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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

原来新加坡是这样的

(早报讯)涉嫌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宿舍女厕偷拍女学生冲凉的26岁男学生,今早被控上法庭,面对两项控状。

被告乔尔.拉西.伊斯梅尔(Joel Rasis Ismail)没有代表律师,法官下令将他还押心理卫生学院接受精神状况观察, 案展本月27日过堂。

被告涉嫌在5月11日早晨6时27分,擅闯宿舍的女厕,并使用手机偷拍一名女生冲凉的视频。

他面对侮辱女性尊严和擅闯两项控状,其中前者刑罚最重,可被判坐牢最长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样的行为不一样的后果,我眼中的新加坡本不是这样的。


楼主是在说之前有一样的案例 但不一样的刑罚?那请举出来,部长们早已做出澄清,所以别道听途说了。


同意,散布虚假信息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领导真的需要考虑一下,是不是刀子不够快。。。为何不能禁而止之。。。。
几千个大学生每个第一次可以免法律责任,算起来就算1%坏学生,也够大家忙好几年的。。。


之前的国大另一男生是得到轻得多的惩罚:

(早报讯)警方评估国大偷拍事件涉案男生改过自新的可能性高,加上有悔过之意,因此决定向男生发出有条件的严厉警告,而不是起诉他。

警方今早(4月23日)就事件发表文告,解释当局在是否建议对违例行为进行提控时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涉案人的年龄、重犯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悔过的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加剧因素。

案件中的23岁国大学生被评定改过自新的可能性高,也有悔过之意。警方也说他的相关行为也纳入考量,如使用的设备中没有其他淫秽内容。

“如果加以提控,加上罪成可能被判监,这很有可能使男生前程尽毁,并留下案底。考虑到这些因素,警方只向他发出有条件的严厉警告。这意味他如果在12个月内犯下其他罪行,就会连同目前的罪行一起被控,届时他可能被判监。”

据了解,男生有拍下涉案国大女生的冲凉视频。


之前的事件警方和部长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不知为何还要故意相提并论来炒作。可别人思维简单1的以为所有案件内情都一样。
警方今早发的文告粉碎了这名男生家庭背景“大有来头”的谣言。当局强调这些传言不属实,而且这些因素也不在司法考量范围内。

警方也征得男生家长同意公开他们的家庭背景。男生的父亲是公共交通司机,母亲是家庭主妇。(这回满足了大家的好奇心了吧,红蚂蚁只希望家人不会因此无辜遭网民起底)

警方为何不起诉涉案男生?
首先,警方解释为何发出有条件的严厉警告,而不是起诉涉案男生。

文告说,警方和总检察署能理解公众的关切,希望现有的法律制度能给予潜在受害者足够保护,并能同时阻喝潜在犯罪者不去触法。这是有关当局向来秉持的立场。

警方解释说,

当局在是否建议对违例行为进行提控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涉案人的年龄、重犯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悔过的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加重罪行的因素,如散播不雅画面等。

经当局评估,案件中的23岁国大男学生Nicholas Lim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很高,他也有悔过之意。此外,还有相关的品行因素,如在他所拥有的器材中并没有找到其他色情影像。

据了解,男生有拍下案中国大女生的冲凉视频。

警方文告说,

如果提控男生,加上罪成可能被判监,很可能使男生的前程尽毁,并留下案底。
 
“考虑到这些因素,警方只向他发出有条件的严厉警告(conditional stern warning)。这意味他如果在12个月内犯下其他罪行,就会连同目前的罪行一起被提控,届时他可能被判监。”

流言止于智者。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尤索夫宿舍。(新明日报)
警方表示,本地司法系统力求在惩处和警惕之间取得平衡,并在评估相关因素后,给予犯罪者第二次改过的机会。当局强调,此次案件中采取的处理方式与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致,警方过去也曾在同类案件中,向涉案人发出有条件警告。

曾担任主控官的资深律师陈其玉告诉《新明日报》,年轻罪犯仅被警告并不罕见,总检察署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罪行性质以及重犯的风险。

“我们看到的都是在庭上被控的,而那些被给予警告的是在大众视线之外的,或也有其他不同年龄、职业背景的人也同样被给予警告。总检察署看过无数的案例,有一套全面性的评判机制。”

陈其玉也说,个别案子的情况不同,包括到底拍到什么内容,这些都可影响警方的处理方式。

不过有律师反映,警方只发出警告的做法并不寻常。赢必胜(Invictus)法律事务所创办人、刑事律师陈俊良告诉《海峡时报》,首次触犯刑事法典中有关侮辱女性尊严的条文一般会被判刑两周到四周。

“无论什么刑罚,较恰当的做法是由法庭处理,控方再根据可减轻刑罚的因素,考虑只对男生发出有条件的严厉警告。”

为何另一名男生在理工学院偷拍女生冲凉必须坐牢?

有网民质疑为何在共和理工学院偷拍女生冲凉的罪犯就必须被判坐牢,而国大生却只被警告,刑罚轻重不一。

不记得案情的蚁粉们,我们先来复习一下。

助理服务工程师洪伟生(男,23岁)2013年毕业于共和理工学院,2015年11月8日他回返校园,闯入游泳池的女浴室,打算用手机偷拍女子冲凉的画面。

在进入浴室之前,被告用毛巾遮住头部,避免遭闭路电视摄像机拍到而被认出。他躲进其中一间浴室,等候“猎物”上钩。

过了不久,两名女子走了进来,她们各自进入一间浴室。被告用手机偷拍其中一名25岁女子冲凉的画面。

不过,该名女子发现用塑胶纸包住的手机,看见手机闪出红光,于是大声叫喊。被告吓得赶紧捡起手机逃跑。事后,被告把约40秒长的录像画面删除。

校方是在同年11月26日报警,警方调查后逮捕被告。他被控上法庭,面对三项擅闯女浴室和一项侮辱女性尊严控状。控方以两项提控,被告认罪后,被判监禁10周。
 
调查显示,被告曾在同年7月两次闯入共和理工学院游泳池的女浴室。他也曾闯入浴室偷窥女子冲凉(只看10秒但没偷拍)。此外,校方也曾接获投诉指闭路电视摄像头被人用塑胶袋裹住。 

控方指出,被告是有预谋地犯案,他拍摄女子赤裸身体冲凉的画面,严重侵犯隐私。此外,被告拍摄的录像画面很长,达40秒之久。

控方说,虽然有关录像画面并没有传播出去,但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必须严惩被告。(人名译音)

警方今早在文告中也说,警方很清楚人们将这起国大偷拍事件与2015年的另一起共和理工学院偷拍事件进行比较。

警方指那名在共和理工学院偷拍的23岁男生曾多次犯下刑事擅闯,而且还刻意掩盖自身罪行,不但刻意遮挡周遭的CCTV电眼,还用毛巾遮脸。此外,那名男生也没有主动承认罪行,而是在警方展开追查后被捕。

“那名男生已经毕业自共和理工学院,却在长达四个月内屡次犯罪。有鉴于此,警方和总检察署当时商议后决定起诉他。两起案件的实情是非常不同的。


现在我们等看刚发生的这起的起诉理由是啥……不管怎么说,23岁远超法定成年年龄。


社会公正需要公众监督,不知为何有人对此抵触……


跟你说重罚了,重罚了,重罚了,没听到吗。。。 往枪口上去。。。。


如果刚发生的这起之前就放出重罚信息,那可以理解,如果最新这起发生了才说要重罚,就不让人信服了。


前一宗之后不是发出了吗?


没注意到。法律都有具体的白纸黑字的条条框框,符合哪条就定哪条罪,现在的印象是很多人为因素,法外有情。


那受害怎么想。。。。


这个是多大件事情啊?一个国家的法律调整得根据它的时间点来吗?不然就不服?
一个国家的法律调整是非常严肃和费时费力的。调节印花税你为什么就服了呢?


与调节法律没关系吧?


我在想,如果是一个学历不高,做基层劳动得工作人士偷拍, 是不是社会影响就没这么大了?


就像之前有人说的,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惩罚。


社会反应应该没这么大, 至少不会因为反感学历而描黑这事。 不少人得关注点不在这人身上,而是在NUS上。

不过,按照务实得角度来看,这人是应该轻判,因为这事再怎么重判,几年后也会出来,经过监狱得熏陶,人更糟糕, 而且没了前途,人只能变得更变态。 文化人可比流氓可怕。  
社会在这人身上投入得资源多,就这么变质了,有点可惜。


没注意到这起新的案子和理工学院的案子 两位男性都有前科吗?


还是先看新闻内容,去理解有多少案例是轻判重判,为何会轻判重判,还有部长在国会讨论要立法加重刑罚的谈话,再打抱不平也不迟。


新案子男主角有前科,没看到报道,如真有前科,罪有应得!


法律修改前后定罪标准不同可以理解,法律修改讨论阶段不应成为判罚标准不一的理由。


我有些不理解,好像有些违法行为是警方起诉,有些需要受害人自己起诉,标准是啥呢?就像最新这起偷拍貌似是警方起诉,而不是被偷拍者自己起诉。


都还没审判。而且新闻说是曾多次偷拍。


大家讨论这么多,有没有人对警方展开质疑?感觉警方是最掉链子的一环?


警方是关键一环,貌似警方可以决定是不是起诉,如果警方决定起诉,受害人可以省掉很多麻烦,自己起诉感觉不是件容易的事。


不是警方,是检查机关,新加坡也有检查机关,根据警察手上得证据,来决定是否刑事起诉。

自己起诉和刑事起诉不是一回事, 而且可以同时起诉。


检方起诉就省掉个人起诉的时间及诉讼费用损失了。


跟这个没关系,起诉得点不一样。  刑事以刑期和罚款为主, 民事以赔偿为主


民事赔偿据说最高500元,了了。


这个看情况,如果民事赔偿这么少,就没人去打官司了, 民事官司比刑事官司多得多得多多。。。。一般刑事诉讼,也会判一些赔偿,比较少。  跟单独民事诉讼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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