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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

顺利完成交易-关于买店屋付GST的案例分析与追踪报道

案例如下,HDB的店屋
1. 讨价还价的时候店主通过中介介绍一直都说没有GST的。
2. 出OFFER to Purchase 时中介没有写与GST有关的字句。倒是买方顺手写上NO GST–但看起来也像后来才加上去的(因为中介与屋主都没有在旁边签名)。
3. 因为屋主是个人的名字,所以买方当时要没有非常强烈要求在OFFER to Purchase 的 NO GST上签名。但要求中介在Option to Purchase上写no gst(没有硬证)。
4. 据中介说有叫公司的秘书把NO GST写进Option to Purchase,但秘书回答她“没有GST,就不要写进去”,所以OTP里只要双方同意的房屋买卖的定价。
5. 因为屋主一直出国,找他签名很麻烦的。也因为点3的原因,买方不再坚持。
6. exercise option 之前买方律师用title search 查这个店屋还是在个人名下,所以买方也就不在意。
7. 在exercise option的10天后屋主的律师写信告诉买方律师说他的客户是注册GST的(有一种收过钱又想涨价的感觉)。当天(星期五)联系中介,中介打去海外(屋主出国),屋主还是说没有GST的,等他星期一回来再处理。买方本来有准备文件让中介给屋主签名说明没有GST的。但中介办事不力,等到屋主联系自己的律师后才知道,他自己有注册一个有GST的公司,然后好像有把屋子转移入公司名下(但是title search还是under 个人名字???不明白为什么?)买方的律师办事员也解释得不清楚,买方的律师只好回信说即使有GST,也是包括在那个买价内的,
8. 屋主正在办理屋子转回到个人名下的产业。但屋主律师却写信说OFFER to Purchase 的上NO GST不是屋主写的,也没有签名。
9. 买方原来一直问中介通话有没有录音的(就是没有GST的那事),中介一直回答说有。今天买方要中介给他录音时,中介回答说她不会用录音的电话,可能洗掉了,也就是没有了录音。

请问这下买方应该怎么办?难道白纸黑字写的不算数,还是有人以为买方无知…?


只要你也有公司,GST是可以claim back的,只是一开始需要GST过一下帐而已,打官司费神费钱,没这必要。还是去打听清楚如何claim回来比较好。


你的中介应该也不是什么专门做commercial property的熟手,不然会有一堆主意告诉你,即使你现在没公司,他也会提供你一些专门为避免gst而开公司的会计服务,一条龙服务,最后帮你claim回来,根本不用你自己费神。


据说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注册GST.


回复 Lion1 的帖子

我只是会计师,不是律师。但楼主这种情况凭我的专业知识就可以断定了:

1.签定文件的主体

  请查看Option to Purchase文件里面的卖主。究竟是个人还是公司?
  正式文件的签约主体,除了名字,后面还注明号码。如果是个人,后面注明的是身份证号码,如果是公司,后面注明的是公司注册号。
  
  如果是个人,不可能会有GST的。(后面说明这点)
  如果OFFER to Purchase的卖主是个人,那么这个买卖就已经锁定了卖主是个人。
  后面exercise option的卖主换成公司?别扯谈了。
  法律上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两者是不可搞混的。
  如果房子到现在还是注册在公司名下(假设对方说的是真话),那么对方必须把房子换到他个人名下。注意,这是他自己是事情,与卖主无关,卖主只要坚持按照OTP来执行就行了。如果不换?对方就等于犯了诈骗罪:卖不属于他自己的房子(除非OTP注明了该房子是在公司而不是在个人名下)。

  个人可以注册GST?不可能。只有公司”business“才能注册gst。有一种公司“business”叫做“sole-propretorship’,翻译为个人公司(我一直不喜欢这个翻译,容易误解),其实就是中国说的个体户。虽然交税是以个人名义交税,但法律上个人公司和个人还是不同的主体。

2.退一步说,就算暂且不管第1点(个人还是公司),在楼主提到的情形下:卖主可以先不注明GST,后面再改说其实要加收GST吗?
  答案是:NO。

  新加坡税务局IRAS规定:凡是注册GST的公司,必须显示最后的价格(包含了GST)在所有显示价格的文件上。就算只是提价,不管是口头上的还是书面上的,都必须是包含了GST的价格。

“GST registered business must show GST-inclusive prices on all price displays (e.g. price tags, price lists, advertisements, publicity brochures, website). Prices that are quoted, whether written or verbal, must also be GST-inclusive. Failure to do so is an offence and offenders may be fined for up to $5000.”

http://www.iras.gov.sg/irasHome/page04.aspx?id=824

  虽然违反该规定一般只会被罚最多5000的罚款。但在楼主的情形下,如果打官司的话,买主可以据此向法庭申请认定:”新加坡法律规定了注册GST的公司显示的都是最后的价格”。法庭非常可能会判买主得胜。假设卖主输了官司,不但拿不到GST的钱,还要付律师费,还要加上被IRAS罚款!

综合以上,买主在这个事情上绝对是立于不败之地。对方不过是以为你不懂来吓唬你而已。
顺便说句,买主的中介和律师都是ben 蛋 啊?这点小事情都弄不明白?普通人就算了,这个律师是怎么当的?如果这都搞不定,建议楼主把律师炒了。我介绍律师给你。

注:以上情况是假设对方说的是真话。至于对方是不是真的有注册GST的公司,很简单,上IRAS的网站查一下,一分钟就可以出来结果了。我个人不太相信有人会把私人名下的房产转到公司名下(直接用公司的名字买那是另外一回事),这种做法没有什么好处,反而要多交税,除了GST,卖房的利润还要交收入税。ben 蛋 才会干这种事情。个人怀疑对方就是想变相抬价。


回复 Lion1 的帖子

难道当时中介就准备了一份合同吗?
如果是几份,当时签过了就代表大家都同意了当时合约上的条款内容,就不存在 NO GST 是后来自己加上去的问题了.
买方是个人,卖方在签合同前就已经知道了.至于后来那些的问题是卖方自己家的问题,所有后果自行解决和承担. 买方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立场,不要被卖方忽悠.
当然最好找专业人士再确认过,买方律师可以忽略了,太没水平了.


谢谢”WAY” 兄的详细解答。
很在理,我也是这么想确苦于找不到依据。
1. .签定文件的主体–个人(但又听买方的律师说个人也是有可能注册GST的。
2. 这个案例就好像你去家具店定了1万的家具,说好1万(白纸黑字),交了20%的定金,要送货前,店家说还要7%GST的,不然定金没收,搞笑!
再次谢谢你给出IRAS关于的GST规定。
再问怎么查注册GST的公司有没有GST的。

下一回就找你帮忙介绍律师。


确实当时中介就准备了一份合同。中介有备份。
这样卖方提不出NO GST是后来加上去的。


刚亲自打去GST部门了解,个人注册的独资公司如有注册GST, 本人就算是GST注册。所以有可能是连卖方都不知道自己是要向买方收取GST。


回复 西北独郎 的帖子

好像是这样的case,
所以搞不清楚。


哇,还有这样的案例,,
个人和公司还是有区别的吧,就算是注册了sole-proprietorship,  房产明明是个人的,不是在sole-proprietor的公司下面,怎么会存在GST呢?


回复 西北独郎 的帖子

我有朋友就是sole-proprietor,但是他从来没有牵涉到gst的任何问题。


已经证实和你说的一致
现在屋主正在申请取消个人注册的独资公司的GST。


全文没有提到与GST有关字句!


下午见屋主与中介,
本来想让中介签有转达NO GST的话,中介不签。要录音,她回说不知道xxx。
屋主因为有个注册GST的sole-proprietor,像“西北独郎”所说的一样,他自己都不知道要还GST的。他还有10多间店的。
屋主现在正在申请取消个人注册的独资公司的GST-如果会批的话时间需要2-3星期。
如果这次交易的GST不可以取消的话,屋主的建议是把OTP取消,再签一份延后的OTP,等到他取消个人注册的独资公司的GST再交易。但他有不要赔偿我的悬失(除了STAMP FEE-可以申请退还)。这个延后交易的方法我大约会悬失(3k律师费+10K银行罚款+3-6x5k的租金)–最少2万,最多月4万3.
本来我想坚持以不悬失为底线,但我自己律师楼的办事员听取律师的意见和我说要我另交GST的。–困惑了!!!
与屋主之间的谈话有做录音,请问如果上count有用吗?


回复 Lion1 的帖子

假设OTP的价格是100万。你被误导认为:房价是100万,7万是GST。你如果只还100万,你就等于没有还GST。没还GST,是你的责任。你有义务证明不是你的责任。

假设OTP的价格是100万。
GST怎么算?
我在前面说了,这个价格是最后的价格,也就是已经包含了GST的价格。其中93.46万是房子价格,GST6.54万。
GST要不要交?
答案是:YES。这个6.54万就是要交的GST。
千万不要以为你如果交100万,就等于你没有交GST。
卖主收了你的100万,就要向IRAS交6.54万。不交,那是卖主的问题,与你无关。

新加坡GST法第8条第3点说明:
“(3) Tax on any 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is a liability of the person making the supply and (subject to provisions on accounting and payment) becomes due at the time of supply.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CHAPTER 117A)

看到没有?是卖主的责任。

你的事情很简单:OTP上面写什么价格,你就给什么价格。GST?对不起,那是卖主的事情。
文件上的价格是最后的价格,比如100万,如果卖主不是GST注册的,那么卖主拿到100万,不用交GST给IRAS,如果卖主是GST注册的,那么就要根据以上计算来算出GST多少,然后交给IRAS。

卖主可不可以向IRAS解释说他收到的100万只是房子的价格,还有7万的GST买主没有给,然后叫IRAS向买主追这7万?
想得美!都说了是卖主的责任。我只听说过IRAS向注册GST的公司追GST,从来没听说过IRAS向顾客追GST。我曾经看到一个真实例子:一个公司其实应该注册了GST却没有注册,过后被IRAS追索高达14万的GST!该公司难道可以说:“这个14万的GST是顾客该还的,请去找顾客”?答案当然是不能!
你的事情可以打个比方:你去买了一包鸡饭,卖主说3块钱。你给了钱。第2天卖主说,原来我是注册GST的,你还欠我2毛一的GST。你直接可以跟他说:“对不起,3块钱已经包括了GST。”
反正楼主你要一口咬定(假设OTP的价格是100万)这个100万是最后的价格。在没有特别注明的情况,OTP的价格就是最后的价格。GST?再说一次,是卖主自己的事情。应该想办法解决的是卖主,买主只管按照说好的价格还钱就对了。

注意以上说的都是根据税法来分析。但前提是OTP的有效性,关键点就是“OTP的价格是否就是最后的价格?”,这个要问律师了。

楼主你的律师怎么都帮着卖主啊?你的律师是怎么跟你说的?一点都不维护你的利益。什么烂律师。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你也被误导了。
买主只要还钱,就已经包括了GST。
比如总价为100万,gst会倒算出来为6.54万。

楼主这个事情关键在于OTP上注明的价格的有效性。如果该价格不可以更改,就是最后的价格。


感觉GST 免不了了。

其实在EXE OTP之前最好有白纸黑字确定没有GST。
有时卖主太多产业,自己也搞不清楚。卖主的律师应该知道的。
当然卖主的律师为了保险,往往告诉你。‘我们以前处理的此客户的产业均为 有(或没有)GST的云云。。。’

这跟和个人还是公司签OTP没有关系。


建议搂主拿那份合约去IRAS问GST的官员,或许有答案。


回复 西北独郎 的帖子

这个方法可行。
记得把IRAS官网的相关说明(我之前已经提供链接)打印出来,直接问官员说合约上面的价格算不算包含了GST的价格。


回复 香消影疏 的帖子

sole-proprietor有注册了GST和和没注册了GST的之分,如果没注册的当然不会有GST的问题。


收到楼主短信邀请讨论,刚才回复点评了一些,这里给总结一下方便阅读。刚好,我还记得曾登在早报上的案例。

早报读者来信,讲他有一个sole-proprietorship,并注册了GST。他自己的私人房子好像是在之前就买了的,卖了之后没有报GST,被IRAS追讨和罚款。这个说明“个体户”和“个人”是绑定在一起的,以哪个名义并不重要,都是要交GST的。我比较好奇的是,如果“个体户”还上班有工资,这个工资是不是也要交GST呀。

一个公司或business可自行选择注册GST,即使其营业额没超过标准。但如果连续12个月营业额超过100万或连续3个月超过25万,则必须注册GST。如果后来营业额低于前述标准了,即前3个月少于25万并且前12个月少于100万,即可申请取消GST。

报GST和交GST的责任是在卖家,买家应该没有义务了解和解决有关GST的问题。买家只需要支付所列明的数额即可。要求买家另付GST这种事情可以不予理会,当作不存在。


谢谢大家的讨论,现在我们来做沙盘推演:如果到时对方没办法取消GST,我们要付1150k的总价的剩余,可是对方不接受的话,那么我应该,
1. 直接采取法律行动,告对方不卖 或
2. 先再付另外的7%再采取法律行动告对方及中介误导
如果我们赢的话,1和2的结果是一样的,我们买到房子还加收了一点点利息。 对方就要付双方的律师费+堂费+(我方银行的罚款)+屋价的10-12%pa的利息+5k gst罚款。
但假设我们全输的话采取,
1。的结果除了我们可能没有买到屋子外,我们最多的悬失可能会是双方的律师费+堂费+以前付5%的买价+(银行的罚款+5%已经付的房价+交易的律师费)
2。的结果我们买到了屋子,我们的悬失就只是双方的律师费+堂费,但是会不会减少赢的胜算,因为我们已经另交了GST。
但对方绝对不可能全身而退的!

大家议论看对不对?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我星期一去IRAS我问一下,但我没有把握他(某一人)会给–正确答案。

再次谢谢大家的讨论,对了网络上记得也有律师在的,他们应该很忙吧?
争取星期一再向大家汇报汇报
到时如果要打官司,有没有人要参加观摩的??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西北独郎  私宅是不涉及GST的。即使卖方有注册GST.  发表于 1 小时前

没查资料,但常理上应该如此。但早报讲的案子,卖私宅住屋也被IRAS收GST,因此写信给早报complain,最后的结果是怎样就不知道了。


不用这么复杂。就当GST这事情不存在,交7%GST后打官司这个不要考虑,根本没有地方给你去交GST呀,IRAS不收你的钱。如果交给卖家,这个卖家律师也是认同另收GST,那你钱到他们手里,你就被动了。最关键还说明了你也认同另交GST,不利于将来打官司。记住,你不认同的事情千万不要做!

文章写已经exercise了,那就是已经交了1%+4%?那就太棒了,这个5%就是标准,对方收了说明对方认同你已付的Deposit就是总价的5%。这样总价已经很确定了,你交的Deposit X 20就是总价。

如果卖家注册GST的,Option Fee或Deposit是应该包括GST的,卖家如没收Option Fee或Deposit,卖家是需要把这部分的GST交给IRAS的。但这些都是卖家的事情,买家不需要知道也不用管。以前小马哥的案就是买家知道太多和想太多造成的。买房子一定要简单化,额外的信息和要求大可忽略和尽量拒绝。如果对方律师写律师信要另外付GST,你可以回信说不同意就行了。然后继续做买家该做的就行了。如果对方不卖了,买家就需要打官司要求对方继续卖就行,买家都不需要提到GST。用GST来涨价买家不接受而决定不卖的问题是卖家去和法官解释看法官能不能接受。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有道理。那1%+4%也是没有另外付GST的(有GST的话也是包括的/inclusive GST any)
交不交GST不关买家的事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这个事情我在别的地方说过了,Lion好像也看过我的帖子。

在新加坡多次买卖房产要小心一点:IRAS可能把你的交易行为视为’trading“,也就是把你当做做生意赚钱。即使你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而只是以私人名义交易,IRAS有可能把你视为商业交易。一旦被认定如此,那么所有的房产利润都要交税。换个容易理解的比喻说:就等于你把房子当做货物一样地买卖,一买一卖地赚差额。

这种事情我记得报纸上已经报道过不止一次了。


我知道你说过的“在新加坡多次买卖房产要小心一点:IRAS可能把你的交易行为视为’trading“,也就是把你当做做生意赚钱”。
可是这与本案例有关联吗?


回复 Lion1 的帖子

哦。那个纯粹只是回楼上的帖子。与你的这个案子无关。
不然我删了,以免偏离主题。


这贴肯定要关注,可以学到知识。
真的还没遇到过。总觉得GST免不了要交,是另加还是把它算进成交价,就要看楼主的了。
祝好运。加油。

另外问下,这应该是LION1老弟的第N个店屋了吧?


根据以上各位的讨论,我举3个例子(例子1已经过某网友的语句整理,谢谢),大家看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想法
1.        有A ,B, C, D 四家店同时在卖同品牌(brand)同型号(model)的电视机,有E,F,G,H四个顾客同一天从A ,B, C, D四家店各付了定金,各定了一台电视机,定单上写电视机出售价格$200,定金已付$100。A,B,C第二天按约定准时送货,当然这三家店也各自收到剩余的$100,3店家和3客户都满意。问题在D商家,第二天早上,售货员打电话告诉H顾客“我老板说,我们公司是有注册GST的,所以送货时你要另付$14的GST,因为GST是顾客要还的” 最后这个H顾客比别人多付了$14买同样的电视机,也就是H顾客最后以$214买的电视机,但是电视机订单上却明确写的是该电视机的出售价格是$200而不是$214.同时D店家因为老板的“即时提醒”比别的店多赚了$10+(可以 claim back进货时付的GST)。


2.        某地段有4套相邻的,面积相同的,由A ,B, C, D  四 个人各自拥有的私人屋同时在招租,有E,F,G,H四个租户同一天通过同一中介,以相同的价格租屋,四份租约除了屋主主人与租户名字及签名外,全部一样,租约上都写租金为每个月$5千,合同期2年,四个租户当即各自交了$1万的押底金,$5350的中介费,还有印花税。四个租户按约定1星期后交$5千的第一个月的租金给屋主,高高兴兴准备再过2星期搬入租的家。可是就在交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后的第2天,中介打电话给H租户,告诉他1)印花税已经办好。2)D屋主是有注册GST的,所以H租户的租金必须每个月要比E,F,G多付$350的GST,否则D不可以在约定的时间搬入租的家。原来D屋主从自己的律师那里了解到:D有一个个人注册的有GST的独资无限公司(sole-proprietorship),所以他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交GST的,原来他一直都不知道有这样的GST条规的。他自己不想从每个月的租金内上缴$327.10的GST,却通知中介说他租屋前不知道有这个GST条规,叫租户要另外还每个月$350的GST。因为H可能是刚刚从外国来的,朋友中也没有人知道这个本来就不是客户需要知道的GST条规。为了能赶快搬入租的家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每个月付$5350的房租而租约上却是明确写租金为每个月$5千。D屋主一定暗暗偷笑,为什么?因为自己的不了解,结果反而是自己多收房租,确让不知情的租客多付房租.


3.        某地段有4套相邻的,面积相同的,由A ,B, C,S  四 个人各自拥有的私人屋同时在招售,有E,F,G,H四个买家同一天通过同一中介,以相同的价格拿到OTP,四份OTP除了屋主主人名及屋主的签名上不同外,都写有屋子售价为$200万,屋主已经收相当于屋价售价的01%即$2万的option money,买家要在14天内把相当于屋价售价的05%扣去option money交到各自屋主的律师楼。这里要说明的是屋主S是个知道上面提到的2个例子,而恰恰S与例2中的屋主D一样,也有一个个人注册的有GST的独资无限公司(sole-proprietorship),可是在签OTP前没有告诉中介,当然中介也没有问。4个买主就各自筹钱,找银行贷款,每个人都在14天的期限内行使选够权(exercise Option),按OTP约定把$8万通过自己的律师付到各屋主的律师楼。再过了1星期,倒霉的买主H收到自己的律师的电话,说屋主的律师来信说他的客户(屋主S)是有注册GST的…

结果如果最后H就这样要付$214万的钱给屋主而不是OTP上的$200万,那么例4,即使是注册GST的公司的屋子也是可以用同样的方法使买家落入圈套的,告诉买方没有注册GST的,中介写OTP时因为“没有”(屋主说的“没有”)GST所以不写与GST有关的任何字句就可以,其余的顺序和例3一模一样。


回复 Lion1 的帖子

根据我对案例的理解,如果在定合同时,双方没有特别说明【卖价,不包含GST】,那么就不必要支付GST。即使这个店屋它包含有GST,那也是在卖价里面了。如果卖价100W,则可以被视为【93W卖价+7W的GST】。如果当时没有特别注明,买家可以不交。
有没有GST?交GST,那是卖家的他家的事。他自己去搞定。你只管支付合同里面写的价钱。

如果卖家的律师要硬来,叫他去告你吧。

关于告上法庭的事,
买家可以去应诉,基于合同里面没有写明需要支付GST,你会赢官司的。


可能会是:如果到时对方没办法取消GST,我们要付1150k的总价的剩余,可是对方不接受的


一切按照当初定下的合约办事。


关于GST的事情不要想太多,也不用想可能,这个完全不关你的事,确定好自己的立场,你可以把GST当作对方的私人感情事务,尽量不要参乎,最多给予一些关心即可。合同的总价已经很清楚了,你需要做的只是按正常程序完成关于付款的手续,确保自己是遵守合约的。

你不是提要求的一方,不存在“对方不接受”这样的事情。对方关于GST的事情向你提请求,基本可以一概拒绝,除非对方对将会给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后才同意。


哈哈,谢谢你,我就是准备像你所说的做的.
举3个例子,是为打官司做准备的。


回复 Lion1 的帖子

你根本不用想太多,只要能证明NO GST不是后来加上去的就可以.
开设白纸黑字已经写明没有NO GST就代表不管有没有GST都是卖方承担的.整个过程是卖方自己的判断失误,根本没理由要买方负责.
如果没有写NO GST,在新加坡买方是要自动承担GST的义务.因为这个GST不是进入卖方口袋,是政府收的.主要是买方已经意识到这点,已经在合约内写明了,卖方自己没判断好,与买方无干.要不然NO GST不是白加了吗?
我曾经找过装修商做过地板也是注明不负责GST的,后来他们有吵,我拿出和约就闭嘴了.当初的律师费中介费都是没有GST,开始已经说清楚了,他们有没有交是他们自己家的事.


回复 Lion1 的帖子

这个我已经解释过了。再强调一次:
对于顾客(买家)来说,买东西只需要看最后的价格,至于该价格是不是(GST inclusive)还是without GST,不关顾客的事情。

假如一个GST注册公司标明一个商品价格是$100。我们的惯性认为7%的gst,所以GST是$7.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这个$100应该是GST inclusive。正确的GST算法应该是$100/107%x7%=$6.54。
那种“GST是政府收的”的说法是商家的借口。(原因解释起来比较长,就不说了)。大家想想看,比如在Lion的这个例子中,同样一个其他三家都卖$200,凭什么第四家要卖$214?如果你是顾客,你会愿意给$214?

政府就是怕商家忽悠顾客,所以具体规定了凡是注册GST的公司在所有文件上的商品价格都要注明GST inclusive。违反这点是要被罚的。


上了一课,GST本来就跟买主没关系,我只按照你的价钱付钱即可,就和去超市买东西一样,超市给的收据一定会有GST,可是不关我的事,是超市自行解决的——只要没有另外加GST7%那一行,顾客就不用付GST.
如果上法庭,就当作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懂,一切都推给卖主。


是卖方自己疏忽了,
要么是不小心疏忽的,
要么是想要起价了,
千万不要听对方的,取消第一份合约,合约是你的法律依据,取消了,就一点胜算都没有了。


很感激楼上各位的讨论。
如我的计划,今天见了GST officer,也见了自己的律师。一喜一忧,
喜的是GST Officer 说的与:WAYNEWEI兄讲的一样。Y!
忧的是自己的律师说你一定要另外还GST的,那是新加坡的law,
1.我把WAYNEWEI兄的链接的GST的条规给她看,她的解析是那是GOODS,不包括property,我当然不相信,我说那你给我看有关property 的GST条规。她说没有,等她找到了再给我。
2.我就把GST officer的录音给她听(还有一个翻译),然后她说这个officer怎么这么说,可能搞错了,她说等她打电话到GST office然后在emailconfirm。
3.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只把例3,简单的说个她们听,如果像她说的那样,那法律的漏洞不是太大了吧!!那然后她的口气才有一点点缓和。我明确告诉她既使法律的漏洞这么大,我也准备好钻进去!!!
TNND,我需要给她讲这么多,好像她们是对方的律师。


对了!我今天因为听了自己律师的话,为什么会“我明确告诉她既使法律的漏洞这么大,我也准备好钻进去!!!”我知道我因为对方拿了一把GST的锤子想锤我,可能也不是真想,但我确实受到伤害,几天没有睡安稳觉,信心百倍时又很激动,也是睡不好。我知道如果打官司,即使我没有赢,我也一定会用更大的GST锤子给GST部门政府锤对方,让对方受重伤!除非对方不介意$.


加油,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我听说曾经有个新加坡人在80年代的时候跟OCBC打官司,花了100多万新币终于赢了,最后一分钱赔偿也没要,赢的就是尊严啊。


我的感觉是对方知道这个GST是免不了的,所以想尽可能的挽回损失,如果你紧咬不放,理亏的是他,告诉他如果好好协商,其实还是可商量的,否则他不但要损失GST那的8W,还有律师费,堂费。就是你的律师太让人恼火了,是不是欺负你是中国人啊,客户的利益她完全没维护。


回复 WAYNEWEI 的帖子

谢谢你,
你看看我今天的经历,恼火的是我自己的律师:她说我们给的那个GST条规不适用与property


回复 Lion1 的帖子

这什么律师啊。
她看过GOODS AND SERVICES ACT吗?
她懂什么叫做“GOODS”吗?
就算不看GST ACT,凭常识都不应该那么说。如果卖property不属于“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那么卖property还需要还GST吗?反过来可以说,既然卖property需要交GST,那么卖property肯定是“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property不是services吧?不是services只能算是GOODS吧?那么property不是属于“GOODS”?

最可笑的是她还不相信你,还要自己去IRAS问。IRAS有时会出错,这是有的。那么觉得IRAS出错了应该怎么做?应该去查法律条文和旧案例啊!最重要的是新加坡法律怎么说。这个律师竟然不懂得要去查法律!

再这样下去我要建议你去新加坡律师公会投诉你的律师了。她这样叫做不作为,损害顾客的利益。前段时间报纸有登某律师因为不作为(不做资料搜寻,不没帮顾客争取利益)而被吊销执照。

这是GOODS AND SERVICES ACT的链接,打印出来叫你的律师好好看几遍!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 … ethod=part&sl=1

以下是解释什么是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的有关内容: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CHAPTER 117A)

PART III
IMPOSITION AND EXTENT OF TAX

Goods and services tax
7. A tax to be known as Goods and Services Tax shall be charg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on th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in Singapore (including anything treated as such a supply) and on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into Singapore.

[UK VAT Act 1983, s. 1]

Meaning of “supply”
10. —(1) The Second Schedule shall apply for determining what is, or is to be treated as, a supply of goods or a supply of services.

(2) Subject to any provision made by the Second Schedule and to orders made under subsection (3) —

(a) “supply” in this Act includes all forms of supply, but not anything done otherwise than for a consideration;

(b) anything which is not a supply of goods but is done for a consideration (including, if so done, the granting, assignment or surrender of any right) is a supply of services.

(3) The Minister may by order amend the Second Schedule and may also provide by order with respect to any description of transaction —

(a) that it is to be treated as a supply of goods and not as a supply of services;

(b) that it is to be treated as a supply of services and not as a supply of goods; or

(c) that it is to be treated as neither a supply of goods nor a supply of services.

(4) Without prejudice to subsection (3), an order made under that subsection may provide that paragraph 5 (3) of the Second Schedule is not to apply, in relation to goods of any prescribed description used or made available for use in prescribed circumstances, so as to make that a supply of services under that paragraph.

(5)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where goods ar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from any other goods, those other goods shall be treated as incorporated in the first-mentioned goods.

[UK VAT Act 1983, s. 3]


楼上的要顶

回想5年前刚到新加坡,去simlim买本本,什么都谈好准备掏钱时,商家在价格上加了个5%GST, 说是一定要的,政府收的,在新加坡买东西都这样的。。。当初还真的相信了


有你们做后盾,我一定坚持到底.如果有必要还要让政府锤对方, 即使是第一场不赢的话.我再有第二场,告”误导”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问题就是我们律师要我们另外交GST, 据说也有什么LAW的,我已经把你找的email给律师了.
我说的……告”误导”是如果到时对方要我们另外付GST,不然不卖的话,才采取的行动.


回复 古道 的帖子

对!自己的律师太让人恼火了.
“是不是欺负你是中国人”–那应该不是,我是老顾客.


还有该房中介就给这个馊主意:注册个公司,然后claim back GST,首先不知道能不能claim back,主要是即使注册了GST公司可以claim back,也不值得我这么做的,原因是
1.如果我注册了GST公司,那么公司所有的收入包括房产店租也是要交GST的。
2.等几年后我卖这间房产时要交还比现在更多的GST,因为,
1) gst%有可能提高,2)房价提高。

大家说对不对?


那个100万的turnover规定我知道,我还以为有别的什么条规,那个和我们还差十万八千里的。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哦,卖一间店就1M?那么市场上每间店都要交GST?或者是被看成business的就要交GST?


年营业额少过100万也可自愿性的注册,条件是连续注册两年。建议LZ把这事件登载在早报上,有关当局一定会重视这事。


怎么样登早报?早报一登,最后我没事的话,那么律师,中介可能就倒霉了。


投函去早报的交流站。


回复 Lion1 的帖子

我早跟你说换律师了.
当然你的可能只是想解觉问题,不想搞太多事.
跟你的律师和中介说,让他们好好做功课,要不然免费帮他们做广告.


回复 Lion1 的帖子

正好今天晚上我看了那个什么关于律师为杀人罪客户进行辩护的香港剧。。。。里面的律师是【既然我是你花钱请来的,那么我就要站在你的立场,对的:努力去争取客户的利益,维护客户一切的合法权利。错的:教客户怎么做怎么说怎么回答法庭的问话。。。。把个杀人罪都要硬硬辩护成正当防卫或者是精神有问题,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

不知道这个律师为什么不帮着客户?不帮客户争取?即使客户该交,也要据理力争说不该交因为合同上没有说要交。

这个律师,建议不要用,太差了。

哪家律师所的呀?这么窝囊。


我向来认为做事情要简单,简单的事情不搞复杂,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掌握事情本质,一切直奔核心,不考虑乱七八糟的可能,只考虑一个最可能的可能。

前面说过,GST是卖家的事情,和买家一点关系也没有(如果没有打算claim back的话),什么找IRAS取消不取消GST的及以后的可能,这些都不关买家的事,不是买家的重点。买家的重点是完成买家的唯一义务:付钱。只要这点上不出差错以后都是买家的赢面。本来付钱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买家律师好像出问题了,可能会影响到付钱。所以,现在重点就是确保律师正确的执行付钱程序。

看到Lion1已经对GST和总价的看法和立场很清楚了,现在是律师犯糊涂。我向来认为说服一个人是极困难的一件事情,况且对方是律师。Lion1已经花了很大的工夫和律师说明和讨论,再继续很可能是个死循环做无用功,觉得差不多的话就应该停止了。停止讨论后,就要正式的和律师澄清立场作结论,直接问律师类似这样的问题:

1、如果卖家没有通知另外支付GST,是否可以认为卖家不需要收GST或者合同总价内已包含GST,买家可以按合同所列明的总价继续付款程序?

2、如果卖家有通知另外支付GST,可以要求发正式律师信说明要求和理由及依据吗?

3、买家认为合同总价已包括GST,不同意另外支付GST,买家还可以继续按合同付款吗?会有什么样的阻碍?

以上的意思就是,我们按兵不动什么都不用想不用猜,让对方的律师费脑子,把要求和理由白纸黑字写出来,他们律师信上如果写了依据,那我们就分析这个依据正不正确。如果他们律师信里没有写任何依据,那就可以回:“你的要求没有依据,我不同意。”


我就是叫她这么做,可是还没有找出来。


好的就这么做,
主要是我自己的律师和我们的想法不一致,我先让我自己的律师去找依据出来。我说过即使到时我方/对方律师找出和我们的想法不一致理由及依据,我也准备以我们讨论的想法与依据提告诉的。


“..如果卖家注册GST的,Option Fee或Deposit是应该包括GST的,卖家如没收Option Fee或Deposit,卖家是需要把这部分的GST交给IRAS的..”

今天我的律师说“Option Fee或Deposit可以不包括GST..” XXX


回复 Lion1 的帖子

什么X P 律师啊。google一下就找到:

http://www.iras.gov.sg/pv_obj_ca … ny_final_010707.pdf

7.2 If you do not charge GST on the agreed sale price, the sale price shall be
treated as inclusive of GST. You have to account for the GST based on the
tax fraction4 of the sale price.

7.3 If your sale of a non-residential property is aborted after deposit has been
paid by the buyer, you are still required to charge and account for GST on the
deposit retained because it is the payment for your supply of service in
granting the buyer the right to purchase.

7.2说卖家如果没有对买家收GST,卖家需要承担GST。
7.3说卖家如果没收了deposit,这个deposit是要计算GST的


我半夜再看了对方律师的信,
其实到现在为止,对方的律师也只是提到
1)他的顾客是注册gst的,2)还有说根据条规还GST是买方的责任。
还没有说要我们另外付gst数目的。只是询问我们的律师时,我们的律师说要另外给gst的数目。是不是我们太紧张了,当然那天与屋主/中介的谈论中,他们透露出的意思是要我们另外付GST的数目。


回复 Lion1 的帖子

tunrover 不包括 sale of capital assets。请参看我在另一个GST帖子的回复。


回LION”这个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里哪一句是与property有关? ”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526255-6-1.html

你应该问:“哪一句是与property无关的?”
GST法的“supply of GOOD & Services”基本覆盖了所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了property。除非有提到被赦免和例外情况,都受条例限制。
一般人误认为“GOODS”只有普通的商品,倒是可以理解的错误。律师都不懂只能说无知了。

顺便说点别的。其实大律师行或者大会计事务所的服务不一定好。为什么呢?
公司大,负责的partner其实不会有时间也没必要去处理小的case。真正出面的是比较底层的员工,比如助理,有些甚至是新手实习生。这些人的水平其实很差(可以理解的,经验不足知识面狭窄)。应该说这些人的水平不能代表该律师行或者会计事务所的水平,但也证明了一点:如果你是比较小的case,找大公司的律师会计师还不如找小公司的。比如我自己的公司会计税务等业务,都是我亲自处理的。我不敢说比大公司的partner水平好,但肯定比那些底层员工的水平好多了。当然,小公司也有可能是那种老板本身水平就很烂的,比如今天才看到一个律师被投诉的新闻。遇到这种就真的很倒霉了。


再汇报一下今天的进展,
我的那个律师搬出来《 the Law Society’s Conditions of Sale 1999》,因为图片没办法上传,所以我写下来,
7.3 Goods & Services Tax
7.3.1 The Purchaser(whether of freehold or leasehold property) shall pay all Goods and Service Taxs If any, which may be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 sale price of the property under the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Cap 117A) on completion or earlier as required by the comptroller.

你们看看我自己律师的解释,
I have attached the relevant clause of the Law Society’s Conditions of Sale which are the rules governing all property transactions in Singapore. The clause states that the purchaser has to pay the GST in respect of the sale price of the property. Moreover, the option to purchase clearly stipulates in clause 2 that the sale is “subject to the Law Society’s Conditions of Sale 1999”.  Thus, although there appears to be an inconsistency with the IRAS gu5idelines, it is our view that the conditions of sale should prevail over the IRAS guidelines as they are merely guidelines and cannot be taken as law.

看看看看,这么差劲。 新加坡的这种经常用的ACT哪里有可能有矛盾,
1. on 《 the Law Society’s Conditions of Sale 1999》 7.3.1 条规必须under the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Cap 117A),律师的解释却是不一样,明明两个ACT是一样act的确理解成有矛盾的act。
2. 在 IRAS 的ACT里已经解释了,双方同意的买卖价里已经包括了买家付的GST了,这与 the Law Society’s Conditions of Sale 1999》7.3.1 里的买家要付产业卖价的GST并没有冲突的。

请大家看看我的解释对不对?
然后我律师写We will, nevertheless, write to the sellers’ lawyers with the IRAS guidelines and inform them that you will not pay the GST. We will inform you of their response.

我怕节外生枝,只好写:Plsease do not wirte any email to the sellers’ lawers regarding the GST even the IRAS guidelines. Currently they only said that their client was GST registered only.
by the way pls note that I would never pay any extra cent on top of the OPT agreed price。


建议楼主花点小钱再找另一家对商业法律较熟的律师楼咨询下。


回复 Lion1 的帖子

天啊。这律师是怎么一回事。
都说得那么清楚了。
你不是没有付GST。实际上你肯定要付,关键在于那个价格是多少而已。

请LION马上致电你的律师,告诉她她完全理解错误。
You Do pay the GST。GST payable is included in the agreed price of $xxxxxx on the OTP.In this case,GST amount is $xxxxxx *7%/1.07%=$xxxxx。 There is NOT an inconsistency bwtween the relevant clause of the Law Society’s Conditions of Sale  and  the IRAS guideline.

你的律师一口咬定你没有还GST。这个律师看起来是完全不懂什么是GST啊。她怎么能写给对方的律师说“you will not pay the GST.“呢?!!!我说句不好听的话,这个律师简单是罔顾你的利益啊!马上阻止她写这封信。这个信等于是送给对方的把柄啊。按照法律是买主肯定要付GST的,她这样说不等于说你坚持违法行为了?

你一定要坚持说:I pay GST。But the GST amount I need to pay is NOT $xxxxxx *7%=$xxxxx.Instead,it should be $xxxxxx *7%/1.07%=$xxxxx。


看LION的描述,那个律师不懂GST。
她很可能不知道有所谓的GST inclusive这回事。
她应该只是很单纯地认为OTP上的价格是before GST。
基于这个先入为主的想法,她认为LION坚持不要还extra money就等于是没有还GST。

如果是一般群众,她那个想法是很常见的误解。一般人想起GST,第一时间想到都是直接把sales price 乘以7%。实际上,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在计算GST的时候应该是倒算的,也即是最后价格除以107%后再乘以7%。

举个真实例子。我刚刚在Challenger买了一台电脑主机,标签价格是$700,销售人员也是说$700.我去柜台付账的时候也只付$700.最后打印的单据是Amount before GST$654+GST$46=total price $700.

这绝对不是一般人理解的GST等于$700*7%=$49.

好的商家都应该做到这点。那种跟你说$700,然后去到柜台付款要给$749的做法其实是误导顾客的。但那种做法虽然不对,倒也不能说商家违法。只要商家出来的收据写着是$749,你也拿他没办法。就如楼上有个人提到森林买电脑的事情,只要对方在付账时说还要交GST,你虽然不爽,但不能说对方违法。你最多是不要买罢了。


忘记了说,那个律师怎么会说IRAS的guideline跟其他的法律条例有冲突啊。这不等于说政府部门的东西不符合法律?我不是律师,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真的有。个人以老百姓的想法,觉得说政府部门的东西不符合法律是很愚蠢的,这不等于跟政府作对么?呵呵,这点只是个人想法,LION别跟律师说啊。


你说的对。前晚我除了发2封信给律师阻止她发任何有关GST的给对方律师的回信,任何的信要经过我看后才可以发给对方律师。而且还在昨天她们上班之前打电话通知了律师和/秘书,那个律师还“啊”了一声,“那你要怎么做?” 我忍住咬牙切齿的心情,再告诉她我的要求,她终于了停止了当天要写给对方律师的”you will not pay the gst”的信–信中的这句话是没事找事!


谢谢,上面我的贴里,我也是这么理解的,政府的条规哪里有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
我上回给律师看的除了法律条规(英文的)还有就是我自己的例子。没有给她们看别的。


回复 Lion1 的帖子

忘了跟你说一件重要的事情。
你前面提到有放一个“No GST”。
一般商家在标GST的价格时,正确的注明应该是GST Exclusive/Inclusive,或Before/After GST。

“No GST”有点像中文式英文。这个说法容易有歧义:
究竟是“No GST need to pay”还是“No GST included in the Sales Price”呢?

以后你遇到类似的情况,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价格后面加个一个括号“(GST inclusive,if any)” 。意思是如果有GST的话,该价格已经包括GST。这个做法可以应用在一切买卖文件当中。除了买房产,出租合同,装修合同,等等都适用。有个这句话,那么绝对不会有歧义或纠纷了。

其他网友也请记得这个很有用的做法。


http://www.reapfield.com.sg/clienttools/s_p.html

供参考。这间新加坡咨询公司的关于合同中没提到GST的意见,但好像针对的是澳洲地产买卖。

在合同上写“NO GST”有些不智,这个即可以向有利于买方也可以向有利于卖方的方向理解,具有争议性。希望一个合同关于GST有利于买方的话,要么完全不提GST,要么一定要清楚的写上不会造成任何理解争议的“GST-inclusive if any”。

想到了使用”NO GST”的情况了,只有商家作宣传时才会用到。比如餐馆写”NO GST”,就是标明的价格不再另加GST。也就是说这个要从卖方的角度去声明,才好理解其意思。而标准合同用的是第三人称,以第三人称去读”NO GST”,就会发现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


LZ, 结果如何?


我只能静观其变。做两手准备,但应该不会很顺利的。


以前做过的审计客户,有被追缴长达7年的GST,税额高达十几万。真是杯具啊。
所以我一直说sole proprietor要千万小心。今天才帮一个朋友把其名下的sole proprietor转成私人有限公司。
至于这个卖主,他那些租金中的GST是怎样计算的呢?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倒算出来的。哼哼,难道他还能跑回去找租户拿GST?楼主的运气差那么一点点,要是交易全部完成卖主才想起要收GST,没门。


仔细读了读THE LAW SOCIETY OF SINGAPORE’S CONDITIONS OF SALE 1999(又称“33条”)中的7.3.1款。确实有些不妙。

先说这条的意思,确实是指在sale price之外另付GST。

然后说这个“33条”和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Cap 117A)应该适用哪个。这个“33条”是直接包含或隐含(如果没明写的话)在OTP中的,就是说如果OTP没有提到GST则适用“33条”的规定,而“117A章”则是在一般普通合同中没提到GST时的规定,因为已有“33条”的说明就不再属于没提到GST的情况,“117A章”中对买家有利的条款就无法适用。所以说“33条”和“117A章”其实并不存在矛盾。如果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理解也应该以“33条”为准。

地产律师以“33条”来判断是应该正确的(我收回之前对买家律师的强烈质疑,和对我之前未考虑“33条”进行的过于武断的判断表示道歉)。IRAS的官员之前对合同解读应该可能是未考虑“33条”的情况下当作一般合同来理解的。

这里有个OTP样本:http://www.mindlinkgroups.com/cm … _OTP__Private-5.pdf 明确写了如果有GST是在sale price之外。

下面再作些分析。从合理性上来说,“117A章”的规定较合理,“33条”地规定不太合理,相当于把本该卖家主动收取的责任转换成买家主动缴付的责任,相当不公平。刚看到一个澳洲的长期供货合同保护条款规定,供货商是否收取GST应该在合同期间保持一致用于防止采购方的意外支出。从这个案子真的学习了经验,大宗买卖合同不管对方有没有注册GST都千万要明确写上GST谁来承担。

最后,这个问题有争议,没有“33条”,整个事情完全是卖家的责任。有了“33条”强加给买家的主动缴付GST责任后,如何划分责任就不好说了。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倾向于买家会赢,因为整个案子里确实买家比较“无辜”。


谢谢你,
但我的理解是33条中7.3     Goods & Services Tax
7.3.1            The Purchaser (whether of freehold or leasehold property) shall pay all Goods and Services Tax, if any, which may be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 sale price of the property under the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Cap.117A) on completion or earlier as required by the Comptroller.

那个”under“的翻译是不是”依据“1.如果是的话不是表明解析权应该在 the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Cap.117A)吗?
2。如果不是翻译”依据“,那又是什么?
3.法律与条规会有这么大的冲突吗?
4.有这么不公平的法律或条规吗?


支付GST肯定是买家的责任。这个是公认的,凡是学过GST的人都懂的,所以你们不用去引用任何法律条文是证明这点。所以我一再强调,千万不可以说你不要还GST。

GST你肯定是要还。问题是怎样计算而已。这个计算我已经说过很多遍了。你的案子关键就是在于在OTP里面的价格是包含了GST还是不包含GST。从会计(我引用的IRAS条规)和商业实践(我举的买电脑的例子),这个价格应该是包含GST的。付GST是买家的责任,但是正确地报价则是卖方的责任。

法律的东西我不懂。但你原来的那个律师水平确实就是烂。别的不说,从她要写信去说你不打算支付GST这点就可以证明。那封信要是发出去就成了呈堂证据了。

新加坡的法律是沿用英联邦国家的法律体系。这种体系的判决很依赖“前例”。如果以前有过类似的案件,基本就是跟着走。我不晓得你这个案子是否有类似的前例,有的话就可以作为主要参考。


一般情况:GST是卖家责任,sale price是否包括GST以合同为准,合同没有说明,视为已包括
地产买卖:GST是卖家责任,sale price是否包括GST以合同为准,合同没有说明,以“33条”为准视为未包括
进口货物:GST是买家责任

“33条”不是法律,可以算作是地产买卖的标准合同条款。买卖双方在一个地产合同上签字视同双方已同意“33条”。

一个合同,引用者优于被引用者,就是说一个合同关于一个问题有说明了以所说明的为准,如果没有说明则以所引用的条款为准。所以,关于GST的引用关系是:合同引用“33条”,“33条”再引用117A。

合同里没有说GST是否包括在sale price里,就要看“33条”,“33条”说了GST在sale price之外,相当于双方同意的合同对GST已有明确安排了,也就是under 117A法下双方对GST支付作出了安排。


当时GST act里完全有注明是地产买卖应该适合的条规
GST: Property Owners and Property Holding Companies
7.2 If you do not charge GST on the agreed sale price, the sale price shall be
treated as inclusive of GST. You have to account for the GST based on the
tax fraction 4 of the sale price.

而且33条里的GST条规是依据GST act而定的,不是吗?


回上面两楼。

“33条”不是法,是合同条文。法与法之间可以讲“矛盾/冲突”,合同与法之间只能讲“违法”或“合法”。

“33条”作为一个合同规定了GST不包括在sale price之内是合法的,不违反117A法。否则的话,所有规定GST在sales price之外的合同全部都违法了。

“33条”确实不公平,但不公平的合同也可以是合法有效的。只要117A法里没有讲说不能在sale price之外加GST,“33条”关于GST的规定就是合法的。

IRAS的Property GST Guide这个也不是法,里面的7.2条和“33条”也不矛盾,“33条”讲的是买家应该在sale price之外支付GST。Guide讲的是卖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GST的情况:“卖家拒收或没收到GST”不等于“买家可以拒绝在sale price之外支付GST”。再说明白一些就是:“33条”=> 买家拒付GST,卖家可以告买家。IRAS Guide => 是卖家不收GST也不承担,IRAS可以告卖家。这两条之间没有矛盾。

楼主先确认一下,你的OTP面里有没有说引入“33条”的条文。这个完全是可以上报纸的争议,楼主还是有很大赢面,但行动千万要小心。


第一。再次强调,支付GST是买家的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这点是由GST的性质和设定机理决定的。GST是什么?消费税。什么是消费税?消费税的原理是什么?消费税是消费者(也即是买家)进行消费活动(购物或享受服务)支付的税。商家/卖家不承担支付消费税的责任,其角色只是帮政府部门从消费者收取消费税。那么我们常看到的商家要交GST是怎么回事?那只是商家把从消费者手上收到的GST,转交给政府部门。所以我说你们不用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去讨论支付GST是谁的责任。GST从诞生的那刻,就注定了是消费者的责任。正如孩子出生的那一刻,父母就有抚养孩子的责任。

第二。GST的算法就是sale price 乘以tax rate (目前是7%)。这点也是毋庸置疑的,这点也是GST的基本设定机理。这个就相当于1+1=2一样。换句话说,GST就是在sale price之外附加的税额。

第三。但如何决定sale price?这点就跟GST的性质和机理无关,而是由商业交易的具体情况决定。所以我们要把讨论的点集中放在这里。在本案中,OTP的价格,究竟只是房产的sale price,还是算是总价(sale price+GST payable)?山谷说的商家有定价的权利,这个没错。但买家有决定要不要接受商家的报价的权力。双方同意报价签下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顺便更改报价。从楼主的立场,当然是要坚持OTP的价格就是总价。

    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就是利用sale price没有严格定义这点来做文章。比如前面有读者提到了,在森林广场买电话,商家一开始说的只是sale price,然后在付款的时候才说要加GST。虽然这个做法有点耍zha,但商家毕竟在交易的时候有说明了GST,算是走边缘。好的商家是不会这样做,比如大的电脑商,在报的价格是多少,该价格就是已经包括了GST的。

   我已经说过IRAS的文件规定商家报给顾客的价格必须注明GST。如果不注明,就代表了商家的报价已经包含了GST。但是,是否有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IRAS的条文,比如本案子中的OTP,这个我不敢肯定。

   
第四。楼主提到卖主的租金也被追IRAS索GST。我觉得这个可以作为参考。卖主收到的租金,比如1万块,IRAS怎么计算他欠的GST?是1万乘以7%,还是1万除以107%乘以7%?前者是认为1万块是sale price,后者是认为一万块是final price(sale price+GST)。

    如果IRAS采用了前者,那么可以推论,在计算卖房子的GST也是采用前者。如果IRAS采用了后者,也可以同样类论。如果IRAS采取了前面,那么IRAS就是最大的胜利者,卖主和楼主都要亏很大。如果我是卖主,我会选择和IRAS解释租金就是final price,然后和买主协商卖房子的GST。


谢谢楼上各位。暂时没有什么话说。头很乱。


关于第一,责任是相对的。在法律上支付GST的责任在买家。但实际操作面,对IRAS来讲,责任全在卖家。IRAS不去管买家有没有付GST或和卖家有什么纠纷,IRAS关注的非常简单,就是卖家收到的任何钱都应该是107%,IRAS就收7/107,收不到的话IRAS只会去告卖家。

关于第三,从道理上讲楼主坚持OTP价格就是包括GST的完全说的过去,我也非常认同。但是,从合同的角度看,楼主和卖家双方自愿在一个OTP/合同上签字,OTP中白纸黑字包含了一个“33条”,而“33条”白纸黑字写了买家需付sale price之外的GST。这样“坚持OTP的价格就是总价”就相当于违反合同。楼主可以做的是声称被对方或中介误导而签下了合同。

还有一个教训就是,买卖中的询问要尽量通过email、短信来留下证据。但楼主之前关于GST的口头询问在法庭上他们应该不会不认的。

关于第四点之前我也想过,非常有意思。实际操作应该是这样,一个商品GST前卖价是1万,但因为某些原因没收买家的GST只收入1万,法律上好像讲要按sale price收GST,IRAS需要收$700,但因为卖家少收了$700,这部分被当作discount,discount的GST可退还或抵消,这样IRAS就要还$700所包含的GST就是$46,IRAS实收到$654,卖家损失了$654,这时卖家向买家追讨GST,注意卖家要追讨的是买家应付的$700 GST,而不是损失的$654。卖家追讨到了$700后,作为收入还是要缴7/107就是$46。这样IRAS总共收到的还是$700。所以,不管什么情况IRAS只看卖家的收入,固定收7/107就对了。


取消交易是不可能的。除非卖方赔偿一切损失。
现在还不知道屋主怎么打算,我也想知道,让中介去打听。


我的case是绝对可以fight的,如果屋主愿意,我一定奉陪到底。


要上法庭,请注意以下几点:
A.  offer to purchase 通常是买主的中介提供由买主(或其中介)写的。不是卖主方写的。改到的地方买主要签名,防卖主修改!买卖双方只有一个中介?是lion1自己的中介?gst出现争议时,中介在帮你吗?
B. option to purchase 必须遵照offer to purchase的条件写那些重要的东西,如日期,数额,gst,有无租约等待。。,如有不同需修改,必须双方同意。
C. no gst 的意思可能出现分歧:是购买价不需gst,还是购买价还未包含gst?
D. 第8点的律师的回复NO GST没有屋主的签名,是NO GST这几个字旁边屋主没有签名还是offer to purchase没有签名?后者没有签名,offer to purchase可能会被利用,当做无效。
E. 买主接受了optiont to purchase,上面又没有写No GST,也没有涉及gst的条款,要上法庭那只能看有关方面(gst的规定,iras的解释 等等)的裁定了。
………………………………
#1楼得原文:案例如下,HDB的店屋
1. 讨价还价的时候店主通过中介介绍一直都说没有GST的。
2. 出OFFER to Purchase 时中介没有写与GST有关的字句。倒是买方顺手写上NO GST–但看起来也像后来才加上去的(因为中介与屋主都没有在旁边签名)。
3. 因为屋主是个人的名字,所以买方当时要没有非常强烈要求在OFFER to Purchase 的 NO GST上签名。但要求中介在Option to Purchase上写no gst(没有硬证)。
4. 据中介说有叫公司的秘书把NO GST写进Option to Purchase,但秘书回答她“没有GST,就不要写进去”,所以OTP里只要双方同意的房屋买卖的定价。
5. 因为屋主一直出国,找他签名很麻烦的。也因为点3的原因,买方不再坚持。
6. exercise option 之前买方律师用title search 查这个店屋还是在个人名下,所以买方也就不在意。
7. 在exercise option的10天后屋主的律师写信告诉买方律师说他的客户是注册GST的(有一种收过钱又想涨价的感觉)。当天(星期五)联系中介,中介打去海外(屋主出国),屋主还是说没有GST的,等他星期一回来再处理。买方本来有准备文件让中介给屋主签名说明没有GST的。但中介办事不力,等到屋主联系自己的律师后才知道,他自己有注册一个有GST的公司,然后好像有把屋子转移入公司名下(但是title search还是under 个人名字???不明白为什么?)买方的律师办事员也解释得不清楚,买方的律师只好回信说即使有GST,也是包括在那个买价内的,
8. 屋主正在办理屋子转回到个人名下的产业。但屋主律师却写信说OFFER to Purchase 的上NO GST不是屋主写的,也没有签名。


太感谢你给很多人扫盲了,我把网站链接给office的同事看了,大家都才恍然大悟,原来标牌的价格是包括gst的,最近买家具一直再被卖价忽悠呢。


晕啊。这个案例是IRAS建议房东向租户讨6年的租金的GST。租户还愿意?也许租户是注册GST的吧,可以全额回扣,没有差别。

http://luntan.zaobao.com/viewthread.php?tid=140341


上来汇报一下,有惊无险。今天交易顺利完成,没有另附GST。
原因没有细查,中介不知道,没有去问屋主,我自己的律师也不可能问对方。应该是对方的注册有GST的sole-propretor取消GST顺利完成。谢谢大家的参与!


这个要恭喜。近来的几个买家的案子或是完全因为买家无知或是因为买家疏忽同时卖家贪婪而损失的情况。还好楼主这个终于有惊无险,没费大力气解决了。


当然,我透露给对方包括中介的信息是,只要我有麻烦,那么你们也有麻烦!而且中介是第一。已经一颗心两个准备。


好事多磨,恭喜了,狮兄。
准备物色下一间了。大家交流呵。


呵呵,恭喜一下啊


谢谢大家,从今年上sgchinese以来,长了不少的知识,特别是ls的各位的真知灼见。
有心想约LS各位出来,又怕大家忙或者唐突,因为我也是有点害羞–或者我不是那种见面熟的人,还有一个是见面了,要聊什么的问题。大家(LS各位我不一一打名字)有什么意见,请说,如果大家有意思就聚一聚,有5个人就聚怎样?


铜牌有做店屋买卖的吗?


有惊无险,恭喜一下.LZ是否很有成就感?


谢谢你老弟/乡,一点成绩感都没有,是有点庆幸与感恩。


有涉猎。学习中。


呵呵,老实说我挺佩服Lion在店屋投资的神勇,有机会真的想认识一下。
就是时间上有问题。最近比较忙,只有星期天有空。


今天海峡时报上有一报道,情况与楼主的差不多,OTP没有写清楚gst由谁付。报道说,去年,shop的卖主在买主付了option fee 190000之后,要求买主付190000的gst 13300.。争议由此开始 。最后法院判决:Buyer must foot GST in $3.8m deal。 (ST的电子版无法转载原文,有谁可以?)

感觉楼主的运气很好。祝福!


读了判词。案中GST是否另付出现争议,买家和卖家所走的法律程序不当,交易没有成功,卖家没收5%押金,得到法官支持,不支持额外赔偿。法官另指出,买家和卖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先做出保留争议的声明再把交易完成。

从前面楼主案子讨论总结:

1、一些想当然一定是这样的判断有可能是错误的,一定要多咨询几个律师。楼主咨询的两个律师都认为GST的争议应以“33条”中规定为准。

2、发现判断错误后我立刻做出了纠正,分析到“33条”确实有一个意想不到的并且是有直接效力的规定可以超越IRAS关于GST是否另付的一般性规定。法官的判决最后证明了这点,但同时指出了“33条”中的GST这条写的不够严谨。

3、分析到GST由买家另外承担后,我认为楼主平白多出意外支出,有“被误导”的情况,相当“无辜”,“赢面很大”。从这个非常类似案件的判决看来,我这个判断也可能是不正确的。

4、还好楼主这个案子大家按常识认为楼主会赢,可能因为这个原因再加上可能有中介的劝说,卖家没追究GST完成了交易。如果真打起官司来,楼主可能要损失很多。


受教。尊重两位律师的看法,学到了新的东西。
但是我由此有了新的疑问:

商业社会,契约精神很重要,这点我是知道并且认可的。由此推出的结论是凡是有争议的商业交易,应该以合同为准。我想这也是为什么以上的例子中法官判卖家胜的原因。法官是以合同的条约为准,哪怕该条约不符合政府部门条例。但是,我的疑问有:
1.如果合同的条约可以超越政府部门条例,那么是否政府部门的公示都要加一句: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本人不才,但好像听过其他的例子,具体内容忘记了,好像是某人A不符合买房的条件,只好通过亲戚B买,两者订合同说屋子实际属于A。后来房价涨了,B不愿意把房子给A。A告上法庭,法庭的判决好像是说两人的合同是定在非法的基础上(相当于A非法买房),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应该说明了,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超越政府部门条例。
3.契约精神很重要。但契约精神又是以平等为基础的。加了所谓的“33条”的卖房合同,有两点效果:第一,卖家(不管是不是GSTregistered的)永远处在不败之地。第二,以本案和其他案子的这种情况,违反一般规定,而且很明显误导买家。我请问各位律师,这算不算不平等的合同?该条约算不算霸王条约?
4.如果第3点的答案是“是”,那么法庭的判决是不是等于鼓励商家在设计合同的时候加入“霸王”条款,以此来讹诈消费者?
5.如果卖家买家都是专门从事房产的商业机构,即是说应该有能力判断和发现合同的不合理之处,但如果买家是一般的个人,即使看过合同,也不等于完全有能力发现卖家的欺诈。这样,个人买家的合法权益何在?

请各位律师解答疑惑,在此先表感谢。


不是律师,说一下
1、合同本来就是个案的特别的双方认同的约定,合同本身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我前面说“超越”不准确,IRAS法律规定的GST inclusive是在没有说明GST是否包括的时候才适用。所以,准确讲是“33条”GST规定的存在,使得一条法律的适用前提不存在了,但并没有违反/抵触现有法律。

2、组屋是特殊资产,也有称为零产权资产(No/Zero Equity),不可以用于抵押(购买时贷款除外)或信托。这个案子兄弟之间的信托协议是抵触现有法律的,因此无效。

3、法官指出了“33条”的GST规定不严谨,这里整楼的人都认为是不公平的。一般上,合同是双方拟定的,签字前双方可以协商删改合同里的任何内容,一旦双方自愿签字之后,就不存在“不平等”或”霸王条约”等问题。买家如果认为“33条”GST规定不合理,就应该要求在合同里写清GST是包括在sale price中的。买家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即认为买家是同意“33条”的规定。

4、服务提供商或是垄断商家是单方面拟定合同不允许个别修改,时常会有“霸王条款”。一般上这类商家都是有特殊牌照并有上级行政主管单位的,如IDA。政府会时时发现问题对这些商家提供服务定立各种规范的,比如现在电信商都按IDA的新规定修改合同,提早解约的罚款数额是按剩余合约时间比例计算的,连以前签的旧合同也可以享受新规定的好处。法官判案的话,也会特别区分垄断合同和一般合同的。

5、电视上说法是“认真阅读”和“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楼主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第一是中介提供的OTP不好,二是楼主确认不收GST时买家中介应该为保护买家正确修改OTP,但没有做到。所以楼主的信心就是,即使和卖家打官司输了但可以和中介打官司赢,可能也因为这样中介有积极帮楼主解决问题。


谢谢解答.说的很好.但关于第3点,我觉得还是有疑问.你的说法是”一般上,合同是双方拟定的,签字前双方可以协商删改合同里的任何内容,一旦双方自愿签字之后,就不存在“不平等”或”霸王条约”等问题。”我觉得这个理由法官在你提到的案例里是认可的. 但是我的疑问是:该合同其实是不平等,或者换种说法,是有陷阱的.通过之前的讨论,基本大家都承认一点:这个33条,一般人是不知道的.即使从我的专业知识角度,该条例也是违反(或者说不符合)一般的常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看起来是自由协商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事实上”33条“不是互相协商的(卖家或者中介没有跟买主说明:不管什么情况下,买主都承担GST),而是先放在先拟定的合同草稿中,如果买家没有发现其真正的意义,那就中招了。 怎样才平等?应该在33条的旁边还有个”34条”之类的,意思正好相反:不管卖主是不是GST注册的,买方都不必还GST。然后双方同意保留33条还是34条.或者,在合同草稿中,就不能有这个33条。然后在协商的时候,双方商量可不可以把33条放进去。这才叫协商,这才叫平等。先设定陷阱,然后等对方发现陷阱,这叫欺诈。卖家虽然签了合约,法律上是自愿的,其实是被骗的。 这个案件给我的启示是:以后有什么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我自己先拟一份完全有利于我方的合同,再和对方提供的合同一一比对。而不是拿对方的合同,看看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呵呵,这让我想起小说《嫌疑犯X的献身》的话了。


从你的第3点的解释,可以推论出一种情况:AB双方签合同,B提供合同样本,在多条合同条款中偷偷加入一条完全有利于B而且与社会一般认同的情况相反的条款。如果A没有发现该条款,那么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种就是所谓的“契约精神”?我怎么看都是欺诈。。。。。。我觉得新加坡政府部门应该好好规范一下市面上使用的房产买卖合同样本了。类似33条这种既一面倒又违反一般常识的条款,早该剔除。


“恶法”也是法,即使不合理也需要遵守。话说新加坡一百多年留传下来的法律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文,反而是历史较短的法律会比较合理和适合现代社会。新加坡法律是会适时进步的,因为发生过几次律师携款潜逃严重事件,新修改刚执行的法律已经堵住这个漏洞了。

“33条”GST条款太单方面对买家不公平,应当增加相对的卖家义务,即卖家有义务告知自己是否GST注册和买家应缴付的GST。目前这条不公平的条款不急于修改可能原因是,新加坡基本是诚信社会,由这条所引发纠纷非常少见,问题不严重。

在新加坡这样的诚信社会生活的坏处是,大家都经常随随便便就在文件上签字了,要做到仔细读全部条文真的很难。怎么办呢?没什么办法,只有希望大家都诚信,中介比较靠谱。


“恶法”也是法,即使不合理也需要遵守。这个我是同意你的说法。
不过这个案子里面引用的法律,我倒不觉得到了“恶法”的地步。我觉得是对法律精神的解读问题,是对“不公平”条约的认可度。呵呵,正如中国以前签的“不平等合约”,国人愤愤不平,但人家可是觉得理直气壮的。
我没记错的话,新加坡GST的历史好像也就十几年。那个33条,究其原因,猜想主要是一开始合同的样本就是卖方提供的。

还有一点就是,我不觉得因为GST而发生的纠纷不多。我猜想是很多的,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打上法庭而已。特别是很多人对GST的影响停留在两点:一是政府收的税,政府收的税谁敢不给?二是GST叫消费税,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要交的。所以即使有商家在GST上耍手段,大家也拿他没有办法,只能自认倒霉。其实消费者是可以跟商家争的。当然在房地产交易里卖房有了33条这个免死金牌,在取消之前没有办法。其他一般情况,消费者还是可以跟不良商家斗争的。


大家聚了吗?


好贴,又看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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