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PR。 想给孩子申请PR,递交材料中出现一个问题,孩子出生证明是旧名字,出生后一年左右我们就更改了新名字,所以国内的户口本和护照都是按照新名字更换的,我也做了曾用名公证书,可是ICA说他不认可这份曾用名公证,让我在国内重新开一份换名字的证明。我现在真的不知道怎么开,因为之前我知道的人换名字都是递交的曾用名公证‘,为什么到我这不可以。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有知道的朋友告一声吗?我现在担心国内开来了,ICA还不承认。唉!真是郁闷死了。
按照ICA的要求来的,多了一份换名字的证明罢了,应该没问题。
印象里,以前听一朋友说过,国内公证处可以做类似公证,这里就承认的,我不能完全肯定,楼主可以自己去问问。
换个人可能就让过了。
都是公证,非要卡,头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