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无法在取得临时入伙准证后的两年期限内,把私宅项目的单位全部清掉而必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新加坡产业发展商公会(REDAS)上书律政部请愿,希望放宽现有条例。
在去年初生效的住宅房地产(修正)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下,如果发展商无法在五年内完工,并在取得临时入伙准证(TOP)的两年内卖掉所有单位,就须缴付延长款项(extension premium),这意味着发展成本显著增加。
根据法令,逾时完工的第一年须缴相等于地价8%的款额,第二和第三年则分别得缴付16%和24%的款额。但问题主要出在两年的销售期限。项目如果已完工,取得临时入伙准证,但需要更多时间清完单位,发展商就必须根据未售出单位数量,按比例缴交延长款项。
受影响的是外国发展商,但该法令对“外国公司”的定义很严:凡是至少一个股东或董事是非新加坡公民的上市公司,都属于外国公司。换言之,上市公司包括嘉德置地、城市发展、吉宝置业、和美集团等都是“外国”发展商。非上市公司如远东机构和海峡实业等则不受条例约束。
据知,有发展商向土地管理局申请要求先出租完工单位,但申请遭驳回。随着完工和清货期限趋接近,发展商面对高额罚款的压力,因此希望产业发展商公会介入。
律政部受询时表示,当局已在研究产业发展商公会提出的建议。
发言人也说,所有发展商(除了那些所有股东和董事都是新加坡人的公司)在购买住宅地皮作为发展用途时,都须申请合格证书(QC),根据QC规定,私宅单位必须在临时入伙后的两年内卖完,未售出单位不允许出租。
发言人强调:“上述条件是要控制外国人在本地拥有土地,当外国公司在本地发展住宅项目时,这些条件确保它们脱售发展单位,而非持有作为投资用途。”
市场情况改变一般不被视为有效的豁免理由,因为当局认为,发展商有长达七年的时间行销及售卖私宅单位。
不过一些因技术理由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完工的个案,当局之前已豁免了延长款项。
国际产业顾问总裁邱瑞荣指出,以往若发展商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卖出所有单位,就先以公司名义买下这些单位后再出租。但去年12月生效的额外买方印花税(简称ABSD)规定公司在购买住宅时须缴交10%额外印花税,这令发展商左右为难。买下自己的单位需要缴这笔额外印花税,卖不完,必须在“5+2年”的限定下支付罚款。
据估计,市场上目前尚有5700余个高档私宅还未售出,这些地段都是在2005至2007年高档私宅蓬勃时买下的。有些项目已在近一两年内竣工。
德尊(新加坡)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房地产部主管王秀珍受访时说,她今年以来已处理多宗发展商要求延长销售的个案,土管局允许延长,但发展商须提高银行担保金,数额可达几十万元。
“我们也得向当局提供资料,证明发展商有尝试销售项目,当局最终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延长期。”
产业发展商公会会长黄显辉受询时说:“由于产业发展商公会仍在与律政部进行对话,现阶段不宜对此置评。我们会在敲定讨论细节后才作公布。”
卖不完便宜便宜卖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