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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证

申请PR问题。求解。

    几个问题麻烦大家帮忙解答。
       1.持EP 递交申请 半个月后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一个月找到工作后持SP 需要向ICA 通知吗? 还是如果有机会批下来的话 再给
ICA 看当时的 公司证明和 准证证明??  可以这样吗?

         2. 申请PR 时候 6个月的工资单 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2个公司吗?

         3. 工资证明除了公司开的单子证明。还能通过什么办法证明。如果是需要银行存折 。 就打印出来那一页给他门看就好?
         4.


1): 申请期间如果申请者有更换EP,SP需在领到新卡去ICA更新,(个人观点:申请刚一个月就换工作,会给官员认为工作不稳定),当批下来的话,只需提供现任公司的证明文件即可.
2): 六个月的薪水单可以来自不同的两个公司
3):一般只要提供薪水单就可以(如果是私人企业HR自行打的薪水单,则需叫HR签名和公司盖印,密封式的薪水单不用)
SP每个月的薪水必须通过银行进帐的方式来进行,所以可以去银行柜台要求打印以公司名义每个月进你个人户口的薪水,有否收费则不知)


非常感谢你回答。
1.如果换了工作。没有去通知ICA。 如果有机会批下来了。在拿当时有在原来公司工作的证明和现任公司的证明给ICA 看 。这样可行吗?


为什么换 了工作不去ICA更新资料呢?


不是工资低了准证也低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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