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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

以拳头说话的时代令人担忧 

以拳头说话的时代令人担忧 —- 作者:何仁勇[size=13.63636302947998px]吴法天被打了。我看了网上疯传的视频,这个羸弱的书生站在愤怒的人群之中,犹如波涛汹涌中的一叶孤舟,无力、无助。他说:我是来辩论的。他的声音很快消失在嘈杂中。无数声音大声回答道:谁跟你辩论?打他!打他!于是,他被推倒在地,斯文扫地;旁边的人还在义愤填膺地辱骂。吴法天是学法律的。他的特长是以法律为武器。但在7月6日下午的北京朝阳公园南门,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显得那么苍白。法律算个屁啊?正如一位背包男所言: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显然,在他看来道德上已经“破产”的吴法天甚至不能用法律来做“挡箭牌”。多么熟悉的场景啊。上个世纪70年代前后,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知识分子,就是这样被手执红宝书的红小兵们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时光流转,昔日重现。只不过,手执红宝书的红小兵们,换成了言必谈“民主”、“自由”的大小公知。我知道,在网络上,很多人把吴法天称为“五毛”。坦白讲,以吴法天在网络上发表的许多言论而言,的确很让人产生想揍他的冲动。不过,想一想而已,绝大部分理性的人都不会付诸实施。恭喜四川电视台的周燕记者,以及当日对吴法天大打出手的围观者,你们做到了。你们干了一件任何一个心怀包容之心的人都不会做的事情——把一个与自己不同意见的书生打倒在地,还要踏上一只脚。唯一应该提醒你们的是,日后,当你们在网络上发表与别人不同意见的时候,也要小心了。请相信,挥出去的愤怒的拳头,始终有一天会回到自己身上。有人说这是吴法天与周燕之间的约架,是维护自己尊严的正当之举,所谓“公知约架,关乎尊严”是也。如果抛去法律的因素不考虑,他们真是一对一地较量,倒也不失为体面的解决办法。可是,那是一对一的较量吗?二十多人围攻一个人,而且还在实施殴打之后狡猾地赖账,这是哪门子的“约架”?还是在N年以前,我在一份《南方周末》报纸上看到了这样一句话,“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一句话。当时我的感受只能用“震撼”来形容。我不同意你的观点,还要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不成傻子了吗?应该说,这一句话体现了自由主义者的立身之本——包容。包容一切不同的观点,不仅承认,还要保护它们存在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同观点存在的权利不被保护,那么,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又凭什么得到别人的承认和保护呢?惜乎,如今相当多以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自居的人,不但没有包容之心,反而在排斥异己、打击异己上不遗余力。那句话也变成了,“我不同意你的观点,并且誓死剥夺你说话的权利。”在这种逻辑之下,肖传国要雇佣凶手锤击方舟子,五岳散人要带着木刀找吴法天约架……在吴法天被打之后,不少公共知识分子的迅速站队更是令人惊讶。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系教授张鸣公然宣称支持殴打吴法天,并表示,如果他遇见了后者,也会实施殴打行动。知名赛车手韩寒也发表微博说吴法天“欠抽”,“就算你是蒋经国,也得拍。”我反对将网络辩论诉诸拳头解决,其实是基于自私的考虑。因为我的体质不够强壮,也没有练过武术。而且,经常说一些别人不喜欢的话。有时候是少数人不喜欢,有时候是大多数人不喜欢。我想,要是那些不喜欢我的人在现实中遇见我,想要挥拳相向的话,我除了缴械投降,别无良技。但老实说,这种做法或者可以狠狠地“教训”一顿,但改变不了我的观点。如果您想对我的观点有所改变,那么,请用文明说服我。虽然互联网来到中国已经好些年头了,但不少国人还不习惯网络辩论,对“罗伯特议事规则”知之甚少。在网络上争辩得面红耳赤的时候,就想到用拳头解决。如果打不赢怎么办?那就使用人海政策。总之,想尽一切办法让你闭嘴。这样就可以辩论过对方吗?红卫兵的殷鉴不远,他们甚至把老舍等知识分子从肉体消灭了,后者的观念和思想可曾被消灭?没有。一堆人对吴法天拳脚相向,并没有反驳掉后者的观念,相反,这种与文明社会背道而驰的做法,还给吴法天的形象加分不少。可以说,每挥向吴法天的一拳,后者的支持者就增加了一个。谁减分了?当然是那些咬牙切齿,欲置吴法天于死地的施暴者。一个信奉暴力的国度是不幸的,一个以拳头说话的时代令人担忧。好在,不少人开始看到这一点,并在网络上谴责这种行为。基于这种现象,我乐观地相信,中国人必将学会理性思考,告别拳头时代,走向现代文明。好吧,从现在开始,如果您对我这篇文章有不同看法,请用文明说服我,可好?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这些原则包括:
  根本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的现状
  2011年12月1日,相关学术调查机构发布了《2011中国城市人群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根据这份

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数据图(13张)《报告》的多组数据显示,在中国大陆的城市人群中,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人数很少,只有7%。而即使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受访者,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尚未深入了解。因此,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距离“普及”状态尚具有较大差距。同时,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普遍缺乏对议事规则的运用,75%的人认为中国人开会“很少”或者“几乎没有”议事规则,甚至认为“一锅粥”。同时,在议事规则普及的必要性、普及所需的时间等方面,中国城市人群都给出积极评价和乐观预期,表现在高达94%的受访者认为中国有必要推广议事规则,80%的受访者认为“议事规则”在中国的普及不会超过30年等。值得一提的是,86%的受访者“愿意”或“可以考虑”做一名普及“议事规则”的志愿者,显示出中国城市人群对普及议事规则的积极心态。
  鉴于此,推动者认为议事规则尤其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虽然在中国大陆尚未普及,但其普及前景十分乐观,相信通过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活动,罗伯特议事规则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的重要议事规则,促进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


这么长,麻烦楼主总结一下,在300字内为佳。看不进去。还是支持一下吧


这文章写的很好。我们缺的东西太多。一个如何辩论,如何议事的规则,都不成熟。

两个知识分子,社会精英,两句话不和,先是人身攻击,然后直接网下约战。可笑,也是悲哀的一件事。


估计台湾韩国日本的议会没有使用罗伯特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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