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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下狠手!要对境外中国公民开征个人所得税

  美国《纽约时报》消息,大量中国人走出国门,但他们仍然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税。
  中国大批富豪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名字神秘的离岸公司,转移大量财富的做法行不通了。同理,那些常年生活在非洲或拉丁美洲的广东商人也不能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了。中国国税和地税机关将开始向移居境外但仍持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征税。征税的基础是境内境外收入之和,而不仅仅是中国境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已存在多年,但因很少得到有效执行而一直罕为人知。
  征税争议
  关于税务法规一直有两种争论:是依据境内境外整体所得还是只算境内收入。中国在此问题上和美国站在一边,本国公民征税的基础是境内境外收入之和。而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则只依据公民境内收入征税,豁免其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对海外的公民和企业征税是否合理”,这一争议话题在经济学家和会计师中也引发了大讨论。不少欧洲人认为,旅居海外者较少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如公费医疗保险,同时,这些人还为促进出口发挥了巨大作用。
  而海外税收支持论者的理由也很充分——鉴于多数旅居海外者是金融界人士或者其他高收入群体,这种税务豁免是倒退,将伤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普华永道北京分公司合伙人Edmund Yang表示:“最新的进展是中国税务机关将更严格的执行此项规定,确保境外公民也依法缴纳境外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他同时表示此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因为“中国境外公民的守法程度相对较低。”
  向美国“学习”

  美国《纽约时报》表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相关机构就关注到境外税收问题。
  尽管当时中国还称不上富裕,中国还是向美国、英国、德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派出税务人员,为起草新税法寻求建议。据德勤国际税务中心(亚太区)联席领导人、美国税务执行总裁郑莉莉回忆,当年,前往美国的中国考察小分队拜访了加州和纽约的税务官员,她当时作为一名会计师,也是访问活动的协调联络员。考察团在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停留了很长时间,并获得了两卷美国税法和五卷IRS法规的副本。
  1993年,中国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对收入的定义囊括了“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纽约时报》认为,中国此举正是参考了美国税法的定义。这部税法虽历经多次修订,至今仍然适用。
  北京和广东已有动作
  消息人士向《纽约时报》透露,在华南经济重镇,广州当地政府拟于1月28日召集150家当地大公司的高管开会,会议主旨是讨论这些企业海外雇员的缴税问题。北京和其他各大城市也在行动,联络辖下的大企业,要求他们提供外派员工收入的详细信息。
  国税总局新规将于2月1日出台
  国税总局将颁布新规:中国公司在进行海外大型投资前需避免偷税漏税的嫌疑。此专项行动已经开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此项规定专为防止公司借国际投资之名寻求“避税港湾”。
  此项规定将间接打击到很多富有的中国人。他们通常借加勒比海岸附件的离岸公司进行海外投资。


首批影响到的是中资公司的海外雇员,这类公司毕竟根在中国,胳膊拧不过大腿,把自己在国外外派或者当地招的中国籍员工收入呈报国内税务部门看来很快就要落实了。


新中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所以大家现在还是安全的


任何协定都是可以改的,这则新闻的意思就是以后要开始收钱了


而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则只依据公民境内收入征税,豁免其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我的澳大利亚和欧洲同时都说他们被境外征税。


双重征税协议的算法,不是简单地说,你在一国交税了,在另外一国就不需要。
具体计算方法不谈。大概的意思就是如果某国,比如新中两国中,中国的税率税额比较高,那么中国人在新加坡如果已经交税,可以扣除部分,余额还是要在中国交税。
比方说,你在新加坡交了税,税率是10%。中国的税率是30%。那么还要在中国交20%的税。

只是实际上,这个事情没人理会而已。


好像规定早就有,一直没落实而已


消除双重征税

一、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受属于在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缴纳的税收在新加坡税收中抵免的新加坡有关法律的约束,从中国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允许就该项所得在新加坡缴纳的税收中抵免。当该项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股份,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但是,该项抵免额,不应超过在抵免前对该项所得计算的新加坡税收数额。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是这样的。
中国其实法律规定很多。只是执行的问题。
这就是生意人说的原罪。不计较你,你没事。一计较,你就中招了。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在该缔约国税收上,按照该缔约国税收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控制和管理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作为居民,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以下简称“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个国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居民身份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双重征税。
新加坡纳税的部分,新加坡海外收入免税,这个双重协议是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

中国纳税的部分,千万别以为在新加坡交了税,在中国不用交了。不是这样的。
比方说,你在新加坡交了税,税率是10%。中国的税率是30%。那么即使在新加坡交了10%的税,还要在中国交20%的税。


从居民的定义看,新加坡PR应该是新加坡居民而不是中国居民(尽从纳税意义上),因为“其重要利益中心”在新加坡。

所以,无需向中国政府纳税 ???


这件事情,我早几年就知道了,还想着政府宽宏大量,暂时不会对P民实施,没想到啊,我考虑入新加坡国际了


没那么好。
简单地说,你在中国有房子吗?
有,那么中国政府可以据此认为你是中国居民。
你反对?先把房子卖了。。。。
千万别拿着法律条文跟中国政府部门较真。


其实不用过于担心。
我个人觉得这是针对移民海外的官员的亲属子女,和那些资产转移海外的富豪们。

追税是要成本的,人力物力,普通小人物国家用得着花人力物力追你那点小钱吗?


我去年就因为这个问题找IRAS,IRAS给出了一个tax resident的证明。所以我个人认为PR是按照新加坡居民对待。


没错,税务部门的人连国内的偷税漏税都搞不掂,搞国外的就更为难他们了


可能你对政策不敏感,这个政策2年前出台,同时还有对海外华人的定义,以及签证
签证的政策已经实施了,去年回国时,海关就对我说了,5年内没有回国,当时放过我了,其实按照政策,5年不回国的话,回国要申请签证的,如果同时要你交税,你交还是不交

普通人当然他不好抓了,可是他定个额度很容易,算你月收入1.5w,你还是一样要交,不然社保不给上
另外,新加坡税额豁免,你的出示IRS吧,一旦初始,人家不就知道你工资了吗,很多事情没那么难


注册公司是公司交税,富人还是可以避税,征的是打工一族的税


居民和公民是有区别的。 如果是PR, 按照居民的税率缴税。有可能规避该风险。如果是持工作准证过来的, 则有可能被国内征得两国税收的差值。

另外在征收的节点上,也有考虑的余地。 一种是在向国内汇款时,征收。 所以居民会将资金留在本国。而暂时工作者,由于需要向国内定期输送资金,有可能被征缴。


你看新闻嘛,所以说首先拿中资海外公司开刀,具体到新加坡来说就是中行 工行 中建南洋 青建 华为这些公司。中国政府要求他们提供新加坡分公司里中国国籍员工的姓名 地址和收入不是难事吧??至于具体的收税办法,可以是一年寄一次tax return,也可以效仿国内做法,直接从中国籍员工的月工资里扣掉,办法多得很。想不交是没可能了


中国纳税的问题,决定权在中国政府。新加坡政府可以给你纳税证明,但在中国政府认为你是中国纳税居民的情况下,别指望新加坡税务局帮你和中国税务局争议。
IRAS给你的tax resident的证明只是证明在新加坡是tax resident。如果中国认为你在中国也是resident,你反对也没用。

不过别担心,以上只是中国政府较真的做法。普通小人物,别担心中国税务局会耗费时间精力和你计较。当然,如果你是千万富豪就另当别论。


就我所知,国资企业在海外公司的高层,工资结算本来就是在中国结算的。(当然,灰色收入这些咱不提)。因此这个决定不是针对他们的。


这你可就错了,富豪能有多少呢?大部分在海外的国人都是普通工薪一族,收得就是这些人的钱。也许你觉得一个人收上来的税没多少,但现在在海外的中国人有几千万,如果全部都收个税的话那是很大一笔收入了。

上面我已经举了中资海外公司中国籍员工的收税办法,至于新加坡本地公司和其他外资公司,中国政府也可以要求新加坡税务部门提供所有中国国籍在当地的纳税记录和联系地址,然后寄张税单过去。。操作也很简单的,并没有你想的那么复杂


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要不要那么较真的问题。
政府一较真,该怎么着你就只能着。

如果按照你说,政府出这个那个要求了,那么你们只能照办。但是,目前出来具体要求吗?你说的这些只是你自己的方法。不是说中国税务局的人想不到这些方法,而是他们要不要用这些方法。


在中国结算不可能吧,如果在新加坡没有payroll的话那这些中资高管是怎么申到EP进来工作的?另外纳税呢?只要在新加坡工作不可能不交税的


怎么不可能? 国企海外公司的财务结算,甚至有些直接是在中国的会计做的,再请新加坡会计师做成新加坡格式的报表。
高官在新加坡有交税,在中国也会报的。他们的税就是他们的收入结构的一部分。


那payroll在哪呢?如果不在新加坡的话,可以申到EP吗?


在中国结算不是等于在新加坡没有payroll。
高管的收入结构,部分是工资,部分是bonus和董事费这些。如果要申请EP,报工资就可以。


基本上,有能力的有钱人会直接办移民更改国籍吧。


以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意味着以后也会。中国现在养老的亏空非常大,而且可预见会越来越大,所以得不断开辟新的财源来填补包括社保在内的各种赤字,向海外国人收税就是途径之一。
另外草民转籍你以为是那么容易的?看看坡县每年才批多少PR 公民,更别说在美的国人等绿卡平均要七八年。各国都在缩紧移民


如果一个人在新加坡年收入SGD8万,一年交SGD1500的税款。

按中国的税法,这个人收入CNY37万,税率如果是20%,就是要上CNY7万4的税。因为在新加坡只上了CNY7千的税,所以还要交给中国CNY6万7么?

这样的话,还有谁会交?


怎么破?


奇葩了。


唉 出来混 总是要还的。。

想不到 现在出国混 也是要还的。。:curse::curse:


哈哈哈,你什么时候还啊?


这个应该针对的只是非华侨身份的吧
当年来新加坡是公司雇的会计公司给讲过
(话说这还真是高大上,这还找四大,换成钱发给我多好)

依稀记得是规定是非PR海外工作小于5年需要在中国缴税
PR小于2年要缴
超过了就不用了
数字可能有出入,而且还有些细节,不过大方向应该没错
所以来了时间足够久的就不用担心这个


你可以不交,但是是违法的。至于抓不抓,那要看党的需要了。


这就是原罪,与生俱来的罪,躲不掉的。具体可以参考基督教,需要每天祈祷赞美主,在捐献每月收入的十分之一就安全了。


主施给你的,不需要交税了吧?


其实追贪官成本更高。搞老百姓容易多了。跑国外还是老百姓,追讨成本很低,一追一大把。政府英明,习近平英明啊。 中国富强不远了。加油。


不管是拿什么签证,从中国政府的角度,只要你还是中国护照,就可以认为你在中国还是居民。
有网友认为如果证明在新加坡是居民,就可以跟中国政府证明在中国不是居民。这个想法很好,很可惜,首先1. 这里的居民是纳税上的居民,在新加坡是居民,不等于在中国不是。可以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2,不要以为目前没有在中国居住就不是。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你在中国的社会关系来认定。比如你父母在国内,老婆孩子在国内。你在中国有房子等等。

顺便提一下。中国纳税是向美国学习的。美国有收资产增值税的。哪怕资产不在美国,美国公民也要交。如果中国政府学会了这招,那么会怎样呢?比如,在新加坡买的房子,升值了也要向中国政府交税的。

祖国母亲啊,海外游子们看来是该向母亲孝敬的时候了。


Way版,你关于居民的定义貌似不准确

我查到的是:

    1.居民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61/n812547/c1085021/content.html


找到的关于华侨的定义: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来源:http://www.qhwq.gov.cn/html/4331/143675.html

所以貌似在新加坡过去两年住居18月以上的PR是不用担心被祖国征税的


纳税人的认定,和签证,护照,没绝对关系。
在美国,澳洲,你可能根本没这个国家的护照和绿卡,都可以被认定为该国的纳税人。通过居住天数和意向。
而美国绿卡和护照持有者,不管你住哪里,都被认定为美国的纳税人。

中国在跟美国学。[size=14.3999996185303px]中国护照持有者,在哪里都是被认定的中国纳税人。
美国强势推出了FACT.所有银行必须遵从。银行账户信息,要给美国。方便追查。中国还没这个能力(那些银行都需要进行美元结算,必须听美国的)。


我前面说的不是定义。而是中国政府怎么认定的细节:

“二、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
    (一)永久性住所
    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如旅游、商务考察等)临时逗留。
    (二)重要利益中心
    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三)习惯性居处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旅馆之间。
    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中国法律的情况是这样,理论上法律(比如税法)高于条例。但是实际上,执行的时候是以具体的行政条例为准,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行政通知。
法律上,海外中国人要纳税的法律早已经存在多年,一直没有严格执行而已。没有严格执行,就是一直以来没有具体的行政通知。
这次是否要落实?是否落实,引用法律(税法)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还是坐等行政通知,到时候就清楚了。


看起来, 暂时老永久居民和超过5年的工作准证者是低风险。 但对税务的追溯,有以下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除非已近取得PR 超过 7 年。 或者,在新持工作准证超过 10年。 即便已经被认定为华侨,还是有可能要求补缴所得税。


而且你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住所,简单地说有房子。
广义的角度地说,只要你是中国人,你肯定有户口吧?别告诉我是黑户啊。
有户口,就有户口簿吧?
户口簿上面有你的地址吧?
这个地址是长期的吧?
那么中国政府部门根据你的户口簿说你在中国有住所,你能反驳吗?
你要反驳,你就是要承认你在中国没有住所,那你是想说你的户口地址是假的?你是想否认你的户口?

所以广义地看,只要是中国人,都包括进去了。

不过别太担心,法律是一回事。实际执行是一回事。还是坐等税务局通知吧。


来自文件;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

千万不要想当然和以讹传讹, 税法的确定和执行都是很重大严肃的事情.


不征就好,如果真的征到的话,那就换护照。


肯定要挣,没道理不征,就是时间问题,当然先是宰几个大户先给大家看看,然后对普通人就是寄张表,自己纳税,然后海关记录连锁,放你Y回去,然后嘿嘿

我估计3年左右实行,我是乌鸦嘴


那些公派出国务工的人员,中国政府知道他们的收入,可以征收他们在国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那些私人出国留学,毕业后在国外工作的人,中国政府怎么知道他们在哪个公司工作?该收多少税?难道回国过海关时要出示收入证明?不出示不让回国?在国外没工作不让回国?

感觉这项规定只是针对公派出国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安了吧。


受教了,还是Way版了解得详细,的确,国内办事更多靠的是条例而不是法律,坐等吧。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它可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1.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3.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有新条例吗? 木有吧


按照中国的税法:

只有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分别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和国籍没有关系.

如果还不了解, 建议去找最新的会计手册, 或者上中国会计课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有些记者,胡说乱说

http://bbs.sgcn.com/thread-7616826-1-1.html


雁过拔毛的好政府:lol


在国外工作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


比如我自己, 2014, 就是两边都是居民

2015, 应该就不是中国居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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