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朋友问个问题,请大家给个面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谢谢大家!
一超过35周岁的新加坡公民和LTVP的母亲在结婚之前联名买了一套组屋。
后来,和一PR结婚了,但供房者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是由该公民一人承担。
再后来,如果离婚。。。。。。
请问: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该公民的婚前财产(比如HDB组屋)是默认不用分给PR呢,还是需要让PR去律师楼签署个婚前财产公证的协议?
谢谢。:)
再婚后
卖房,必须PR书面同意。
如果没有办理屋主变更手续,即加PR为屋主,那第二次离婚后屋子应该判给sc 的。
具体不很清楚了。要问律师。
楼下继续。
谢铜牌。
结婚以后,PR没有加名字,屋主栏没有添加PR的名字上去。保持着婚前的状态。
以个人经历加道听途说的分析,PR一方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争夺房产的希望很小,除非能证明现金缴交房款的部分。
建议询问律师,既然走到这一步,找律师是必须的,回复也是最靠谱的。
默认不分,除非PR有供房证据
“如果将来离婚……..”,只是问一问,还没有离婚呢。
谢谢回复。
很有用的信息。谢谢回复。
看来坡坡的法律偏向保护公民
太小心了。楼主太小心了。我也常常帮“朋友”问东西,特别是不好意思开口的那种,哈哈
PR应该不会搞到好处,特别是HDB的,就是给公民的房子。所以,你赶快申请公民比较好。美其名曰:嫁鸡随鸡。
拿到公民以后,你(朋友)老公的离婚成本就突然提高了,婚姻就更有保障一些。再搞个孩子出来,基本就离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