你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导致意外了,还故意那么去作。性质不一样的


引用: 不管最后的判决如何,不会影响我们大众的保险利益的,该怎么开车还是怎么开车,该买的保险还是要买足了,因为我们小百姓,没保险更陪不起。一点不错。只要你正常的开,不会不赔的。保险公司只是提高你的保费就可以了,不可能搞成这样的


马家上诉,马家要做有罪抗辩。难度就在这里。


我理解你意思
司机不低调是因为半夜,车上有美女,有拉风, 在女人面前受荷尔蒙刺激得瑟的成分。
但是,也可能会有跑车的设计缺陷或者机械故障导致车祸的可能。


当时车里的乘客后来有没有说说发生车祸前的情形?


如果车或红绿灯设计缺陷,马家应该诉别人,不是axa。  是否?


马家是控方


估计不会说,因为这很。。。

不过,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这段记忆确实会永久消失,不可能恢复的。所以她确实也说不出来


那是当然,不过,一般可能不会另外起诉,会把他们列为其他答辩人吧
一般保险公司必须找例子,如果过去有这种严重超速保险公司免责的,那么另一方就很难继续官司。反方也是找相反的例子
如果一方占上风了,另一方如果不放弃,那么就要找其他的理由,比如车子有缺陷,那么,就要把厂方列为第三造,厂方再找很多专家等等。
红绿灯设计的缺陷是不成立的。因为在严重超速情况下,红绿灯才有缺陷,而你已经犯规了。


我可没这意思。
区别在于你是否明知故犯。车上没有女人,有些人不照样在那儿飚车


马的问题是超速吧 开车的都知道 有的时候会加速Beat红灯的 如果两个红灯隔得太近 或者马根本没意识到有第二个红灯, 那还是不是他的错? 找LTA评理啊? 如果AXA赢了 是不是超速驾驶都不能赔? 新加坡高速限速70-90, 大家都靠+10-20那么跑 算超速么?


对。但是,超速不会导致保险失效。只有严重超速、并且是明显可能导致事故的,才会导致保险失效,保险公司就是要把它归于这后一类。
在那个路段100就完全是不可以接受的了,算他是晚上,再给他30公里,他基本上也在那个极限了。当然,到底怎么算,法官可以写30页的判词,呵呵

其实,问题的关键应该是,一个明显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险公司保护的问题。


我一个保险公司的朋友跟我说如果AXA赢了 以后有他们受的了 很多条款要改 因为相当于它把现有平衡秩序打乱了.


1,英文报道的记者也是外行,望文生义,搞出个“collision”是合同除外责任的说法,楼主在这个基础上再做推理,难免就离题更远了

2,在保险中,从来没有把“collision“定义为insured知道他/她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意外发生,从而保险公司可免责。相反,船舶保险中,差不多30%的损失都是在赔偿“collision”

3,accident是个统称,可以翻译成意外事故,包括很多,collision, fire, theft, lightening, explosion…都可以是accident的具体形式. 所以报道中把accident与collision对立起来的说法,是完全没有逻辑的

4,但是保险的一个原则是只保偶然发生的事故,而不保必然发生的事故。我看了下自己的保单,保险责任里恰好写的是“accidental collision”,所以我估计AXA是在这里做文章,例如说马驰的超速加闯红灯是inevitable collision rather than accidental collision什么的 — 不过在我看来是站不住脚,理由很多网友都明白

5,他们也可能在马驰的主观要件上做文章,把事故的发生归因于wilful misconduct而不是fault, 这个也是一个挑战律师法官创造力的活,虽然他们从不缺乏创造力,但我觉得也是胜算很小

6,我听说全部赔偿金额是三百万新币,似乎也值得AXA花点律师费博一把,倒霉的是马驰的家人,都这个状态了还得受这个折磨,还是钱惹的祸啊!


引用: [/quote]
我倒没觉得记者是望文生义。因为他明确说了,means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在保险业界,是这样定义的。除非是他自己发明的这个保险业界的定义,那么,那是他的专业水准问题。
[quote]把accident与collision对立起来的说法,是完全没有逻辑的

如果人家保险业界是这样定义的,那你没法说人家没有逻辑。任何事情都有他们自己的规则

其他的我基本同意。打官司,难了法官,不过,可能赔付还是要的,但比如50%,大家都有的赚


不管法律怎么说,如果axa完胜,我对保险彻底失望,不管马驰多有钱,保险该赔就应该赔。那个晚一个星期的车祸如果赔了,我认为这个就该赔,除非保险条款里明确说了超速多少不赔,用一些模棱两可的文字游戏不赔,就是欺负个人斗不过大公司。


该赔就应该赔,是的!那不该赔呢?这种故意严重违法、超出正常使用范围(测试性能等),在保单中都写明了不保的
大家的忧虑只是源于对保险公司的疑虑,可以理解,


“那个晚一个星期的车祸如果赔了,我认为这个就该赔”
这个估计也不会赔,因为虽然没那么严重,但酒驾基本上就保险公司免责了,一样的
不过,我最新的保险公司的条例上,还真没讲到酒驾不赔,难道……
但偶们是老实人,不会去碰它的


一般合同明写着如果你故意犯错,保单无效!(AXA的)你再辩,只能辩你并没有故意犯错,而不是什么正义感的问题。
我又要讲了:看合同,看合同。如果合同上没有这么一条,保险公司是呆子!很多人就是不愿意回到基本的,而是到处转悠

如果你自己承认,你就是要故意违反交规的,估计上了法庭,你肯定输,一般人都会找理由,而不是说自己就是要挑战法律的


FAQ1:为什么要理性?很多人都不够理性,只是从个人好恶出发。不看合同,不按合同办。我说过多少遍:要看合同!上次的那个买卖房子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不要谈什么普通意义上的意外。而是,是否是合同认可的意外。合同认可,而不是大家自己认可的。这就要理性,要看合同。 FAQ2:是否超速到多少以上就不陪了,比如闯红灯不赔,比如又转绿灯没亮你转了造成事故不陪,换道没打灯没看盲点不赔。。。。。。最好大家有个清晰的概念,否则一概模糊着,胳臂永远拧不过大腿。这是误解。这些保险都是赔付的。保险当然会对这些是可以归类为意外的个人失误造成的事故进行赔偿。不用忧天保险只是对那些、个人故意造成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这些事故发生后,你跟警察小弟说:我看见了红灯,但我就是故意要闯红灯、尽管我知道那很可能对我和他人造成严重伤害。那你就责任自负了,保险公司就肯定免责了。你会这样作吗?正常人肯定不会这样(不会这样作或这样说),因此,保险是保护他们的!那些就是要和正常人不一样的,那就对不起咯


问题是:大部分人、超过50%的人认为是(应该赔偿的)意外,哈哈


大部分人,这个要看哪里。这里中国人还蛮团结的啊,可是你去看看新加坡人的,估计90%是持相反看法的。
其次,我们这些人,当然其实不起什么作用。这不是在中国,民意可能左右判决。这边,人家是靠专业的。


案件排期了,要到10月才能开始。法治社会就是这样,程序太多

很奇怪AXA没有引用它的通用条件:如果故意鲁莽行为(wilful act),则后果排除在外。它只是引用:

Ma’s insurance policy also states an exclusion clause for claims resulting from “racing, pace-making, reliability trial (and) speed testing”, AXA said.

Thus, it is an “implied term” that an insured driver cannot have driven faster than a “prudent driver” ought to have, or in a manner that “any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deem … as being totally reckless and/or dangerous”.

一般人根本不会那样超速,只有马这种二杆子。好在他不好那一口子,否则,根本没法打。

主要解释是:严重故意超速、其严重结果是很可能性很大、可预期的、就要发生的。严重超速、无视3秒的红灯


刚好上周去GIA开会,同去的专门负责理赔的同事谈到这个案子。下面是共同的看法:
1. 大家的看法基本上来说都是AXA是赢不了的。
2. 这个案子本身对于整个的保险行业是有伤害的。

其实这个咋说呢,在我们公司的话,这个case通常不会因为赔不赔上法庭,只有可能为赔多少上法庭。据我所知,本公司private car赔付最高的case有2M+,那个是上了法庭的,主要是第三方认同的赔付额度和我们公司认可的赔付额度差距太大。

买保险有以下几个一定要考虑的因素:
1. 保单的premium
2. Terms & condition
3. 保险公司在新加坡市场上的理赔的口碑等等

我今年把自己的车险转到了我们现在的公司,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第三条。当然以前的保险公司也不错,不过还是不如我自己所在的公司更方便。


活活,有专业人士来讨论。

庭上只要AXA无法证明完全没有客观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它就无法胜诉。

这个除非马家律师是菜鸟或叛变了。

要不就碰到anti FT法官


您这太会给脸上贴金了。说什么这里中国人团结,90%新加坡人持相反看法?
我google随便搜一下,搜到
http://forums.hardwarezone.com.sg/eat-drink-man-woman-16/not-accident-thats-what-axa-singapore-insurers-ferrari-involved-fatal-crash-say-3883155.html
这个贴里,别说没有90%,恐怕支持AXA胜诉的一半都不到。
当然了,俺没您更了解本地,不知道主流民意都在哪里发表意见。
不知道您可不可以给一两个90%持相反看法的主流民意的链接?


打官司,当然不一定要赢,因为很多最后和解了。
这次双方不得不打,因为金额太大。特别是马家,800万资产随时被保险公司锁定,不打,就完蛋了。所以要走法律程序。正常。不打是傻子

引用: 1. 保单的premium
2. Terms & condition
3. 保险公司在新加坡市场上的理赔的口碑等等说真的,2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我买过很多家,每家上都会有AXA不保的内容。

我一点都不害怕 。因为那是保护好人的,只要我不故意犯错,保险公司必然保护我。只有那些坏人,才需要担心


好不好人不是你说了算的,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如果你不服,可以去法院告。这就是游戏规则。


我觉得不是这样的。应该有很多案例

另外,这个不关FT的问题。法律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大家不应该把它扯到这种不着边的东西。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是否会会滥用?保险公司是否会滥用T&C;另一方面,保户(特别是混蛋的保户)是否会滥用本案例?如果担心前者,那保险公司惨;如果担心后者、这个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没有理由需要让马得利

好像从来没有普通交通意外被保险公司滥用T&C的,只有这种严重的、前所未有的严重犯法行为。法庭不可能专门说本地人不会干这事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这样,等等


好人不是保险公司说的,是普通概念。如果你认为马的行为是好人的行为,那我无语了。


Terms & condition对于市场上的同类型的产品来说,各公司在大方向上都是一样的,基本只有很小的区别。但是由自己的经验来看,在买保险的时候,真正去看这个并且理解的人,很少。

其实保险里面还有通融赔付的,也就是说本来不符合赔付条件,但还是做了赔付的,所以对于大家有一点可以提醒下,当发生啥的时候,千万别放弃,如果你有保单的话。


这个我完全同意。

AXA的理由,就是我看到的所有保险公司的T&C上面都有的。所以在这点上,AXA是有自己的理由的。只看法庭是否支持它的理由了

我说过的记得以前的例子:女司机只占不到50%的责任,但法庭判她必须承担一部分的第三方赔偿额,她陪不起,破产了。我觉得那个案例才真的匪夷所思


不要偷换概念,我没有评论马的行为,我只针对你说你是好人这点,你的行为是好还是坏,确实不是你说了算,当然要得到保险公司认可,这不是普通的概念,不然就不会有这么多纠纷和官司出现。


我偷换什么概念了?
any way, 每天都发生很多交通意外,有没有发生你说的那么多官司?没有吧?绝大多数的行为、尽管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都赔了的


搞笑了,搞笑了。现在连摩托车司机也拒赔了,这下子估计50%的几率是远远不到了


我就稍微说点题外话:保险的运作原本是通过科学概率,如果过分人为,自然违反了这个原理,那么保险公司的反应也不按照本来的书面语或者COMMON SENSE了。官司要打,应该更多集中在这种行为和发生概率间的联系吧。
对于老百姓的提醒就是:不要盲目依赖保险而放纵自己,规矩守法地做事,这样的生活才踏实。


同意。

其实,AXA的理由跟我以前说的一样:严重超速(extremely excessive speed)。至于大家关心的什么闯红灯,只是次要因素,AXA只是强调红灯已经亮了三秒钟。

普通的闯红灯、超速并不造成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很多情况下可以籍口判断失误、后果也不会严重。

而严重超速、本案例超速100%以上,则基本上可以肯定是故意而为了。并且,严重超速的可预见后果是极其严重的、随时危害自己和他人安全的(courting imminent danger to himself and others” with his “totally reckless and/or dangerous” driving)

这种严重超速,只要一个很小的因素,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导致人命伤亡。

可以争论的是,只看到最后0.2秒的情况,之前他是否一直在超速。可以从这个方面搜寻证据


这个不会吧。
Channel NewsAsia understands that none of the third party victims – Mr Cheng Teck Hong, Ms Shigemi Ito, Ms Wu Weiwei, who was in Ma’s car, and motorcyclist Mr Muhammad Najib Ghazali, have made any claims against AXA Singapore at this point.

而且AXA已经说了不管裁决如何,第三方的赔偿他们都是要赔的。只不过他们可能要之后索取这些赔偿。

AXA Singapore said that it is prepared to pay compensation to third party victims even if no judgment has been entered against Ma’s Estate, “subject to Ma Chi’s Estate agreement or the Court’s direction.”


再回头看这个,AXA在答辩书中确实是在强调严重超速、而不是闯红灯。

因此,我原来判断那两个词只是用来区别性质,而不是字面本身的意思(13楼):“这个不是超速还是碰撞的问题,而是性质问题。


那当然。不过,可能不是警察的事儿。而是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调阅相关监视记录来查证。

在新加坡,很多事儿感觉警察是不管的。就比如有些人说谁的责任多少应该由警察说了算,其实应该是警察不管这些的。这跟中国不一样。


不见得,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对违法驾驶造成的车祸一般不赔的。保险公司一般只索赔合法驾驶时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


这个做法是正确的。
一定赔偿受害者,但後向滋事者讨钱。


觉得这个值得商榷,有个度的问题,最主要应该是是否故意。因为疏忽、错误判断等引起的,应该还是要赔的,否则争执会很大吧


对所以我也觉得报道上的有的让人看不懂,特别是英文的报道根本没提到


说真的,对新


这次的结果在我意料之中,可惜的是法官没难度了,八卦也没有了

这个结果并不是保险公司或马家谁赢的问题,而是对双方都公平的结果 。

1,放弃向马驰家追偿第三方责任的赔款,其实这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一个策略。通过这个才能迫使对方真正的谈判。不然,马家就根本不着急了。

2,保密部分的关于汽车本身的损失赔款(这个是所谓的诉讼的起因),可能性觉得马家让步的可能性大一些。

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个汽车本身的赔偿,数目虽然大了一些,但对马家的威胁不大。而保险公司把他们的资产锁定,对他们的影响才是更大。

这也就是我以前说的,双方必须走法律程序,一个要锁住你的资产(即1)、另一方不得不应对,否则800万资产被锁住那个损失比一辆车的价值大太多了!

现在,双方都得到双方要的,而且正是解决了(和解)。这也是我一贯说的,法律程序很多不需要最后到法庭解决。中途和解的很多。对双方都公平,又很正式


后续:没买保险。。。

  另一方面,据知安盛保险已把一笔临时付款交托给刘毅伟律师,请他代为转交秦德福的家属。接下来,刘毅伟律师会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讨家属赔偿金。
  秦德福生前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与遗孀林秋英(49岁,家庭主妇)育有三名还在求学的子女;长女21岁,两个儿子分别是19和17岁,。
  他的次子秦道汉(19岁)告诉本报说,赔偿将能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他透露,母亲已走出丧夫的伤痛,但仍担心无法缴付孩子的学费和组屋贷款。目前姐姐的大学学费获亲戚资助,可是房贷还没有着落。由于秦德福没有买房贷保险,他们住的五房式组屋还有一半贷款未还。


最近又有说起这个,其实是铁板钉钉的。

1,AXA得到他们想要得,马家输。为什么了?因为马家必然输,只不过是再等时机而已。

时机在这里65楼说了。或者看这里,全篇 [  60公里的时速限制道路上飞车178公…  ]

2,至于马家,虽然必定输,也是要打。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也得到了他们想要的。这个在41楼讲了,这个我完全预见了和解


引用: 这种严重超速,只要一个很小的因素,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导致人命伤亡。给自己鼓个掌。半年之后的验尸官裁定:“马驰以非常高的速度行驶,让他陷入一个无法对任何路况做出反应的情况,导致这场悲剧”。跟我半年之前说的意思很近似。

引用: 可以争论的是,只看到最后0.2秒的情况,之前他是否一直在超速。可以从这个方面搜寻证据
这点,八年之后验尸官也给出了结论:车速介于每小时169公里至每小时178公里,也就是基本上一直在超速而且是严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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