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18日HDB 2ND APPOINTMENT,DBS17日发出贷款。但最近收到DBS的信说CPF的分期付款从9月15日才能开始付。但DBS在这之间将近两个月照收利息,可俺本金利息却一点都不能还。觉得很不公平。请问这是DBS的一般做法吗?其他银行也是这样吗?有人找过DBS COMPLAIN过吗?
发出贷款一个月后的下一个15日。都是这样的
学到一招,谢了!
不过这属于霸王条款吗???
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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