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一个帖子里看到这个,太夸张了吧。是不是政策差的时候,什么都可以当借口。但这个我觉得听起来最荒谬了。
原来好像看见过有此被拒的理由.
这也太坑爹了吧!
我也看到了那个帖子,不过我认为那个不是书面给出的理由,估计就是当时officer随口一说而已,也有可能双方沟通上的误解。
你说ICA怎么知道我们每次的搬家记录呢?
不是需要填写过去5年住址吗
理论上,任何人都需要在更换地址的时候呈报,准证持有者需上报公司,由公司到MOM网站修改,而公民和PR需要在搬家的28天内到任何一间警察局修改住址。
你用之前的地址申请过PR吗?
那这样的话可以自己写吧,如果你的房东没有上报你的居住信息,ICA根本无法追踪到吧。
一句话,搬家太多了就少几个吧!很简单!
是说申请PR时少写几个吗?那样算给假材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