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11月8日星期一《联合晚报》头版之《杀继女 逃死刑》感到震惊,在法律如此完备和公平的新加坡,竟然能让在杀人事实早已昭然天下的时候,以杀人犯患严重的精神抑郁症为理由让他逃脱死刑。让人感到困惑不解的是为什么法律把危害社会的罪犯再次放归社会。
想想花季的年龄死于非命,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如果王潘辉能够顺利的长大,她或许是个老师,记者,工程师,演员,总之她至少会是个自食其力的人,至少能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贡献。可是,还没进入中学,人生刚刚起步就命丧黄泉,谁能来为死者讨个公平呢?
因为社会有不公平,所以才有法律存在。法律的存在以公平公正为本,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杀人犯有权利,难道死者的权利就应该被漠视吗?被告他每天不是要承载那么多乘客的,他每天不都在为别人的生命负责吗!如果真患有所谓的严重抑郁症,那他怎么能负起对别人生命的责?对未成年继女尚能这样残忍,谁能保证他对素不相识的乘客没有威胁呢。如果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事后又以自己是疯子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那么法律的尊严和价值又何在。
法律是要主持公道的,死者已死,无法为自己申冤,活着的坏人(如果杀人之人还不叫坏人的话)不但逃脱罪责恬不知耻地苟活在这个世界上,更误导人们坚信法律是可以被某些律师医生玩弄于手掌之中。无辜的生命之花就这样无声无息地凋谢了,坏人却受到法律保护继续逍遥在这个世界,有机会继续危害社会,这样的法律到底在保护谁!我认为法律之外,还有天理存在,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能接受杀人犯可以找任何理由来逃脱应受的惩罚。
唉,你看看中国,好多杀人犯去做个精神鉴定,只要能拿到精神失常等结果的,都可以改为有期徒刑,或者免刑。新加坡还算好的哈,呵呵
难道法律只惩罚罪人不惩罚有病的罪人??因为有病所以不受法律约束?这是什么逻辑,还有天理吗?如果受害人是新加坡人呢????当初碎尸的红梅的那个新加坡杀人犯一样没判死刑,那个祸害黄娜的阿豪被判死刑,如果阿豪是新加坡人呢????
建议楼主先去了解法律里谋杀的罪成构造,然后再去了解法律里sound mind和undsound mind的分别。。。
见多了,说也没用,国内前段还有一个抓到真凶,替罪人再改判其他罪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