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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

屋主签约后不愿卖屋 高庭:卖方须四周内完成交易

屋主签约后不愿卖屋 高庭:卖方须四周内完成交易

(2012-03-19)

傅丽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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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组屋引发纠纷,买卖双方打起官司。买家坚持完成交易手续,卖家宁愿赔偿对方,也不要卖屋。

  经过近三年的拉锯战,高庭判买家胜诉,令卖方四周内完成组屋买卖交易,还须承担买家的讼费。

  涉案的四房式组屋位于裕廊东13街第108座,2009年5月26日选购权书(option to purchase)列的价格是33万6000元。

  以两年多前签订的便宜价买到组屋的是陈金源和李媛婷,同在星和(StarHub)当技术员。卖方为陈世庭(无业)和林楚香(房地产经纪)。

  卖方声称有口头协议,表明如果在签下选购权书的两周内,他们无法获得购买替代组屋的贷款的话,交易就能中止。

  买方否认有这样的口头协议,坚持卖方把组屋卖给他们。

  根据选购权书条文,双方必须一起向建屋发展局申请买卖交易的批准。鉴于卖方迟迟不愿申请,迫使买家采取法律行动,要对方履行合约。

屋主签约后不愿卖屋 高庭:卖方须四周内完成交易

(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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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于前年3月开审,陆续审理后,到本月初才结束。
  根据高庭法官朱汉德昨天发表的判词,卖方在审讯时,声称他们与买家当着房地产经纪蔡耀伦的面,有过上述口头协议,并在两周后,口头通知买家他们无法取得贷款,交易因此必须中止。

卖方如拒签买卖文件

主簿官有权代签完成交易

  审讯半途,卖方叫律师停止代表他们。他们通知法庭他们不会传召房地产经纪,说是他们犯错了、不愿再抗辩,并要求赔偿买方,而不是履行合约。

  结果,法官要双方就买卖交易是否能获批,先向建屋局提出申请,再继续打官司。

  卖方没采取行动,买家只好再向法庭申请,要对方遵照法庭的指示。卖方最终向建屋局提出申请,该局于今年1月批准这项交易。

  本案续审时,卖方再次提出赔偿买家的要求。林楚香声称受蔡耀伦误导,以为无法取得贷款,交易就能中止,但法官指出,这与辩方先前的立场有所不同。

  林楚香又辩称,她是专做组屋租用的房地产经纪,不熟悉组屋的买卖条文,但法官不相信卖方的说法。

  法官说,买方理当得到他们购买的组屋。

(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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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案的判决拍手叫好。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而不是像某些人说的,偏向卖主一方。即使,卖主卖了房后,无处可去,那是他们咎由自取。


很好的案例!!!以前有个贴吵得要死!这个是很好的说明!


早就该这样了,有人些太喜爱占便宜


这样的判决是绝对只可能有一个。
不明白为什么屋主在那儿坚持,这下亏太大了。账面亏20多万;如果当时另外买一个房子,可能赚30万-40万!一来一去,损失60万!
天底下无奇不有,我表示同情一下 – – 吃了没文化的苦


卖屋之前一定要考虑。。好。。


新加坡的法律还是很公正的


很好的先例,使买主买房更加有信心了。


刚买房一个月,交房还要2个月,担心ING。不知道我的协议中怎么签订的交房条款。


游戏规则向来如此,
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只是还有大部分人一直认为,
够兇够无赖就会赢,
只不过,法律诉讼的费用太高,时间太长,
迫使大多数人都避免打官司。


对于房屋经纪也是个极大的讽刺

卖方之一是房屋经纪,竟然没有处理好自己的CASE

难道是偷鸡不成蚀大把米


哎,人家买家这3年怎么过的啊


卖家真是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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