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些资料, 发现除非赠与后房子不再出售,否则交纳的20%税收很可怕啊。请问大家都是如何处理的呢?
求share……
以下内容来自http://blog.soufun.com/5878949/1706585/articledetail.htm
四、房产买卖能否通过赠与方式少交税?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一个案例分析能否通过赠与方式少交税的?
案例:甲于2005年1月1日购买一房屋(普通住房),现准备在2008年2月前以100万元出售给乙,双方为少交税,考虑以赠与方式转让,而乙方准备未来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暂不考虑是否是生活唯一住房及营业税附加、印花税等)。
1、如双方存在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的关系,而乙预计在2010年1月1日前以120万元卖出:
甲赠与给乙时:
2%的公证费+3%的契税(不用交营业税)=5万元
乙再次转让时:
乙方支付营业税是转让价120万元的5%=6万元
乙方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120万元房价-3万元契税-2万元公证费)*20%=23万元
因此,乙方的交易成本是33万元
2、如双方存在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的关系,而乙预计在2010年1月1日后以120万元卖出:
与上式相同,但因超过五年乙方不需交营业税,因此乙方的交易成本是27万元。
3、如双方不存在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的关系,则乙方购房时间就应当是乙方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而不能以甲方购买时间为准。那么,乙方只有在取得产证后五年(即2012年2月)后再出售才可免去营业税,而契税、公证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以上相同。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除非下家接受赠与后将来不再出售给他人,否则下家交纳的税收是惊人的,这里面主要是一个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下家按照买卖交易只需交纳契税和营业税则可)。这是因为税务部门对无偿取得房产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因此想以赠与的方式少交税存在着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