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歌案:刘鑫前男友就不该被判死刑吗?中国仍有追诉权日本留学生江歌被闺蜜男友杀害一事,发生在2016年的11月3日。那晚,江歌为刘鑫买一碗热腾腾的混沌,在车站等了刘鑫两个来小时接上她一起回家,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找上门来纠缠,江歌因救闺蜜刘鑫,被陈世峰捅了无数刀,刀刀致命,而刘鑫躲在房间里,即使江歌在外面大声呼喊着“救命,她仍然紧闭房门。最后刘鑫安然无恙,而江歌却倒在血泊里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然而,在大家的关注点都落在假面“闺蜜”刘鑫身上,不妨回到真正凶手陈世峰来看看。
虽然日本国刑法规定多种暴力罪行皆可被判处死刑,但通常而言,法院仅会对造成多于一人死亡的命案犯人判处死刑。从日本现有立法来看,立法上共有21个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件绝大多数存在于杀人和强盗致死的案件中,并且死刑判决的绝对数量较少。从日本公布的相关数据来看,从1991年至2015年的25年间,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的共197人,平均每年不到8人,实际执行的更少。日本是一个不提倡死刑的社会,被告要被判处死刑,需要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就故意杀人而言,根据1950年至今,被告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的个案,一般在同一案件中被告人杀死2人或者2人以,才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杀死一个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极少,从1950年至今仅有11例,在这11个案例中,被告人除杀死一人之外,还实施了强奸、抢劫、拐骗、放火、抢夺警察枪械挟持人质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通过对日本以往相关判决的梳理,再比较江歌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以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都不及以往相关判例中被告人行为的恶劣程度及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日本作为一个在司法实务中格外遵守先行判例所确定的裁判标准的国家,换个角度来说,也就是按照日本法律,凶手陈世峰可能不会面临死刑。这让丧失了唯一女儿的单身母亲江秋莲无法接受。时隔一年,今年11月4日起,江秋莲开始在日本街头征集网友签名,呼吁判处陈世峰死刑。
那么,这样的请愿书网络签名行动能否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呢?从日本以往有关故意杀人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被害人家属所提出的严惩被告人的要求对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影响微乎其微。在日本,被害人家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要求不作为量刑考虑因素,实务中,在被害人没有家属的情况下,不会存在不起诉或者从轻量刑的情形,与此相对,即使在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的情形下,日本裁判所也不会把死者家属的要求考虑到判决中,而仅是参照相关法律以及以往的判例标准而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江母备受关注的请愿书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到底能起多大作用,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但日本以往刑事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标准亦是不容忽视。
至于杀害江歌的陈世峰,他又是怎样的人?你们有了解过吗? 案发时凶手正值研一被曝大学曾殴打女友据公开信息显示,陈世峰,26岁,宁夏人(也有消息称其是西安人),曾就读于华侨大学厦门校区,2015年到日本福冈语言学校,2016年就读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汉语研究科。事发时,他正值研究生一年级。 一位名叫“xzcdmj”的网友曾报料称,陈世峰曾在大学期间殴打同学,整件事在学校里闹得沸沸扬扬,后来因为学校“包庇”而平息。 这些是真的吗?一位自称被陈世峰殴打过的网友于2016年11月25日发表文章,讲述被打经过。文中,该网友称她与陈世峰在大二时候相处了不到一个月,后因觉得对方偏激想分手。2012年3月9日晚上8点过,两人发生口角,她动手扇了陈世峰一耳光,随后对方将她拽到学校树荫里,一脚踹在她肚子上,边骂人边狠狠地回扇了她。“那个力道有多重呢,反正我当时是直接听不见了,脑子嗡嗡嗡响了一晚上”,该网友自述,后来她打呼救命,才得以逃脱。
△自称曾被陈世峰打过的学生,在网络上发表文章 有记者致电了华侨大学厦门校区新闻中心。据工作人员透露,由于陈世峰不是在校生,还需要进一步核实信息,才能确定。 事实上,近年来在新西兰、美国等地,华人遭遇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追问。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管辖权有何规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因此,华人在国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时,应该及时报警,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依据当地法律使罪犯受到应有惩处。 “华人犯罪,中国法律还能否对其进行追责?”针对不少网友的进一步追问,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但追诉权行使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在看了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后,不少网友提出了引渡的话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根据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公告来看,江歌一案将于12月11日进行第一次开庭,12月20日下达一审判决书,该案审理实行裁判员制度,由6名裁判员和3名法官进行审理。 以下是江歌妈妈与刘鑫那迟来的会面:https://v.qq.com/x/page/t0504zyrk7u.html[点击播放视频:]
以暴制暴, 自己去日本把凶手杀了, 反正也不判死刑. 出钱找个人去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