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准备给父母办理LTVP,但是发现有一个条件是只能给自己的parent申请,parents in law是不可以的,想请问一下大侠,parent-in-law应该指的是公公婆婆,丈人丈母,那么可以帮继母(step mother)申请吗?之前EP的时候申请被拒过,以为变了PR就可以申请了,可是还是有相同的问题。继母从小一起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特别孩子出生后一直是她在抚养,我们一直希望她能过来继续照顾孩子,可是那么到底怎么样才能让继母长期居留在新加坡呢?有人能给支个招吗?感恩!
网址: http://www.ica.gov.sg/page.aspx?pageid=177&secid=171
A visitor whose child (above 21 years old) is a Singapore Citizen (SC) or 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 (SPR) may apply for a Visit Pass (for long term stay) online via e-VP.
Type of Application
Parent of Singapore Citizen/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
(Note: Parent-in-law is not eligible)
Spouse of 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
Child of Singapore Citizen/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
Child/Grandchild on Student Pass
Students of Institute of Higher Learning
Permission to Deliver a Child in Singapore
可能比较难,我朋友公民,继母的ltvp悲剧啦。
谢谢豆妈。。 但是可以试一下嘛?如果不eligible,连试一下的机会都没有呢。 🙁
谢谢fsonic回复,可是父亲什么身份也没有,在这里本身自己就是外国人一个,怎么帮人申请LTVP呢?
分享亲身经历,本人是公民,父亲已故,今年初成功帮母亲及继父申请到五年的ltvp,需要父亲的已故证明公正及继父和母亲的结婚证翻译(公证),我当时在这边法院做的翻译,算是末班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ligible,可以申请。
太好了,谢谢豆妈。至少我还可以试一试,如果是EP,就不eligible,对吗?
谢谢分享,非常有帮助,当初您父亲的已故证明是ICA要求的吗,还是您自己准备的?
豆妈,我当初EP的时候帮父母申请,父亲的下来了,母亲的那份回复就是“We are unable to process your application due to the following reason(s): Applicant is not eligible to apply for Lont term visit pass.”是不是PR后,这个条件放宽了?
我的出生公证上面有说明母亲已故,然后另外一张关系公证是说明父亲和继母与我的关系,不知这样可不可以。
更新一下给大家,我今天打通ICA电话,说是可以申请,但是网上不行因为网上没有step mother这个选项,需要带好资料直接去ICA柜台办理,至于是不是批准就看officer的决定了。
是ica 要求的,我是找派出所开的证明,再去公证处公证的
我是网上申请的,选father,到ica 才知道要已故公证,又在国内让亲人办的,快递过来的补交材料的,offcer给了个deadline,说补交材料时直接拿号码去柜台找她
我朋友公民,工资也不错,
生母还在,可能这就是悲剧的原因吧。
现在pr给亲生父母申请都很难吧
我一朋友EP,给父母申请非常方便,一周就出来了。感觉PR应该不会比PR更难。
太感谢您了,我父母下个月才来,有足够时间做已故公证。谢谢你的指点。
不一定,ep的ltvp归mom管,pr的归ica管。
客气了:)
恩恩,有可能呢
更新一下,我的也是批了,到交材料时再给大家更新。
恭喜恭喜
谢谢,要不是你上来分享你的经验,我都不敢去申请。再次感谢
客气了 :)
楼主,请问你是pr,帮父母申请到ltvp,工资一定是过了六千了吧,有到一万吗?或者说你老婆或老公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