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了一份工作,已经到了四千,想给老婆办dp,但是公司硬是说有半年实习期,一定要先工作满半年才给申请!
然后我问hr,我自己申请,不需要公司担保。hr说这也要公司签字的,公司不能违背这个规定签字!
请问我该怎么办?求助求助
怎么办?:)
按照公司说的做吧。因为dp是公司给办的 不是个人问题。或者和老板商量商量
我倒是觉得这个要求蛮合理的,大多数公司都有试用期,只是这个长点了。
一般公司就三个月试用期,没必要把关系搞僵了,好好和公司商量一下吧。
不算JP,很多公司认为这个薪水请的人,需要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当初楼主应该也同意了的。。。
劝楼主一句,不需要为了半年的DP跟公司闹僵,商量不通的话就忍半年吧。。。这期间可以申请旅游签证让你老婆过来陪你俩月也是可以的。。。
我个人认为公司做法不地道。DP是跟着SP/EP走的,所以公司签字盖章并没有多付出什么,就算试用期就闪人了,准证失效DP也立马失效,公司没有任何的风险和付出,拖半年反而增加了员工的风险,例如半年后突然提高到4500才能办DP那可咋办。
不过劳动者相对资方是弱势,找工作也不是手到擒来的易事,半年时间也不是太变态,建议好好协商,不行就忍了。但是从现在开始要明白,这家公司不值得你效力,不妨骑驴找马了。。。
DP是跟着EP走的,所以申请的权力在公司,个人是无法自己去申请的。一般的试用期是3个月,也有少数6个月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一定不肯提前办理DP的话,你也只有等了。
表现好点,和领导搞好关系,可以让公司提前给你申请的。(大家不要骂,说什么搞中国人的那套,其实人际关系在新加坡也是很重要的。)
。。。工资差一点够4000.。。。蛋疼死 不能申请dp
跟老板什么的打好关系吧,先忍一忍,不要让老板觉得你一来公司就搞事.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你先体现了你的价值,老板会通融的
这个规定倒是不算极品,法律上也没有硬性规定公司有这个义务。建议楼主和你的老板,或者是直属上司沟通一下,如果由部门经理级别的负责人跟HR商量的话,通常还是有得通融的,建议楼主向自己的部门主管说明需要DP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由他们出面会比你自己出面找HR管用的多。
其实没这么简单,第一,DP性质还是属于公司担保的,任何事情公司需要负责的。
第二,申请什么的都是有几百块的手续费的(三月起的价)
第三,公司其实也没义务,一般如果楼主这种情况在面试的时候就需要提出要求的,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自己要公司就一定会给。
个人理解,请勿喷。
就算是试用期员工也是公司的员工,担保相应的DP也是职责所在,并不会引入额外的风险。申请费那几个小钱对公司来说九牛一毛而已,实在不愿意出,也可以和员工商量自己出试用期过了之后返还。公司相对员工是强势一方,如果不愿意办理DP,应该在发offer的时候就明确提出。举个例子来说,有些公司试用期工资是打折的,这就需要提前说明,不能等入职再说,不能假定员工已经知道。
总之,这种事情也没有什么绝对的对错,就看你站在什么立场上来讲话了。建议楼主和公司主管和谐沟通解决。
就算是试用期员工也是公司的员工,担保相应的DP也是职责所在,并不会引入额外的风险。
试用期的确也是,但是如大家知道的,这个员工权力少很多,没有病假,没有年假(年假确认后补回)。。。。
担保不是强制性的,就好比申请PR那个表格,不是担保的,公司也可以不签署。
风险是有的,比如在没申请到loc的情况下非法做工,公司也会受影响的。
申请费那几个小钱对公司来说九牛一毛而已,实在不愿意出,也可以和员工商量自己出试用期过了之后返还。
再小的钱也是钱,这个要看员工的价值了。。。。
公司相对员工是强势一方,如果不愿意办理DP,应该在发offer的时候就明确提出。
这个就有点无理取闹了,这个是员工需要提出的吧。。。
的确公司是强势的,但是不代表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把你自己的事情全部考虑进去。。。。 公司不愿意给你填写PR申请表,是不是也要在OFFER的时候就要明确提出? 不提出就有义务做到?
举个例子来说,有些公司试用期工资是打折的,这就需要提前说明,不能等入职再说,不能假定员工已经知道。
这个是涉及到薪水了,就好比年假等都需要在合约中说明的,这些是雇佣法令所规定的。。。。 和dp 不能挂钩吧
说来说去还是一个公司管理方式的问题。给到这种薪水,试用期转正留下的几率应该超过90%,既然这样,何不把事情做得漂亮一点。卡员工一下,让其心里不爽,对以后工作也有不良的影响。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但是在成本风险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让员工感到更多的关怀,这就是管理能力了。
的确公司是强势的,但是不代表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把你自己的事情全部考虑进去。。。。 公司不愿意给你填写PR申请表,是不是也要在OFFER的时候就要明确提出? 不提出就有义务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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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单独说一下。要雇佣外籍员工,就要考虑到准证,DP,PR申请等等问题。公司的HR团队不是雇来吃干饭的,就是要比员工考虑的多。你要是不填写PR申请表,就应该明确提出,看员工来不来你的公司。那些不填又不提前说的,打的是什么主意恐怕大家也清楚。
说来说去还是一个公司管理方式的问题。给到这种薪水,试用期转正留下的几率应该超过90%,既然这样,何不把事情做得漂亮一点。卡员工一下,让其心里不爽,对以后工作也有不良的影响。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但是在成本风险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让员工感到更多的关怀,这就是管理能力了。
如果员工应聘的时候并未提到配偶需要申请dp(而是想当然的认为公司必须在适用期就开始申请)
你的意思是公司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困难而主动提出dp相关规定?
既然mom网站上没有明确的说明公司必须给员工的配偶申请dp,,公司完全可以不给申请的。
当然你可以认为公司没有人情味,选择辞职的。
这还是一个你站在什么立场上的问题。员工毕竟不是专业HR,考虑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公司有没有一条试用期禁止员工给家属申请DP的条例呢?如果有,那无话可说,如果没有,那就应该允许申请。
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公司管理风格的问题。通过这个讨论,建议找工作的同学们事先都问清楚,是否填PR表,试用期是否能申请DP,头两年的PR CPF比例是多少等等问题。事先谈好双方认可那就没问题。
站在中立的角度。 合约上没说一年涨一倍薪水,是不是就。。。。。。。。。
恩 应该是谁获利谁提出。
现实的确是比较残酷,公司不是你的亲人,何来的人情味。
就看你能不能接受,不能大可以走人。
这里赞同豆包妈的说法。
哈哈,,这句跟我想到一起了。
没有明确的指名年尾可以发20个月的bonus是不是就代表这个可以有,,,,
好吧,如果要纯属抬杠那我甘拜下风。如果这样,那劳动合同要比现在至少厚十倍才行。
因为合同上没有写,员工需要自带办公用具,例如电脑,办公桌,电话,复印机打印机等等。
因为合同上没有写,公司无需出具任何在职证明以及工资单。
因为合同上没有写,公司的水电清洁费用需要员工自己出或者自己担任清洁工。
因为合同上没有写,公司的办公楼租金也要员工分摊。
。。。
所以啊,你举的这些例子更好的说明了,完全不能用“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
如果从合法非法这个角度来说,公司做法无可厚非。就算是试用期过了之后不给申请DP也是合法的。
但是,开公司不应该仅仅做到合法这个最低底线。善待员工关心员工,切实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是一个公司应该进一步做到的,也是公司能够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之一。
填写PR表,开具在职证明,协助办理各种准证都应该被视为公司的common sense,如果做不到就应该提前声明。举例来说,去饭店吃饭要提供桌椅板凳餐具就是common sense,如果哪家餐馆不提供也不违法,但是不提前说一声的话,有几个人能够认可并消费?
因为有些是法律法规限制,有些是按照行业惯例。
的确公司是强势的一方,但是你所提出的,为禁止便有限那是不可行的。
一般合约都有一条,未尽事宜,或者争议处理,就是因为这些原因才出现的,而合同法也规定了,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无效。
回到原题,公司没有义务为雇员的配偶申请,但也没有书面禁止,这个就需要双方协商了。
就如同找工作,是双向选择,你觉得offer 不如你意,你大可以不接受的。公司觉得你不合适也可以不录用你。
我知道你是站在楼主的角度去看待的,虽然同情楼主的遭遇,但是站在客观的角度,这个的确错不在公司。
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楼主和公司去协商,或者换公司。
说的有道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例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和公司和谐沟通解决。不建议因为这个换公司,毕竟找工作不是去饭店吃饭,不高兴就换一家。
这事楼主要是入职前多问一句就好了。
很早以前我潜水的时候,记得本版爆发过一次战争,好像是PR前两年的cpf比例问题。和这个有点类似。从公司角度来说,一直就是按照政府规定的第一年4%来的,很合法。从员工角度来说,不少公司一开始就是16%满的,公司不按这个交为啥不事先说一声。
其实,双方都没错,但是都可以做得更好一些。公司应该事先通知一声,个人应该多问一句。
碰上这种公司也没办法
如果饭店不提供桌椅,也没有在门口贴个通知,你进去吃饭,看到没有桌椅,转身就走,没人拦着你
同理,公司的某些做法没有写在合同里,你觉得不高兴,随时都可以炒了公司
公司只会善待有价值的员工。
过了试用期,如果公司觉得员工有价值,继续执行合同,一切自然可谈
在试用期双方都是可以随时炒掉对方的。但是一般来说这种事情很少发生,公司招人需要时间成本,员工找工作也不见得是手到擒来。据我观察,越是优秀的公司对待员工越宽容越是重视员工,越是烂公司越是把员工不当回事,还美其名曰这些员工不值得当回事。
因为dp需要公司担保,公司提条件完全合理。举个例子,你刚认识一个朋友,他老婆找你借5000块,你会借么(不借就是你不仗义么?)?如果这个朋友你认识很久了呢?公司同理,只不过如果出问题,公司损失更大而已。
说的也有道理,可能是没过试用期,公司还没有把员工当公司的一份子吧。anyway,这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最坏结果就是多等半年而已。
不是这样的.这里的试用期,已经是正是员工,是公司的一分子
合同是一开始就签的,之后不会单独签,各种待遇也是一样的
关键是一开始没有说清楚,办DP也是你的一个条件.
去年我就是这个原因 dp也被耽搁了
谢谢您的建议
主要是HR部门卡着,直属的上司在帮忙说情
是的,说是试用期,其实就是签了正式合同的,以后待遇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