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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海外华人所得税问题

全部删光了,受不了,写的那么清楚的,还有N多人来问,就一句话,死也要交税,别管你在那里
中国抄美国税法,公民一定要交税,不管在那里


我日,中国抄美国税法,公民和居民都一定要纳税


这里应该不关我的事,纯属飘过。。。。


激动还早着呢。

美国税法不但要求交收入税,还有资产增值税呢。换句话说,以后你在国外比如新加坡炒股,买房赚的钱,都要交税给中国政府了。

对了,国内也大概要开征房产税了。。。。。


还是没说清楚什么算居民,这是区分海外收入交不交税的关键


如果按美国税法, 应该算全中国公民,包括世界各地持中国护照的公民, 加上中国绿卡的人, 都得交税。


立法的话,怎么说也得10年后了。


不是很多专业人士吗? 怎么连外行记者的错误都看不出来?还帮着推波助澜?

最近没有什么新的税法或税务政策, 最新的税法是胡主席任内通过和签署的.

中国的税法, 一直都是以居民而不是公民为基点的

读读税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会计条例, 所有的都很清楚, 过去只是执行不力而已.

按照中国的税法:

只有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分别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和国籍没有关系.

如果还不了解, 建议去找最新的会计手册, 或者上中国会计课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有些记者,胡说乱说

http://bbs.sgcn.com/thread-7616826-1-1.html


LZ啊, 你自己贴的自己没看懂?

我贴的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新的税法是2011年通过,胡主席发的令
2012年,实施细则.
2014年出的是报税办法, 木有新条例,

2005年的已经废止了, 但 纳税义务人的定义没变–见税法第一条
你的例子2, 没错啊, 中国居民, 全球收入报税啊!, 即使是外国公民,在中国居住5年以上, 也会是全球收入报税啊, 我自己2014年也是啊.

如果那个地方税务局乱来, 你可以告它的, 别怕! :lol:lol


美国《纽约时报》消息,大量中国人走出国门,但他们仍然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税。

  中国大批富豪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名字神秘的离岸公司,转移大量财富的做法行不通了。同理,那些常年生活在非洲或拉丁美洲的广东商人也不能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了。中国国税和地税机关将开始向移居境外但仍持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征税。征税的基础是境内境外收入之和,而不仅仅是中国境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已存在多年,但因很少得到有效执行而一直罕为人知。

  征税争议

  关于税务法规一直有两种争论:是依据境内境外整体所得还是只算境内收入。中国在此问题上和美国站在一边,本国公民征税的基础是境内境外收入之和。而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则只依据公民境内收入征税,豁免其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对海外的公民和企业征税是否合理”,这一争议话题在经济学家和会计师中也引发了大讨论。不少欧洲人认为,旅居海外者较少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如公费医疗保险,同时,这些人还为促进出口发挥了巨大作用。

  而海外税收支持论者的理由也很充分——鉴于多数旅居海外者是金融界人士或者其他高收入群体,这种税务豁免是倒退,将伤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普华永道北京分公司合伙人Edmund Yang表示:“最新的进展是中国税务机关将更严格的执行此项规定,确保境外公民也依法缴纳境外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他同时表示此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因为“中国境外公民的守法程度相对较低。”

  向美国“学习”

  美国《纽约时报》表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相关机构就关注到境外税收问题。

  尽管当时中国还称不上富裕,中国还是向美国、英国、德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派出税务人员,为起草新税法寻求建议。据德勤国际税务中心(亚太区)联席领导人、美国税务执行总裁郑莉莉回忆,当年,前往美国的中国考察小分队拜访了加州和纽约的税务官员,她当时作为一名会计师,也是访问活动的协调联络员。考察团在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停留了很长时间,并获得了两卷美国税法和五卷IRS法规的副本。

  1993年,中国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对收入的定义囊括了“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纽约时报》认为,中国此举正是参考了美国税法的定义。这部税法虽历经多次修订,至今仍然适用。

  北京和广东已有动作

  消息人士向《纽约时报》透露,在华南经济重镇,广州当地政府拟于1月28日召集150家当地大公司的高管开会,会议主旨是讨论这些企业海外雇员的缴税问题。北京和其他各大城市也在行动,联络辖下的大企业,要求他们提供外派员工收入的详细信息。

  国税总局新规将于2月1日出台

  国税总局将颁布新规:中国公司在进行海外大型投资前需避免偷税漏税的嫌疑。此专项行动已经开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此项规定专为防止公司借国际投资之名寻求“避税港湾”。

  此项规定将间接打击到很多富有的中国人。他们通常借加勒比海岸附件的离岸公司进行海外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个问题,如何定义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只要有户口就有地址,有地址就算有住所?

对于PR而言。。。。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一旦取得在国外的永久居留权就应该销户口(虽然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这么做)。

所以这个条例顺便是清理户口的?


“根据上述情况,此类人员符合居民纳税人的范畴,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如果以这个定义,我是PR而且每年在国内超过不到一个月,怎么也不可能归类为“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其实比较完善的税务体制,应该写的很详细,不是这么含含糊糊的。比如:

在美国工作的中国公民,收入XX-XX,税率多少,收入YY-YY,税率多少,。。。
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公民,。。。。
在。。。


哎~啥也不说了!鄙视下.


交税的时候咱们都是公民,跟政府打交道的时候咱们都是屁民!


有人害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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