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1月来新加坡(刚来的时候是long term social visit pass),2009年4月开始工作(但是没有拿到EP,以long term social visit 的身份工作),直到2009年7月才正式拿到EP。
请问:1 我2009年4月-2009年6月,这两个月的工作时间算是违法吗?可是我与公司签的合同是从2009年4月开始算的,而且交税也是从2009年4月开始交的。
2 申请PR是按在新加坡工作时间算(2009年4月–现在),还是按来新加坡的时间算(2009年1月—现在)?或者我该填写从EP拿到了之后的时间(2009年7月–现在)?
希望有人能帮忙解答一下,为这个事情纠结了好几个月了。一直没弄明白。
工作时间当然从工作开始的起算啊。
那就应该从2009年4月开始算,不是从拿到EP(2009年7月)开始算,对吗?
如果你4月份拿到EP的IPL,就可以算
谢谢回复。
那我只能从2009年7月份开始算了,之前没有IPL,是用long term social visit pass工作的。到了7月份,才真正将LTSV 转成EP。
之前工作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