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希望原告赢的官司!却被法院驳回。
年初,一个余杭老人14元退休工资领取了21年的报道,曾经热播一时,经报道后,政府部门给予了妥善解决。而屠大妈的遭遇与那位余杭老人几乎一样,但结果,却让人心寒。屠大妈今年89岁,现住杭州社会福利中心,83年退休于杭州一煤并厂(街道集体企业),退休7年之后,在90年左右,在东新街道(主任周某)主持召集协调下,与同为街道集体企业的电器厂以协议方式将屠大妈等4人划归一电器厂,约定是:电器厂供养煤饼厂4位退休人员,煤并厂划出面积约250平方厂房归电器厂作交换。而煤饼厂采用抽签方式,从6位退休工人(屠大妈、孙某、王某、邢某、朱某、程某)中抽签决定4人划归电器厂,经抽签决定,将屠大妈、孙某、王某、邢某四人划归电器厂,由电器厂发放四人退休工资。另朱某、程某等人仍为煤并厂退休工人。1990年7月,电器厂不认可屠大妈退休性质,收缴了屠大妈等4人的退休证,并以生活补贴费的名义发放52元/月(当时的退休金金额就是52元),直至2011年5月,屠大妈起诉法院止,共计21年零10个月。 而与屠大妈一同退休、同样条件、同样工龄、但没有划入电器厂的退休工人程某、朱某等人一直享受退休待遇,直到1995年左右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享受企业保养人员待遇。(社会统筹之前,所有企业退休工人工资均由企业发放。)根据社保部门的调查核实,目前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一共是4种,即离休、退休、退职、保养,保养是退休人员中最低的一层。换句话说,当初如果被抽签到的是程某或朱某,而不是屠大妈,那么,目前正享受保养人员待遇的应该是屠大妈。这样,靠抽签来决定一个退休工人命运的行为难道也合法吗?为此,屠大妈等4人在2011年前的21年间,多次与电器厂、煤饼厂交涉,要求回煤并厂领取退休金,并[关键词屏蔽]杭州市信访办、劳动部门等反映情况,均无果。下城区信访局的沈女士大致这么回答:屠大妈的事我们很同情,但我们信访局没有强制权,对方不肯来协调,我们也无能为力,建议走法律途径。2011年7月,屠大妈以目前没有享受保养人员待遇,是因为电器厂在1995年开始的社会统筹期间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将电器厂及煤并厂告上拱墅区法院,要求电器厂赔偿经济损失,退一万步,电器厂毕竟是已经拿了煤并厂的250平方的房产了。2012年2月拱墅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47号)以及2012年6月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民终字第844号)判决及认定事实:“本院认为:在XX集团(电器厂前身)与煤并厂达成协议时,煤并厂已经给屠XX办理退休手续,故屠XX未与电器厂建立过劳动关系。由于煤并厂与屠大妈的退休关系不仅仅是金钱支付关系,还具有社会保障性和人身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转让”、“在实现社会统筹后,为屠XX办理相关手续以享受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其用人单位,即煤并厂,而非XX集团”……驳回了屠大妈的起诉。由此,依据法院的判决以及认定的事实,屠大妈于2012年2月又一次向煤并厂所在的下城区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要求煤并厂承担责任,后又因为煤并厂于2006年因拆迁而停业,目前属吊销未注销企业,主管单位为东新街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规定,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有连带责任。屠大妈要求追加煤饼厂的主管单位即开办单位也即清算责任单位为第二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或调解,被主审法官朱伟英拒绝。 2012年10月,被告煤饼厂也因自己虽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主体,但实际早已将全部资产上缴给主管单位为由,要求追加上级主管单位为第二被告来处理本案的请求,也都被法官朱伟英拒绝。2013年2月,下城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之规定,再一次裁定驳回屠大妈的起诉。现在,屠大妈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难道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明摆着的不公平,为什么法院就不肯判呢??我们有千条万条的理由,法院就不肯为民做主呢? 这21年来,屠大妈不知道信访了多少回。在整个事件中,屠大妈等4人不存在一点过失,但却承担了23年的痛苦煎熬。流了23年的眼泪。社会还有公平吗?屠大妈并不想打官司,只是不想给子女过多的负担,拿回自己该享有的退休(保养)待遇。恳请政府部门实实在在的为百姓做点事,给一个89岁的老人21年多来无端流泪划个句号。社会需要和谐,没有公平、公正,谈何构架和谐社会?同样的退休(保养)员工,却有着不平等的待遇,屠大妈并没有过分的要求和奢望,只是要求享有,同工同酬、同工同待的权利和一个公平的待遇。注:1、煤并厂目前企业为吊销未注销企业,其主管单位及投资人均东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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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9lou.com/forum-269-thread-10001360980640039-1-1.html也太长了吧绿皮猪法院为了帮街道逃脱责任,驳回89岁老人的诉状。。现在短了点。。短了怕写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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