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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早报:律师即日起不能代客户 保管房地产交易款项

保障房地产买卖款项的新措施今天生效。   从即日起,律师将不能再代客户保管房地产交易款项,而需把钱存入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户头,或是将款项交给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保管。   以往房地产交易的款项都可由律师经手,存在客户的普通户头内。但这却引发了多起律师卷款潜逃事件,例如涉嫌在2006年卷走1100万元、目前还下落不明的律师大卫拉锡(David Rasif)。   为了预防这类情况重演,及保障客户利益,国会今年4月通过房地产交易(杂项修订)法案,从今天正式生效。   受访律师普遍认为,虽然行政程序和费用将增加,不过能够为客户的巨款提供保障还是值得的。   NLC合伙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吴立志表示,此后房地产交易的钱将和非房地产交易的钱分开来存放在不同的户头,而且存入和提出款项都需要填写表格,这些程序有助于保障客户的钱。   钟庭辉律师说:“客户以后无论是找大规模或小型的律师楼都无需担心,因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需要遵循相同的条例。虽然费用会增加一些,不过能够为巨款提供保障,是值得的。”   据了解,多出来的开支包括律师事务所开新户头所需支付的100多元。银行本票(cashier’s order)相关的手续费也要约10元,相信由客户支付。   旭龄及穆律师楼合伙人李德龙表示,新措施虽然增加了行政成本,不过对律师楼的运作没有影响,因为几个月的准备时间相当充足。
为了帮助律师和公众适应新措施,律师公会已经委任了一个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任何可能出现的纠纷。公会也将协助律师了解在新措施下所扮演的角色和相关职责。
  从即日起,律师处理房地产买卖款项时,必须做以下其中一个安排:   *把款项存入在五家指定银行开设的“房地产交易户头”(conveyancing accounts)中。这些银行分别是星展银行、大华银行、华侨银行、东亚银行和中国银行。   *交给新加坡法律学会的“房地产交易款项服务”(Conveyancing Money Service)保管。   *存入个别代表律师联合开设的第三者保管账户(escrow account)。   违规的律师将被罚款最高5万元,或坐牢最长3年,或两者兼施。   买卖双方在通过签发支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把钱交给律师时,必须确保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之后写上“-CVY”。   律师和公众可以通过入门网站“www.conveyancing.sg”和自动化热线“68381-CVY”(68381289),取得更多详情和资料。 *[email protected] [url=mailto:*[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url]

联合早报


直接和发展商买房,好像钱都是给发展商户口的(除了stamp fee), 是不是不受新条例影响?


买的是bto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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