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购买房产相关规定文章来源: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处
2011-06-17 09:59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国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200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购买房产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但必须到当地土地和房地产部门备案,且以实名制购买。
二、投资房地产市场
1、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三、购房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
1、首先要查看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是否为外销房,如果该商品房项目是外销房,则可以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若不是,则应由开发商统一报国家安全部门将该幢楼房改为外销房。
2、双方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
3、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办理房产登记所需材料:购房合同、经公证处公证或者大使馆认证的译名公证书、本人有效护照(不能到场的需提供本人有效委托书)、商品房登记资料以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二手商品房
1、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署买卖合同。
2、买方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
3、买卖双方提交过户相关材料。
4、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5、领取房屋产权证。
6、办理房产过户所需材料:买卖合同、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件(其中境外人士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经公证处公证或者大使馆认证的译名公证书)、所在省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以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现在到处限购,尤其是境外人员,各地政策又不一样,觉得这份文件的信息有些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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