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准证

合法避税

逃税是非法的,可是避税却应该鼓励.对个人来讲,非常直接,你可以少交点税.对国家来说,稍微间接,避税条例引导着居民的衣食住行.我是带着”如何合法避税”这个问题浏览网站http://www.iras.gov.sg.看过之后,发觉新加坡真是可爱,那里有许多有趣的避税条例,当然也有一些不甚明了的地方,希望和大家讨论一下.


说了雇女佣可以避税,却没说能避多少税,补齐一下.如果老婆Taxable的年收入是x,雇女佣每个月用z元,雇了一年,那么老婆实际Taxable的年收入是x-2*(12*z)12是指12个月,2是系数 举个例子如果雇女佣每个月用345, 2*(12*z)=2*(12*345)= 8280如果老婆Taxable的年收入是28280,赫赫,恭喜, 老婆不用交税了,因为老婆实际Taxable的年收入为20000.一共省了8280*0.04=331.2元的税(可以吃更多的KFC)…对吗?


在新加坡, 雇女佣只能给老婆避税.赫赫,以前总听说这儿重男轻女,居然有个反例最有趣的是这个条例存在的原因:鼓励生过孩子的妇女参加工作,为社会多创造些财富,不为孩子家务所累.注意如果你是单身(即使是女的), 雇女佣来照顾老爸老妈,也不可以避税.


在谈论避税之前,当然要提提交税.
如果你的年收入2万元以下,不要难过,因为政府早已考虑到你的困难,你的税务可以得到免除.
如果你的年收入多过2万,却在3万元以下,恭喜你,你开始交税了.多过两万的钱,收4%的税.举个例子,如果你的年收入为28000,那其中的8000元要取出4%交税,就是320.(不少呀,可以吃50多份的KFC套餐)如果你的年收入多过3万,恭喜,你已经离开了金子塔的底层,还是用公式总结了一下比较清晰
如果你的年收入是x,要交的税是y
x


provided that the wife selects for separate assessment.

您们所说的都是旧的税法准则,新加坡税务署(Comptroller of Income Tax)已经在2004年6月22日,公布了相关的税制改革,所以在2005年征税年(Year of assessment 2005)的个人与眷属将分别收到纳税单。除非丈夫要在自己的报税单索取“妻子税务回扣”(Wife relief),否则就自动当作夫妻分开报税(separate assessment)论。这项改变将在下个星期(3月15日之前),诸位收到2005年个人报税单(Form B or Form B1 )中可以看到。
还有一些相关重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诸君都可以从下面的税务署网址上读到。
http://iras.gov.sg/ESVPortal/resources/2004it5.pdf
诸君若想合法避税(Tax avoidance),首先必须清楚一国的税法(Income Tax Act)与细则和相关的改革与变化,然后才能正确地规划出自已与客户的税务,并事前做出合法的调整,使各方的税负减至最低,税务专家(Tax specialist)的工作可不好当。


Taxation 真是一天一个样.   去年的东西, 还没来的及update.  只知道CPF改了.


provided that the wife selects for separate assessment.
内行啊!!!


这些学了2.3就懂得差不多了,多学个3.2就是专业得可以做TAX PLANNING了。


今天有点不爽!就说说这个ezLink吧1.上午打算乘MRT出去玩.按卡进站时,上面显示39.92,等了一会儿,接到一个电话,去不成了,就出来,居然只剩39.28了,少了0.64, :p2. 说到这,让我想到了乘bus.不知你注意到没,前门的读卡器有两个status: 一种是”Entry”
一种是”Entry/Exit”.昨天放工回家,看到一个老婆婆从前门下车,当时读卡器是”Entry” state.在”笛”
一声的同时,读卡器显示了一个大大的”Entry OK”.这样会不会算老婆婆两次的全票呀,因为两次都没有Exit.
如果算两次的全票…我也无语了.新加坡有不少老人因为行动不方便,常从前门下,也常常会按早了.好了,言归正传.赫赫,想避税,读书吧!读书可以避2-3千的税
赫赫,当然也不是什么书都可以读,读的内容必须是与你的工作相关,有助与提高工作技能的.
象什么注册费,考试费,培训费都是可以用来减免的.可是书本费和因为学习而需要的旅费,生活费等却不可以.
不过想想觉得很是合理.近来想学车,学车也算是提升自我技能吧,不知道可不可以避税.估计不能,除非是想开出租车去或去SBS打工:p


taxation 1年一个样 ….唉  …无语了


新加坡的还行,够简单的了.   国内的那才叫烦, 看的我要郁闷死了.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税, 除了国家的还有地方税, 同个地方不同的工业园还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完全没有看懂。。。


同意楼上的,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消费税,在亚太地区是属于偏低的国家与地区。而且为了提高国家竞争力,积极吸引人才和外资,一直都在调整改善税制。除了一些行业如金融业等,有特殊税务优惠(Tax Incentives)外,一般上都不是非常复杂。
而且中国是每个月报税,新加坡目前还是每年只呈报一次。


还有很多避税方法呢,呵呵,网站里都有。


请问哪个网站呐?


如何填写要赡养父母的哪,是不是也可以少交税哪


如何填写要赡养父母的哪,是不是也可以少交税哪
父母、祖父母与曾祖父母(包括配偶的直系家长在内)必须在新加坡居住,同住享S$5,000回扣,不同住则享有S$3,500回扣,但总赡养人数不可以超过两位(包括配偶的双亲在内),他们不能有常年收入超过S$2,000,年龄要超过55岁,也不能成为别人申报赡养的对象,还有其他细则就不多说了。
在报税表格上有附表,第一次申请扣除赡养双亲,需要填报赡养对像的个人资料。以后除非有更动,不需要每年提供相同的资料。


如果父母亲是在中国国内呢?还可以填报$3500回扣吗?


父母亲在国内居住的,是不可以申请扣除的!


应该是不可以了. 妻子可以随便在哪,父母就不行了.
完全正确。


我父母和我在新加坡一起生活,这样该如何报税哪?

是否应该有扣除?
在报税表(Form B1 )的双亲回扣(“Parent relief )那一栏里,在”No. of parent claim”填上“2”(代表你要索取两位双亲的税务回扣),然后在隔邻填上“10000”代表你可索取的扣税额。
除此之外,在附表2 – 个人税务回扣资料变更(Appendix 2 – Change(s) in claim for personal reliefs)的第4栏(Parents, Handicapped parents, handicapped brothers/sisters, etc.))里,填上你双亲的资料,包括他们的英文姓名、居家地址、登记或证件号码、生日日期、2004年的收入、与纳税人的关系、有关残障的相关资料(这是给家庭有残障父母抚养才需要填报,可以额取更多扣税额),最后才是扣税额(必须与报税表(Form B1)一致)。
这是以2004年报税表的内容为依据,因为2005年的报税表有许多纳税人至今还未收到。


父母与祖父母在新加坡居住,同住享S$5,000回扣,不同住则享有S$3,500回扣,但总赡养人数不可以超过两位(包括配偶的双亲在内),他们不能有常年收入超过S$2,000,年龄要超过55岁,也不能成为别人申报赡养的对象,还有其他细则就不多说了。
在报税表格上有附表,第一次申请扣除赡养双亲,需要填报赡养对像的个人资料。以后除非有更动,不需要每年提供相同的资料。

我父母和我在新加坡一起生活,这样该如何报税哪?
是否应该有扣除?


如果父母亲是在中国国内呢?还可以填报$3500回扣吗?
应该是不可以了. 妻子可以随便在哪,父母就不行了.


PS,缴税多点,不见得是坏事,尤其那些想在新加坡创业的,想给配偶申请PR的,一年几百快的tax,估计对你不利。


如果电子报税哪?该如何做,谢谢。。。


谢谢,如果我父母2004年12月到现在和我在一起,不可能扣除一年的吧!


如果电子报税哪?该如何做,谢谢。。。

我把税务署个人电子报税的网页找给你,你直接进去就行了,里面会有相关的英文指示,你按部就班地照做,应该问题不大。
https://mytax.iras.gov.sg/ESVWeb/default.aspx


谢谢,如果我父母2004年12月到现在和我在一起,不可能扣除一年的吧!
这项回扣一向不要求你按所住月份分摊扣除额, 另外报税单附表也没要求你填双亲同住的月份,所以只要父母曾在2004年与你同住,你尽管要求扣除全额。


在报税表(Form B1 )的双亲回扣(“Parent relief )那一栏里,在”No. of parent claim”填上“2”(代表你要索取两位双亲的税务回扣),然后在隔邻填上“5000”代表你可索取的扣税额。
kaixin666妹
不好意思,刚发现自己的错误,因为你要求的是两位家长的回扣,应该填上“10000”而不是“5000”,我会到上贴更正错误。


这项回扣一向不要求你按所住月份分摊扣除额, 另外报税单附表也没要求你填双亲同住的月份,所以只要父母曾在2004年与你同住,你尽管要求扣除全额。

真的吗?
我2004年交表, 我父母在2003年住了三个月, 但我打电话去问, 回复说要超过半年才算.
我就没扣. 看来亏了不少:-)


真的吗?
我2004年交表, 我父母在2003年住了三个月, 但我打电话去问, 回复说要超过半年才算.
我就没扣. 看来亏了不少:-)
只要你基本上符合我在19楼上列出的情况,你是可以要求扣除全额。我还帮你查了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的第39(i)条,完全没有提到不足整年不可以申请扣除或按月摊分的规定,所以你在税法下是完全可以扣除全额。

有些接线生未必每位通晓税法,我曾叫下属在电话上同一天问他们同一个争议性问题,两个官员给我两个相反的答案,结果我只有通过书面询问要求上级解释。

假如影响数额太大,可以写信要求运用所得税法第93A(1)条,以错误呈报的税务条款(Relief in respect of error or mistake)来要求重估去年的征税。如果你个人有聘请税务专家,而涉及的增加缴税额实在可观,这是请专家出手的时机,所以还是有最后转机的机会。


kaixin666妹
不好意思,刚发现自己的错误,因为你要求的是两位家长的回扣,应该填上“10000”而不是“5000”,我会到上贴更正错误。

谢谢你的热心解释,谢谢。。。


谢谢lootoonyek回复.我在2004年7月才拿到PR, 因此2003年是拿EP的. 不知这个有无影响. 父母的LTSVP那时是由单位担保的, 现在转成5年的LTSVP, 由我担保了.税务局给我寄表时, 没有给我父母RELIEF的表, (FORM B1?) 我就打电话, 他们问了后说, 由于不到半年, 不用了.税大概有2百左右. 但我已交了. 好象是有异议, 有时效. 看来机会不大了.


我在2004年7月才拿到PR, 因此2003年是拿EP的. 不知这个有无影响. 父母的LTSVP那时是由单位担保的, 现在转成5年的LTSVP, 由我担保了.
税务局给我寄表时, 没有给我父母RELIEF的表, (FORM B1?) 我就打电话, 他们问了后说, 由于不到半年, 不用了.
税大概有2百左右. 但我已交了. 好象是有异议, 有时效. 看来机会不大了.
有两种可能,如果你还未当作税务居民(Non-tax resident),去年所收到的报税单是Form M, 你就是被征固定税率(fixed tax rate)15%之内,那就没有个人税务回扣(Tax reliefs and rebates, 包括父母的回扣在内)。所以他们所说的半年(正确地说不超过183天),是指你本身在新加坡未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半年),而不是指你双亲未住满半年的因素。
假如你完全属于上面的情况,等到你继续工作至2005年超过半年,税法将允许你有权要求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重新估税(Re-assessment),从非税务居民的身份变成税务居民,一切重新计算。换句话说,非税务居民连续三年在新加坡工作,都将一律当作税务居民论,有权享有优惠的居民税率(Resident tax rate)和回扣。
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况,则是部分我国下级官员,正如创新科技(Creative Techlogies)总裁沈望傅先生的书中所说,典型的“NUT”(Means “No U-tern”)办事心态,就是脑筋无法急转弯,怕多做多错,结果变成少做少错,因此没明文规定的事宁可不允许,除非你敢去惊动他们的上司。
吴资政曾在几年前(当时他还是我国总理)国会辩论时说,凡是法律上没列明的,不是不允许你去办,而是你尽管放心合法地去做直到政府喊停,否则将会有碍国民的积极性及创新精神(大意如此)。因此所得税法没说不允许申请父母税务回扣的情况,你就绝对有权要求扣税。
请问你是属于那一种情况?


谢谢lootoonyek回复.看来事情搞大了.我的情况是第二种. 我的2003年估税是按税务居民算的. 也享受了儿子和妻子(未工作)的回扣(2000+2000), 超过部分按4%算的.看来是被”下级官员”误导了.em03]由于是第一次报税, 没经验, 今年要抓回来.[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