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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证

要是放弃了国籍,以后又改变状态,决定回国,该怎么办?

要是放弃了国籍,加入了这边公民。。。
如果以后回国了,长居国内了,能申请中国的永久居民吗?
知道的同学分享一下!

看了大家的回复,永久居民没戏。。。
我看了中国驻新加坡使馆,有个什么定居签证,不知道是不是就可以回国内定居长待呢?

有没有放弃了中国国籍,后来又返回中国常住的朋友?是怎么解决的呢?

谢谢!


中国貌似没有永久居民这一说,14亿人口够多了


你土了,分明早就有。某同學就在中國大學副教授,拿的是中國永居。

大學裏現在很多的,一般都是在中國拿副教授。


中国不属于移民国家,人口够多了。
但是如果在中国有巨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中国绿卡,也就是中国的身份证。
我有朋友拿到,但是他花了不少钱和时间经历去弄。中国绿卡比新加坡难申请多了。


中国绿卡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难申请的绿卡,能申请到的基本上都是超级牛人,例如杨振宁等。


自2004年颁布实施《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仅有约1000人获得了中国“绿卡”。所以上面有位同学说副教授拿绿卡,有点怀疑。


楼主在这发帖问这个问题,那么应该是基本没有有资格申请中国绿卡的了


呵呵,既然你都想放弃中国国籍了,中国政府能给你批绿卡吗?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位仁兄要想好了呀!:lol


就算是原本的外国人应该都很难申请到中国绿卡吧?何况是曾经放弃中国国籍的,不过如果在国内有直系亲属的话居留应该不是问题吧,就是不知道还能不能享受某些福利了。


理论上是可以的,实际上。。。。。。。


基本木可能


有国内的直系亲属或者配偶可以申请家属签证或者赡养准证


看来再申请国内永久居民没可能了。。。
那在国内长期生活,工作,还是可以有办法解决的咯?


jiyun11  談不上什么有巨大貢獻,人家不過是先在德國大學副教授,再在中國某大學副教授而已,拿了永居是想在中國安定下來。呵呵。你們說得太可怕了  发表于 1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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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德国大学拿到副教授了,到中国去还只是个副教授?是怎么和学校谈条件的。


中国已经在2004年颁布了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你可以上网查询,不过目前的要求是高的惊人,至于降低后怎么样很难说,但是一般的人肯定别想


土共不等于中国
土共的法律也不等于中国的法律

有一个办法 比较难
改变土共的执政党地位
废除土共的不合理法律
新的法律规定每个在中国出生的华人都有中国国籍
并不会因为加入或拥有外国国籍而失去中国国籍

第二个办法是
中华民国一统中国
国籍请参照中华民国国籍法


你太牛掰了 支持你


这不是不知道吗。。。就问个问题啦。。。
跟做梦有关系吗?


中国是你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的吗?你以为你是谁?


说的容易,去别的国家呆,要钱,或者要本事,你都具备吗,? 不然新加坡的人都去别的国家呆着了


亲戚,就给你办半年的哦,对得起了啊,中国的签证种类就那集中很清晰的


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一帮废话的又出现了
回国开个公司呗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

  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其实要求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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