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偶担保申请PR的FORM 4-PART B中,有一条’IF RESIDENT IN SINGAPORE (LIST IN CHRONOLOGICAL ORDER)’-‘any person who resides or had previously resided in Singapore by virtue of any immigration pass or permit or work permit.’不太明白要填的是什么,查了一下历史问题,有人回答说:你以前有拿其他准证来过吗?没有的话,不用填。还是不太明白,请懂的朋友帮忙解释一下,十分感谢!我老公四年始终是SP,但多年前拿旅游签证来新旅游过,请问这旅游签证的时间要写么?实在不明白需要写什么准证/签证下的在新时间。
谢谢回复。请问,需要将持SP期间,每次出入境的记录都填写上吗?
另:在持SP之前,很多年之前,有拿旅游签证来过新,这个也要填上吧?
谢谢啊!
有曾为配偶申请的人士来回答这个问题吗?谢谢。
五月我交资料时,前台的职员说只要填第一次进新加坡的时间,记不得日期的话,年份就可以,所以就是当时拿旅游签证的那一年
楼主提交申请了吗,我情况和你差不多,也是之前拿旅游签证来过,楼主怎么填的?
这个是指长期居住,不必要每次进出吧?
长期的,怎么也记得起来的吧?
另外,是在为难,可以到交表的时候直接问,直接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