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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证

该现在赔公司钱吗???

当初进公司的时候还没拿到绿卡 和公司签了三年 合约 合约写着如果提前辞职解约 我要赔公司三个月工钱 现在已经是pr了,辞职信交了 现在在serve notice..做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天是下个月十号 但现在人事部给我很大的烦恼。。。。他们翻来覆去的改说法。最开始是说等我做完最后一天,用三个月的总工钱 减去八月整个月和九月10天(就是八月1号到9月10号的工钱),我只要还这个差值就行了。意思就是他们不会发我最后一个多月的工钱 自动算我的罚金了,我再补上剩余的钱就好。这个我是可以接受的。可现在又改口 说要我在九月十号之前必须先还 还的数目是三个月总工钱减去八月这一个月的钱的差值 就是八月的工钱他们不会给我 算罚金自动扣除了 然后九月呢的那几天工钱再以支票形式给我。大家说我要答应公司现在的要求吗?我合同并没写出违约赔钱的具体事宜 没说什么时候还 怎么还。感觉现在就是公司不信任我 怕我最后一天做完回家不还他违约金嘛!所以急着要我赶在last day还清。可我又担心一旦现在还清 到时候九月份的工钱一旦算错(包括年假和公共假期的refund,加班钱、、、、、),要问公司讨还很艰难。因为公司已经拿到完我的违约金 他占主动地位了 到那时就是我求着他还钱啊 这不跟农民工讨薪一样辛苦吗?我不是不要还公司钱 只要这个数目是正确的 我一定还的 我要不还 还给他serve notice做什么 明明知道最后一月也是白做的 没工钱的。大家看看公司这样做 也是为了他利益着想 不想有风险(就是怕我跑路不还钱咯)。可我也要为自己着想 工作还没结束就还清钱 到时候我九月份的工钱一旦出错或者他们迟迟不给我支票,到时我的境地就很被动了。纠结中 想问下 我有权说等到做完最后一天再说还钱的事吗?非得让公司牵着鼻子走 说现在还就现在还吗?再说人事部的那人开头说等做完之后还钱 现在又改口说必须在最后一天之前还清 我可以抓住他们这个把柄吗?我不算触犯法律吧 他们告的了我吗 如果我不按他们说的做(我是一定会还钱的,就算没拿绿卡,也要还的。这是做人的原则)


悲催,这种合同是很不合理,不过不说了
个人觉得不会怎么样,就按他们说的办吧,你把那些难算的东西算好,跟他们白纸黑字,然后要求最后一天要拿支票,不管给不给,白纸黑字的东西,一般不会错
强调最后一天要拿支票,(如果最后金额稍微有点差别,也不用想太多)。收拾心情,继续前进!


可他们说按程序的话九月份的支票不可能立即给我 得过十多天才拿到 可我不就怕夜长梦多吗?怕先给赔偿金 最后要回我九月的钱就困难啦!!!


好可怕的公司,好可怕的合同!


说句实话,你的帖子看得我非常的迷瞪。。。
你目前没办法证明你公司曾经跟你有过的口头协议,他们要告你,你也没有反驳的证据。。。
通常last day之前,你跟公司双方的金钱合约都该解决,包括因为合同你可能需要还的违约金,包括他们需要给你的工钱结算,不存在你走之后才发支票这样的事情。所以同一天内,你和公司把账目结清就行了。
公司不信任你是正常的,你违反合约在先,其次,你纠结的原因难道不也是因为不相信你的公司么,大家彼此彼此。;P


先拿工钱,再陪违约金。注意保存收据和证据。只要你答应陪钱,公司不敢拖欠工钱的。mom热线随时为您服务。


公司够大吗?一般没问题的。
算你给大家一点面子,大家好聚好散。“九月呢的那几天工钱再以支票形式给我”不就那么几天,不用太纠结。另外,把


不能来个折中,还是按照之前的算,只是在你走前你就把差价补上?这样不是两边都不麻烦?!反正就那么几天,9月份的工钱出入不会很大了,而且该算的这几天应该能算清楚吧?!


今天又和公司商量 他们要我在九月一号到九月八号之间先还这个数目:三个月的总赔偿金减去八月工钱和九月工钱之和,这个差值就是我要还的。这个月底我可以看到我八月的工资单,但钱不会进我账户,九月的只能估算先。所以到月底看到八月工钱了,就能大概估算那个差值。我自己估计出这个差值了 所以就是在我last day之前先还上这个数额 。等九月份工钱出来之后,看看实际差额是多少,公司会根据这个多退少补的。你说的折中方案就是这个吧!?


公司说了支票不会当天给的 一定会延后几天给的 这个是合约上写的。对所有员工都适用的,就算是本地人正常辞职不用赔钱的  那种 也不是最后一天就能拿到工钱,必须晚几天才能拿到。我想他们也不会赖这笔账吧!毕竟是大公司,不至于为这点钱瞎闹吧?!


公司还说要给我交公积金 自己也要交一部分 所以貌似他们不能hold住我八月全部的钱打个比方我自己要要交20%,这个20%公司是没法hold住是吗?必须交给公积金局的对吧?  所以这样一来,总赔偿金减去八月他们实际hold住的钱,数目会增加。所以我还的钱就多些,比没拿pr 多一些 是这样吗?


既然你相信他们,那就按照他们的说法做呗,那你这个帖子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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