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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问题,法律达人请进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一个月薪水的违约金。
但上班后我发现每天都要加班才能完成老板安排的工作,因此每周实际工作时间都会超过44小时。我可以用这个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付违约金吗?由于我们上班不打卡,怎么能证明我每天的工作时间呢?我怕到时老板不认账。请法律达人或有经验的人指点一下,谢谢。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一个月薪水的违约金。

但上班后我发现每天都要加班才能完成老板安排的工作,因此每周实际工作时间都会超过44小时。我可以用这个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付违约金吗?由于我们上班不打卡,怎么能证明我每天的工作时间呢?我怕到时老板不认账。请法律达人或有经验的人指点一下,谢谢。


刚才有朋友告诉我在新加坡加班很正常,这个我也了解,我只是想问问,可不可以用加班做借口来解除劳动合同,毕竟是老板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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