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单位开的雇用证明有没有有效期限,我是1月20日开的证明,但在网上预约申请移民却是3月20日,那我开的证明会过期吗?
我理解的雇佣证明是公司证明你从某年某月开始在公司任职直到现在,然后落款签一个日期,只要这个日期离你办事的时候不要太远,应该就没啥问题。
PR申请的表格上明确写着需要一个月内的雇佣证明。
公民申请需要的雇佣证明没有写明时间,但是楼主如果方便最好再开一份。
不方便也没关系,大不了ICA叫你补交材料,小事。
通常是一个月有效期~
楼上几位对
请问申请表格哪里写要一个月内的雇用证明,我没有找到,我刚刚请雇用单位开完,就立刻网上预约了,结果最近的时间都被订满了,我开证明很不方便的。
是哪里写的这个规定?我没有找到啊?
申请PR的
Accompanying Notes to Form 4
Documents to be produced 6(i)
A letter from sponsor’s and applicant’s (if applicable) employer stating the date of employment, position held, salary per month for the last 6 months with breakdown into basic, overtime and allowance per month (see item 7 below). The letter, addressed to the Controller of Immigration, should be dated within 1 month from the date of submission.
我是EP申请,所以填Form4A,accompanying notes to Form4A上没有写这一条信息,可以认为没这个要求吗?
最好是2个礼拜以内,上次PR批准后去ICA,那个大妈说的,结果我的证明刚好15天了,马来大妈硬是不让俺通过,还好我们HR的MM用传真了,
楼主这一会移民一会又申请EP的,你这到底是要干啥?开中介么
无论是从ICA还是MOM的角度,2个月前的Letter of Employment都是过时的信息,思维正常的officer基本都会要求你补交材料的。
既然不方便重新开一遍, 上面也都说了,您就直接拿着2个月前的Letter of Employment,然后附带着最近2个月得薪水单看看officer能否通融,不行的话再补交好了。
我是说我是以EP的条件申请移民,不是以公民配偶的条件,因为Form4是公民或PR配偶的申请表
我们也是半个月有效期,我们当时是网上约好时间,在申请日期前一个礼拜才去公司申请开信,本以为公司HR至少要几天才给我们的,结果申请单刚提交上去一会儿,HR的MM就打电话通知可以去拿信了!
LZ应该约好时间才去公司开信!
HR 填了Annex A 的日期吗?
如果没有, 叫HR 填上你预约的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