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交易就是经纪收到客户针对某一股票交易指令后,没有优先处理他们的要求,而自己先买卖有关股票,从中获利.”
我的理解是被告经纪通过第三方交易户头直接跟客户交易某股,赚客户的钱. “辉立证券抢先交易猖獗” 是被告经纪在法庭求情时的供述, 她不认为这样做有问题,她抢先交易股票前后共赚了五万元. 通过辉立交易的朋友要小心了!
大客户,大笔交易才有可能有差价可赚,小客户没有可能!而且也有交易风险的。
没懂。抢先交易具体什么概念?如何界定?是否违法?怎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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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露马脚被捉的原因, 因为第三方帐户交易额超限(她用她妈妈的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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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违法的,等同于局内人交易.具体如何操作不甚了解.好象通过经纪买卖才有吧,网上自己下单马上就可看到了.
哪里看到的消息?她的执照会被吊销。这种情况,应该是客户打电话给经纪下单,经纪看到单子很大,先给自己下单,然后才提交客户的单子。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证券法的行为,可被罚款5万并吊销执照。经纪必须首先给客户下单,经纪也只能有一个交易户头,使用别人的户头交易也不合法。客户自己在网上下单,经纪看到后马上跟进,是没问题的,但这样不存在“抢先交易”的可能。现在绝大多数人都自己在网上交易,对我们年轻人没有什么影响,比较可能影响那些年长投资者或者没有时间看市场的有钱人。
瓦靠,过分….
难怪辉立是5:15排单,就是让自己人插队用的。
抢排还是要用别家…
辉立我都舍弃不用了。
想看文章的原报道,给个出处。
我也比较少,有用也是直接买,不排单。 主要是那个经纪还行,…
顶金猩猩.
此星星非彼猩猩。
几年前,我看中一个股票,就用老公的辉立账户先下单,然后再用我自己的OCBC账户下单,购买价完全相同,结果我迟下单的我自己的OCBC账户已经成交了,而我老公的辉立账户还在queue。在卖出股票的时候,也碰到同样问题。在同一个股票,同样价格卖出,即使OCBC晚下单,结果都是OCBC的账户比辉立的先成交。
我们就觉得辉立的账户有问题,但一直搞不清什么原因,当时怀疑可能是他们电脑系统的问题,所以就不用辉立。
如果放弃的话要怎样做?
这个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这不就是国内所说的老鼠仓嘛
我一直觉得股票交易打电话给经纪人让他下单很怪异,可能是我一开始就是网上交易的吧。
还有,这个辉立证券交易的时候,我咋看不到实时的走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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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间的,辉立的闲置. 我虽最早在辉立开设帐户却从没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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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看到的,让我网上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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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
韩宝镇 报道
两名在不同证券行任职的男女朋友,在接获客户的买卖指令后,偷偷利用女方母亲的户头“抢先交易”股票,先后赚取了共5万余元,结果分别被初庭罚款7万元和5万元。这是第一次有被告因为犯下“抢先交易”(front running)的罪行而被判刑。
控方认为两人应该被判监刑,已经向高庭提出上诉申请。这对男女朋友如今已成为夫妻;若高庭将来批准控方的上诉,两夫妇可能受牢狱之灾。
两名被告是范英杰和王翠玲。案发时,王翠玲在瑞银证券(UBS Securities)担任股票电子执行员,而范英杰则在辉立证券当助理经理。
之前也曾在辉立证券任职的女被告求情时声称,经纪抢先交易的做法在辉立证券很“猖獗”,她不知道这样做有问题,才会犯案。
所谓抢先交易,是指经纪在接到客户针对某股票的交易指令后,没有优先处理他们的要求,而自己先买卖有关股票,从中获利。
初庭法官陈立静认为,女被告的这个说法充其量只是一个中立因素,构不成求情因素。
然而,法官指出,没有证据可证明两名被告“抢先交易”,有对市场造成干预,他们的收益也不大,只有近2万1488元,还不至于应该被判坐牢。尽管如此,法官也指出,他们的做法确实会打击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两名被告也另从未经过授权的交易中获得3万余元的收益。案中被两名被告用来犯案的户头,属于王翠玲的母亲吴秀月所有,分别是在辉立证券和金英证券开设的。
两名被告触犯的是证券与期货法令中的罪行。他们各面对的其中两项控状,指他们串谋欺骗证券行,让它们相信有关交易是属于吴秀月的,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触犯未经授权交易的罪名。控方以其中各一项控状提控他们。
在这项罪名下,他们每项控状可被罚款高达25万元,或判坐牢长达7年,或两者兼施。两名被告也各面对62项“抢先交易”的罪名,指他们串谋在女被告王翠玲还未依照客户的指示进行交易前,就先在吴秀月的户头进行交易。控方以其中20项控状提控他们。
在“抢先交易”罪名下,他们每项控状可罚款最高5万元,或坐牢长达3年,或两者兼施。不过,有关罪名的刑罚如今已重新修订,最高罚款额增加至10万元,最长刑期则减少为12个月。
两名被告都承认以上罪名。初庭法官陈立静裁决他们未经授权交易的罪名,各罚款2万元。
至于“抢先交易”的罪名,法官认为王翠玲的罪责较重,每项控状判罚款2500元,20项控状的总罚款额是5万元;范英杰每项罪名的罚款则是1500元,总罚款额为3万元。把两项罪名的罚款额加起来,王翠玲总共被罚款7万元,而范英杰则被罚款5万元。
控方:根据判例应坐牢
控方认为两名被告应该被判坐牢,因此已针对有关刑罚,向高庭提出上诉申请。
控方在初庭陈词时指出,两名被告“抢先交易”的罪行类似操纵市场(market rigging)、进行非法大宗交易和局内人交易。根据判例,两人应该被判坐牢。
控方指出,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两名被告在吴秀月开设于辉立证券的户头中进行了96项个人交易,取得2万3000余元的净对敲收益(net contra gain)。
2008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27日之间,他们也在吴秀月开设于金英证券的户头中进行54个个人交易,取得近7346元的净对敲收益。
尽管吴秀月同意进行这些交易,但是证券行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批准交易。如果证券行知道这些交易不是吴秀月本身进行的,他们绝不会批准交易。
上述交易买入股票的款额近185万元,卖出股票的款额则共为186万7000余元。所有交易都属于未经授权进行的交易,当中包括了“抢先交易”的项目。
2008年3月31日至4月30日,王翠玲把她的客户的交易信息,传给了范英杰。范英杰跟着抢先在王翠玲为客户执行交易之前,利用吴秀月的交易户头进行交易。他们总共赚取了近2万1488元的收益。
两被告已失去工作
两名被告在东窗事发后,始终没有交出自己犯案所得到的收益。他们已经失去工作。如今已是夫妻的他们在初庭求情时声称,他们将无法重返金融界。他们声称,他们案发时那么做,只是单纯为了要给吴秀月积存一笔钱供养老。(人名译音)
这种抢先交易有用吗?除非客户的单非常大,能够把股价瞬间拉起来或者打下去,要不有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