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新加坡公民,女方独生女,妈妈是中国人。LTVP五年,一直和女儿在新加坡住。买房子女方妈妈拿的首付和装修钱及所有家具钱。我们只拿出CPF.结婚后和妈妈一起住。那需要去HDB签字时写上妈妈有居住权吗?需要妈妈一起去签字吗?为了给妈妈一个安心和保障。
谁的房子谁去签就得了呗
不需要. 主申请人去就可以了.
在申请的时候有放妈妈的名字进OCCUPIER? 如果有放的话她是可以居住的. 但没有房子的所有权.
所有权分JOINT TENANCY和TENANCY IN COMMON两种,后者可以双方协商选择拥有的产权比例,如果房子确实女方出的多,为了让女方家长安心,楼主夫妇不妨考虑选择后者并合理分配产权比例。至于妈妈有居住权,无须签字画押才可保证的吧,楼主夫妇孝顺,房子就永远有妈妈的房间。
组屋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你们夫妻申请,就是夫妻是owner,你妈妈不管出多少钱都没有拥有组屋的资格或者“股份”,最多放在occupier里面。但是如果是为了像中国一样加个房产证名字,这个作用起不到。。。
谢谢了,有这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