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子涉及到三方交易,就是我的卖主又在另外一家买了房子。现在律师行发信来说要把cash order 开给卖家的卖家。 而且收款人list里面有四个人的姓名(不含我的卖家)。请问这种情况是合理的吗?
我没经历过也没听说过。 如果是我,我会很小心。 看不明白这算是什么交易。
没道理
律师说的你就照办。当然,你可以把你的疑虑沟通一下。如果律师打包票,你就安了
很多人买卖房子都是这样啊,卖的同时买别的,但是没这样的事吧。有点奇怪卖给我房子的那个,他们也是同时买别人的啊,但是我的CASHER’S ORDER还是一样开给我的卖家,这样才有证据嘛。
不是开给HDB吗?我只有给定金的时候才开给卖家,其他的全部开给HDB
是开给律师的
我是开给HDB的。
我是开给直接卖家的,虽然他也有买房子。。
估计你这几家同用一个律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