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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证

EP的183天缴税问题,IRAS的官方回答

写邮件问了IRAS,他们给了官方回答如下:
Please note that foreign employees who are issued with work passes of at least 1 year validity are treated as tax residents upfront. However they will be treated as non-residents if they have not met the 183-day requirement when they cease employment.


这个183天是说你在新加坡待的时间?
还是即使人不在新加坡,但是还是在新加坡领薪水就算?(比如外派这种情形)


人出差不在新加坡也无所谓,只要你是EP的合同是1年以上的,就按183天以上的那种常驻人口缴税。


一年内,在新加坡待够183日以上(under employment),就可以按 progressive tax rate来交税,如果你年收入少过20,000,不用缴
如果少过183日,就按15%收入缴税,如果年收入多过80,000,就按progressive 税率缴…
在新加坡逗留少过60日(under employment),免税
假如你是专业人员,少过163日全部划一税率 20%

全部与准证无关,只与你在新加坡逗留的日期为准,离境日也算一日


1。 只要你的薪水是因为你新加坡的工作/ 合同发给你的就可以。。。   

2。 如果你外派到比方说美国, 如果你外派期间和美国的那边分公司/ 总公司也有新的合同, 那么这个天数就算在183天以内。。 这部分薪水也是不用缴税的。。。  

第2 条下面, 也还有更复杂的情况, 有时转来转去也是要交税的。我想你应该是用不到那么复杂的情况。。。


如果少过183日,就按15%收入缴税,如果年收入多过80,000,就按progressive 税率缴…
在contract of service 你上面所说的这条有附加条件的是2者中取比较高的那个数目交的。。。
而且我记得没有80k 这个条件的, 而是看你收入的来源是否属于tax act 下面section 40 (B)的定义的。。。

税务局的网站上面应该写的很清楚吧。。。 最重要的是附加条件, 你们怎么总是会漏掉呀?


所以是
天数< 60 No Tax 60 < 天数183 progressive tax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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