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中国最近刚出台的新婚姻法,颠覆了中国人的传统习俗
网上男女两边倒互相吵,已经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已婚或未婚男女
其实这个新婚姻法个人觉得还是保护有能力的一方,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
女人不是最喜欢喊男女平等嘛。。。。。就让她平等一下下好了~
还男女平等呢,我表妹说,让男的自已生吧
哈哈哈,在这崔牛逼,都跑上网了。
哈哈~~~恭喜你家没女人~~~~不用担心~~~
就为了新的婚姻法出台,就要打掉孩子??一条生命
请问是谁说老公出轨离婚,老婆得不到什么??是你自己说的??若有这法律,还请你刊登出来,我还是第一次听到。。。。:o
换作你,你会怎么做?
现在才开始,她还说现在办公室里几个结婚的与未结婚的都谈这事,暗潮涌动啊……
我们当然也不希望她这么做,都烦死了
最高法关于婚前按揭买房等19条司法解释今日实施2011年08月13日 02:11
来源:新京报 作者:陈博
字号:T|T5319人参与347条评论打印转发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夫妻一方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怎么办?最高法昨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细化规定了婚前按揭买房等婚姻纠纷的判决依据,将于今日正式施行。
1 共同还贷部分离婚应予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3 擅卖房产三条件下交易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
4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复议
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立法本意。这次解释就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拒绝鉴定即可推定亲子关系
DNA鉴定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三)对此予以了确认。
6 一方老人病重可请求分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强调,这两种情况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在审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中必须非常慎重,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离婚不能分割财产。
7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取消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司法解释(三)由21条修改为19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条款被取消。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称,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有明知对方有配偶与之同居的情形,也有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与之同居的情形。结束同居的协议有以个人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也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另外,同居的时间也有不同,有的很短,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有的时间很长,10年甚至20年,情况非常复杂,用一个简单的条文来解决它难以涵盖全部情形。所以,在司法解释(三)中没有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8 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
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
婚姻法之变
●1980年
婚姻法在30年后进行首次修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首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抱歉,我以为你是说新加坡法律。。。。。。
其中第三条有瑕疵,这才是重点
那我看看能不能换个标题
所以,这样的婚姻,这样的男人,你能奢望什么?
my PC can not type Chinese~~~ im in the office …
所以,这样的婚姻, u can 奢望 nothing ~~~~
我真不想发表意见~
唉,活在中国怎么这么难,这法律弄得,把一切都打乱了
嘻嘻~
庸人自扰…
该结婚的还是会结,该l离得还是要离,该生的还是要生,该打掉的还是要打掉…
有情的,不会为了钱而离婚,没情的,不该为了钱财苟且偷生…
如果为了这法律打掉孩子,嘻嘻,中国人的道德沦丧到什么程度了阿?!?!
就因为一条婚姻法,就想这离婚了,我能说什么呢。俩人生活一起这么多时间,也就培养点这种感情出来,这婚姻听悲哀的
看了这么多言论 只有你说的有道理
你不觉得有些人想太多了么~
房子在谁名下就弄的家庭破裂~
这还谈什么爱情~
都是浮云哦
现在说不清了,当初表妹只想开个玩笑的,不想他老公真的跟他妈妈说这事,才惹来这风波
好像这里的人在中国都没什么亲戚朋友似的,不了解中国情况了
看得出你是脱离了中国这个苦海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有点僵局
如果你遇到这情况,你会怎么做?这是我最关心的
哈哈~~~恭喜你家没有人~~~~不用担心~~~
我知道新婚姻法的出台~不过没想到会有人这么敏感~
你前面说什么“催牛逼”啊,你为什么这样说啊,是你这样说我才那样回的,你是没事找事?
看不懂字,我这不是拿我们家人在说事吗?
那就不要生好了啊。。。。。啊。。。。。
加名字是应该的吧,为什么一定要等生下孩子?
他们家到底谁做主啊?
同意你的观点… 这是价值观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 再好的法律,还是会有持反对观点的人
这就是俺现在女朋友都没有。如果真的找到了,我是会同意的。但前提是对方得值得我这么作。
大家都叫她冷静几天,婆婆那边在做做工作,其实表妹在家是独生女,条件挺好,这两天有点争这口气。
实在不行,我们和她爸妈偷偷出15万给她婆婆,这样就扯平了,她小俩口还是挺好的。
这是道德,人性的问题,面对生命,不应该用钱去衡量
如果我们中国人连自己都看不起生命,那又怎么让全世界人尊重我们呢?
还有,我们讨论事情是以事论事,请不要人身攻击或者针对个人 谢谢
中国难生
这不是先结婚,后出来这道法律的吗?
老公没意见,婆婆有点不大愿意,只是说等小孩生下再谈
创造一个生命,保障一个生命,绝对不是免费的,最起码在中国是这种情况,希望能结合中国国情论事,谢谢!!
我不明白的是,你们为啥要把事情高大,他们生活中碰到不开心的事情是怎么处理的?都非要争口气?其实这婚姻法出不出,小两口生活有很大影响吗?
也就只有女人会在孩子都还没生下来时就去想离婚的事~
我以为是网络炒作哪。既然不是,十分抱歉。
法律这东西,早看吧,东想西想,错过了许多……
可你不看吧,又会失去很多……
所以不知道是鼓励不鼓励你看,旧法与新法,颠覆了很多中国人习以为常的老观念。
没说离婚啊,现在就在这新婚姻法闹的,过几天我想会好的,她家又不缺钱
没有炒作,是家事,烦事
我之前态度不好,也不要介意啊
你就叫她不要想这么多了。。。可能到时候法律又换了呢~
哈哈~~~我们也是这么想,现在在网上争议很大,真的说不准又出来什么补充解释,那就后悔莫及了
靠不停地结婚发财,应该是极少吧,想想都恶心。
解释说装修,家居,电器什么的,是到时候凭时价补偿的,这些都是易耗品,极易贬值的。但很不幸,其实在新婚姻里根本就没有此法条
说实话:真的挺不喜欢你这句话!忍!
这不是老公还没出轨麽 怎么就想到赔偿的事了?
等出轨了,一切都迟了,净身出户了
你说现在中国的现状~没房的结婚免谈~
不是说我是大男子主义~
作为一个中国男人~一辈子就为了个房子~车子~然后结婚生子~我真觉得挺悲哀的~
现在出这个法律~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如果因为点小的利益两人就吵架,离婚~
那么当初结婚干吗了~
看看欧洲~看看日本~
多少个比我们还要发达的国家~他们结婚的时候都是租房或者住集体公寓~
为什么到了中国没有房子就成了这么大的问题呢~
唉~~~~~~~~随便吧~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纯属发泄~
ls 知道小孩入学是如何规定的, 你就理解了。
该解决问题的不去解决。。。
我表妹也是这个意思,说既然法律改了,我们也改过来吧,她的婆婆有点犹豫,房子可能是他们家三人出钱吧,妹夫怕老婆也怕老妈,
你查查德国的,法国的公租房制度,就会明白,为什么好多人选择租房而不买房了,我发现在那里租房的是大爷,哈哈
在中国租房制度压根就是空白,不说了,你应该能想像得到的……
不好意思,没有小孩,不知道小孩入学是怎么回事。
牺牲孩子做什么?离婚吧
如果要为这个也许会发生的事情赔上宝宝的性命,你真的觉得值得吗?三思啊。。
看着吧,这才开始,听说好多未结婚的持观望态度,看看新婚姻法有没有可能变更或出现新的解释
牺牲小孩那是不可能的,她孩子气,她也不是真想要那个名子在上面,只是看婆婆犹豫,好像还没把她当家里人
双方老的还有房呢,要那么多房子干什么?
或者,把肚子里的孩子当肉票,要求房子过户、更名——否则,:@
有爱情,没房子,其实没啥。——想当初,住宿舍都没事。不人道的两地分居也不少。
但是,看到好多单母亲也很可怜的
这次新婚姻法也规定,女的有不经过丈夫同意去堕胎的,所谓的女的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这样的情况比较少,站到女性的立场上,想想她们也付出挺多的,生个小孩说是过了个鬼门关,命都有可能不保
你说一个大男人连个房产证上写个名字都不成吗?
哎 女性确实是弱者啊。。
那妻管严怎么办?
我就是灰太郎,挺好的,我的任务只有一个赚多多的钱,别的不要我管。
所以,希望,在中国,没在更好,没结婚,想清楚了。
咋灰了?掉色了?
你不知道灰太郎大人!!是有名的老婆怕!!
只是觉得你掉色,多了一点灰
本来多好啊
随你怎么说吧,反正我觉得过得挺好的就行了
还是原来:没掉色,没多一点灰,那老样子好
自己决定吧
五月花瓣 :你这还讲不讲职业道德呀?误人子弟! 发表于 1 分钟前————不是出个建议。免得打胎吗?——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又造7级浮屠,又挽救一门婚姻
没嗨咋地呢 就想着以后离婚分家产 怀疑这婚姻能维持多久
反过来说呢,老婆都跟你要生宝宝,你还舍不得在房产证上添个名了,那你的想法是什么意思啊?
如果是我的话我就自己一个人把小孩生下来。。。。让那个所谓的老公一辈子见不到自己的小孩。。。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我觉得你表妹想多了。如果真的离婚分家产,那么也应该按照对房产的投资份额来分割,她的丈夫家投入60万,她家投入装修费30万,应该按比例分割。不过说实话,既然这房产并不是夫妻两人共同投资买的,而是丈夫的父母买的,所以我觉得真正的所有权应该归男方的父母。这也杜绝了那些啃老族!
就是新婚姻法出来,我表妹跟老公开始说着玩的,谁知他老公真的跟她妈妈说了……
我表妹家比她老公家有钱,不会啃他们家的,就是小孩脾气
刚听说,事情过了,婆婆也找了个台阶下,说他儿子当时没听清楚电话,加不加他们自已商量。
以后的人,装修肯定对半分。以前的傻子咋办?
在中国,单亲母亲想想都可怕,关键是对小孩不利
那个宋丹丹老公英达一辈子不见亲生儿子,真的无所谓
就是啊,一家人互相爱护最重要。如果因为一部婚姻法的修改就闹矛盾,那就不是一个家庭了。
其实当初双方家长的愿望也都是为了子女,谁知半路杀出个新婚姻法
还好表妹家事平息了……
不过女的能你的这样的胸怀,真的不多啊
你看看中国网上男女两边倒地吵,各说各有理,主要是颠覆了传统习俗,一下子人们还不能接受吧。
我本人的想法是爱她就给她一切……
总不能刚结婚就想着离婚后怎么样吧?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的吗?分家产能分到多少钱?拥有一个充满爱的家庭比什么都重要。
我想是结婚的基础出问题吧
其实以前的婚姻法是两人结婚八年才有权分享房产的,谁为了一个房子耗八年,说不定没感情也耗出感情了
还有就是一旦一个女人生完孩子,如果不是有很强能力,离婚后再无财产的,以后再婚或生活都比较难
其实此次的新婚姻法是法院把本属于法院管的事情,让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已解决的,这样到法院离婚法院的工作量会轻松许多,我同学在法院就这样说的。
中国的法律还是太笼统了。以后还要多修改才行啊。就比如以前的公民一出国户口就被注销的问题,到现在也没有新的政策出台。
保护自己的财产没有错啊。
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
问题是你表妹也出钱了啊,如果不加名字,我当初还不如拿那30万买房子呢,各人供各人的,各人住各人的,这样岂不美哉?
没看到后面就瞎生气,汗,真不好意思
家和万事兴,希望你表妹能幸福永远
不是一出国户口就注销的,是当你取得外国国籍后,中国户籍视自动放弃,至于程序是怎么走的,我就大清楚了,中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谢谢啊!
用感情(老公很爱她)和钱(娘家条件比较好)作后盾,平息了
看来你不太了解。以前出国的人办护照的时候户口是要注销的,比如留学的回国的时候拿到单位的证明信才能重新去恢复户口的。最近从2003以后已经不强制注销户口了。但是以前的人注销的户口想恢复还是很麻烦的,除非重新在国内找了工作。否则如果拿了外国绿卡就算华侨,很难在国内恢复户口的。当然很多这样的人已经放弃了中国国籍加入了外国国籍。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一直拿的外国绿卡中国护照,可他们在国内却没有户口,也没有身份证。这政策不是应该早点改变吗?
看了头晕。。。。这么复杂的啊。。。。
是啊。新加坡这边要简单多了。
想了就头晕呢。。。。新加坡的我都觉得麻烦了。。。。
哈哈。这边的条规都比较清楚的。而且上网一查什么都很明白。在中国如果要找政府部门办点事可真是麻烦死了。
我在中国找政府部门从没遇到过什么麻烦的啊。。。。比方说买麦当当啊,喝星巴克啊~
您找的都是什么政府部门啊?
购物商场美食部~
http://www.gov.cn/banshi/gm/huji.htm
这是中国政府网
想想过二三年我也会遇到同样问题,汗!!
我和很多人95年来这里,没有注销户口。——好像发配新疆、青海劳改的会注销?
哈哈, 有什么好吃的么? 突然想起我家附近的银座美食购物广场,里面既有火锅又有烧烤, 中外快餐都包括, 甜品店也是一家挨一家. 可惜我还都没有尝试过. 只吃了超市卖的煎饼果子和麻辣小龙虾.
什么问题啊?
不知道你是哪个城市的? 我是济南市的96年底来户口就被注销了.
这。。。这。。。银座不是改名了吗。。。west coast plaza?以前里面二楼有间华人餐馆。。。后来装修后就不见了~
这些天网上因新婚姻法打的厉害,一闺蜜笑谈:终于熬出头了,哈哈哈。
这个畸形的婚姻法竟然丝毫不保护女性的利益,哈,看哪个女人还结婚?
相爱吗?同居就好了,反正婚姻的性质和同居一样了,何苦再结婚面对夫家的一大家子呢。
为结婚而结婚吗?傻啊,当雷锋也没当一辈子的。
想生孩子的给孩子名分的结婚吧,做好自己带娃的心理准备。
嫁给房子的可能性没了,嫁给年龄的也没必要,放心,以后会有大把的不婚族陪着呢。
嫁给爱情?呃,爱情不需要婚姻证明。就是需要婚姻证明代价也忒大。
想来想去,没理由结婚,实在是多此一举嘛。
姐妹们,传统思维该抛弃了,什么找个归宿之类的想法别再有了。
比老公比孩子的时代也过去了,比之前也得先问你家房子谁的名字啊,不是你的名字你拥有的一切都不是你的。
时代不同了,要与时俱进。
恭贺“剩女”这个畸形词成为历史。
hoho, 和我一样, 所以, 中国, 是谁的呢?
ps, 卖掉户口, 不知道犯法不?
我真的是无语了
如果互相信任,男的(或女人)结婚前有房子就应该写上两人的名字,就像结婚证写两人名字一样
可新婚姻却弄得家庭更不和谐了
放心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百姓一直是这样活的
有什么办法不注销中国户口,又能拿外国护照(或是另外一种证件,只要签证方便的)呢?有这种可能吗?
这在中国是大事,看来那个把它作为新加坡法律的人对中国信息的更新,关注太太太太太少的可怜了。
还以为什么大事儿,没有一夫多妻 又没有一妻多夫,不过后者好像在发展中…
我觉得新婚姻法蛮合理的. 能鼓励大家是为了爱而结婚, 不是为了其他.
如果是真心相爱, 那么就不会那么在意财产的归属吧, 结婚是为了一辈子在一起, 不是为了把对方的财产放到自己名下, 何况一直在一起的话, 根本就不需要分什么你我.
而且我觉得安全感是自己给的, 不是靠对方给的.
转一个:
婚姻法改了,“先富先贵”的流氓爷们乐坏了
听说婚法改了,”先富先贵”流氓爷俩马上就高兴得手舞足蹈,喜不自胜了。
那些盲目欢呼婚法三解的人,连“婚姻家庭”与“两[关键词屏蔽]情”的区别和联系也没搞清。但是,听说婚法改了,“先富”“先贵”流氓爷俩,马上就高兴的手舞足蹈,喜不自胜。糊涂虫们没搞清,可这爷俩一听就明白了,就心领神会了:从此以后,淫.乱的成本低多了。
他们一会说,为爱情而结婚,就不应该在乎财产。一会又说,婚姻本来就是契约,就应该明晰夫妻之间及家庭各成员间的财产。如此糊言乱语,除了流氓们的别有用心,别有所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把“两[关键词屏蔽]情”与“婚姻家庭”混为了一谈,以为“婚姻”就等于“爱情”,以为社会生活中人们组建成一个个“家庭”的原因是为了“爱情”,不知道“家庭”起源和存在的社会根由和历史阶段性。
家庭,是与人类社会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相适应而产生的,是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人口再生产组织形式和家庭内部成员物质公有消费方式。它承担的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职能,最终是要解体的。而爱情,则是伴随人类社会始终而存在的两性生理的和精神的娱悦关系。财产和人身关系上,家庭对外是私有的,内部是公有的。
当代社会中,人们观念中依然存在的所谓“爱情的专一”,实质是因婚姻家庭义务而提出的对双方的专一要求,并不是两性关系上双方个人自然生理和社会心理上必然的要求专一。当家庭承担的内部公有制养小扶老消费功能全部丧失之后,也就是全部由社会来承担之后,则家庭也就自然地到了解体的时候,就被剥离的只剩下二人的两性关系--即所谓“爱情关系”。而这种不再受家庭社会义务束缚的两性关系,这时也就自然地裸露出了它的本来面貌--那就是:暂时的专一性和一生的多变性,即所谓“共夫共妻”制。
明白了这些,再来谈这次婚法修改,就会清楚:这种颠覆性修改,在当前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人口繁衍方式发展进步所达到的有限水平条件下,在家庭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在家庭还不能历史性地解体的情况下,是极其有害而无益的。在当前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把私有制原则引入家庭内部公共财产消费领域,实际是对家庭婚姻稳定的破坏,是把社会两极分化状况下由于社会不平等而产生和存在的两性关系上丑恶的严重扭曲人性的卖.淫,正式引入了家庭。它不仅不能起到一些人所期望的“张扬爱情”的作用,反而是对有限爱情的扭曲、对正常婚姻的亵渎、对和睦家庭的破坏。它不仅不能起到“阻吓小三”的作用,反而会引发小三泛滥,实际等于把结发也小三化了。结发之妻,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力,婚时甚至将不得不无奈地与男方签定一系列关于财产关系的和人身关系的协议。比如,婚房产权归属及使用权限协议、每周交.配次数及每次价款和付款方式协议、生孩子子.宫出租及孩子归属协议、每天家务劳动协议(如对做一次饭,喂一次孩子等都要明确定价)、双方老人赡养和每周看望办法协议、一方出规及小.三插足惩处协议,等等。
现代家庭,实际只是建立在有限爱情基础上的家庭,而不是无限爱情上的两人世界。如果只为爱情,其实根本就无需结婚组建家庭。问题是,这样的情况,目前的人类社会还达不到。以为结婚只是因为爱情,这是幼稚者的幻想;以为结婚如同合伙卖买契约,这是不想承担家庭应尽义务的无德者的恶念。婚解三,客观效果上实际是将伟大的母亲们第一次打成了父亲的“免费Ji~NV” 和家庭的“免费保姆” 。
如果说“婚姻家庭”是一种契约,那它也是一种家庭成员内部不成文的亲情关系契约和财产公有平等契约,而绝可搞成荒谬的内部财产明晰个人私有制,那就不成为家庭了。家庭之所以为家庭,其本质特点正在于内部人身关系上的伦理亲情关系和内部财产关系上的公有消费关系。
家庭为什么被喻为“温馨的港湾”,正是因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无情社会里,家庭是“家庭成员内部生活资料公有制消费单位”。正因这一点,所以它才是充满亲情的昷暧的。如果连这个内部也私有化了,家庭就不成为家庭了,就与市场没什么区别了。私有制无情社会里作为“避风港湾”的家庭,其内部的人与人关系也就成了纯粹的商品关系,人生一世就没什么幸福可言了。
这种颠覆性修改,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将《婚姻法》改成了《卖.淫.法》
看来是有点放错地儿了,哈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老百姓一直就这么活着的,估计中国不会一下两下子绝后而灭亡的。
此次新婚姻法法也明确了,女方可以不经过男方同意而堕胎,但男方有选择离婚的权利,法院可以以此理由判离婚。
钱在其次,只是女人一旦生完孩子,如果离婚身价就没了,除非像王菲那样的人才能资格选任何种男人结婚
其实偶转的那个文章, 还有一个跟贴:什么样的人制定什么样的 fa.
我说的是济南市的银座。新加坡哪里有啊!
中国,当然是中国人的啊。呵呵!户口怎么卖呀?
不可能啊!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新加坡也不允许。我也觉得双重国籍不靠谱。打仗的时候,你到底站哪一边啊?
中国,当然是中国人的 —– 那中国人的户口干嘛要 削掉啊,实在想不明白啊 。。。。。
户口怎么卖呀 — 不知道啊 , 突发奇想
我入的那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我只想要一个签证方便的东西(中国护照害得我每次签证都要准备一大堆东西),中国户口我不想丢掉,唉!烦死啦!
打仗吗?看什么性质,基本上会帮中国的。但看看现在的政府,又很生气。
看看历史,女人从未离开过战争,不要小看女人
户口在未来还是要取消的吧。只是时间就不清楚了。
你入了外国国籍,中国国籍就必须取消啊。中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呀。
我再查查看,考虑考虑,还有点时间呢
这。。。这。。。以前西海岸有间银座广场的啊。。。。后来换名了呢~
哦。是吗?我基本上没去过西海岸呢。
额。。。。西海岸蛮不错的啊。。。。可以去游泳~
新加坡的海水…游泳…还是算了吧! 西海岸还有什么好东东?
新婚姻法第一案: 丈夫出轨 妻子离婚恐失房产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 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 月20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过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月8日下午,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面对自己亲笔书写的保证书,高先生在开庭时强硬地辩称这是夫妻开玩笑写下的,称这是妻子朱女士对自己的侮辱与诽谤。不过法庭是讲证据的,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女士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那么最好,也是留给高先生的最后机会,当时高先生也委托了律师出庭,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于是张磊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这一次的短信语气很平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的时间是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朱女士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猜猜看是用旧法还是用新法下判决书??
我觉得新婚姻法应该适用在新婚姻实施后结婚的人比较合情合理。
我猜应该会用旧法下判决书吧。你觉得呢??
看法官大人咋想了。。。
我猜是新法。
看到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