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段时间刚换了工作。前一份工作是银行的perm staff,现在换了另一家银行,工作内容和待遇都比之前好,但是身份由perm staff换成了一年一签的contract staff,挂在中介公司名下。这也算是很多大银行常用的方式了。工作上我只与中介公司的客户(银行)打交道,但名义上我是中介公司的员工。
现有一事请教版上各位大神:小弟准备再次申请PR,需要中介公司帮忙填写雇主信息。工作内容方面,我是否应该指明我实际上是在为该银行工作?这样是否对申请有利?当然我也有另一层顾虑,如果特意指出这种间接雇佣关系,会不会给ICA以工作不稳定,不妥当的印象?究竟怎么填才好?跪请各位大神指教。
合同跟谁签的就填谁,以合同为准
谢谢楼上的回复。
谢谢一楼的回复。其实我对于雇主一栏怎么填没有疑问,合同上的雇主是中介,EP上写的雇主也是中介,表格上我当然应该填写中介公司为雇主。我比较疑惑的是工作内容方面,要不要指出是"为xx客户(xx银行)工作,提供xxxxx方案,提高xxxxxxx。?因为现在我所做的工作,算是只有银行才有的内容,如果说这些工作是做给仲介公司的,听起来还挺奇怪。
只要你的EP签在中介公司但是给银行做工这种情况是合法的,那么工作内容照实填写就可以了
多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多谢楼上各位的回复。我现在准备让中介公司帮我填写那份雇主情况表。关于工作内容,我想到了两种表达方式:方式一,Assigned to xxx银行client,working on xxxj具体内容。这样指出了具体的银行名称,会不会对申请比较有利一点?但是这样指出的话,会不会也自动表明了这份工作是一年一签的合约?contract比perm在稳定性上肯定要差一点的,我倒不是要刻意隐瞒,不过既然申请表格上并没有contract/perm这一项,这样自动暴露短处会不会反而不好呢 方式之二,直接写working with the company’s big client(不指出具体是哪家银行)on xxx工作内容。 略过具体客户名称,只说是帮银行客户做东西。 这两种表达方式,哪一种更好一些?
就这样了。直接写work in ABC Bank as. ..
不用写assign什么的,觉得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