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小马哥继续更新案情的发展,让大家有个经验教训。
我的观感:我很同情小马哥的遭遇,因为我也碰到过中介甩手撂挑子的事。由于那个律师楼Capital Law多收了银子,我只好从中介费里扣。这个中介公司ERA竟然写信给我说不把钱补齐,就会告我!天下哪有我给了5,6千拥金后还要被告的道理?我打电话给那个中介Vince Poh(请大家留意这个冒似老实的人,其实小诡计多得很),他不仅不回电,还在新电信办理了屏蔽我的来电的业务;写电邮给他,他当然也不回,反正給你来个人间蒸发,拿了我5,6千的佣金后,还跟我来这套把戏,岂有此理!他和你的中介不同的是,他是新加坡人难人,难为人的男人。好在我最后买到了房子,虽然你号称不差钱,你小马哥蚀了7千银子还啥都没捞着。你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出此下策,在这逼你的中介出声,可怜啊!其实你有了那补充协议,可以大胆挺进,完成交易,买到那房子。你有点太小心了。
这顶多算个诈骗案,刑事案谈不上。希望你准备走法律程序吧,别怕麻烦,告他几年,你会得到正义的判决的。
再写几句给那个在网上解答问题的绰号“努力工作”,我倒看不出你在这个案子上在努力工作,你连你的客户(老板)都不理,还好意思告诉人家案子已经结束了,还威胁用你的律师对付人家。你没赚到钱,就不管了?你客户的7千元是大风刮来的吗?也许你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来帮你的客户要回那7千大洋,但至少你应该保持与你的客户的沟通啊,而不是玩什么“消失”。你以为新加坡很大吗?还是你的客户会很快忘掉这个倒霉的案子?我很怀疑你的职业操守,还好我没碰到你这种中介。
小马哥,给力! 另,小马哥,给你忠告:你最终的目的是,买到那房子;或,要回那7千块;并不是让某人坐牢,或磕碜某人。
—————————–我是分界线————————————
以下来自【铜牌推广者】对于这整个案子的总结: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4264355&pid=42280535&fromuid=108420
我的看法,这个事情的有几个关键点,环环相扣。
1,首先当然是屋主去小额贷款,相信卖主是无心之过。真的有急用。
2,此事被律师HIGHTLIGHT 给小马哥。律师只是在做一个免责的动作。
3,小马哥不原意就此EXE OTP,那也是情理之中的。
4,只是,中介/律师建议之后,又签了那对买方极为有利的‘付款补充流程’,OTP的执行日期又延长了10天,为什么还不执行OTP,我就有些不明白了。当时如果执行OTP,现在的屋主就是小马了。
5,努力工作不接电话,(相信有种种原因)导致小马哥和中介的联络中断。这个也很关键。再觉得不胜其扰,也应该保持沟通畅通的。然而当她打回去时,却轮到小马不接电话了。
6,我相信努力工作是个优秀的中介,也有经验,在这中间2头联系,一定做了无数的工作。是外人难以想象的。她的心情不会比小马哥轻松。这里向努力工作同仁致敬。如果是我自己的话,坦白说我大概也只能做到这里,只是,我不会让COMMUNICATION BREAK DOWN,没有接到的电话我会打回去。
—分 界 线—
小马哥曾经说过,‘借鉴于古希腊大哲人苏格拉底的以对话抗辩为主的启发式教学模式,小弟将与楼主携手一道,共同努力,使广大群众从这场真实生动的经典案例中大受裨益,也定能使得本楼更上一层楼。’
确实,本贴真正体现了对话和抗辩。使广大群众从这场真实生动的经典案例中大受裨益。
只是,事件的结局可能出乎小马哥的意料之外。
事件刚开始时,一月初。在努力工作的帖子里。
和大家一样,我为小马哥的订金 7350 而担心。
山谷和平凡2位网友,真心,诚意地帮小马哥分析。
平凡的中肯建议,和我的不谋而合,没想到平凡被小马哥,冲得灰头土脸,咱也就乖乖闭嘴了。
看到努力工作的回帖,算是对整个事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当我读到那’付款补充流程‘着实吓了我一跳。
第一步到第五步,其中任何一步没有完成,卖主将被处以定金的10倍的罚款,而第一步是买方的动作,(EXE OTP 的动作交4%),不是卖主能控制的。卖主会在这样的协议上面签字,说明卖主是诚心的。
联想到努力工作的一些话,如小马哥恐吓卖主,强拿屋主证件,直到对方打999,以及努力原话“我是中介,我不是警察,也不是你请的私人侦探。要研究屋主是不是拿了钱逃跑的事情你不应该老是交待我去办”
我相信小马哥不简单。
再看到小马哥对努力工作冷嘲热讽的语气。及对网友插科打诨的口气,我又感觉小马哥过于自信了。自我感觉太好了。至此,完全旁观心态,闪到一旁。
(其实,那时对于卖家来说,事情已经结束,小马哥由于没有按时EXE OTP,订金没收,重新卖屋子。)
后来。战场移到了本贴。和另一格关于CAVEAT 的帖子。亮点如下。
– ratemouse 大侠出手不凡,不是律师胜似律师。把CAVEAT 的知识作了普及。让理财板人人心服口服。–确实高人
– 小马哥从最初的谨慎不愿意EXE OTP,升华到认定卖主诈欺,诈欺买主,和MONEY LENDER。进而要为民除害。却让我莫名其妙了。
– HAIYAN-LAW好心建议小马哥赶紧行动,拿回订金或请律师,同时好奇‘如果最后结果对买家不利的话,你还会上来汇报结果吗’,小马的回答是:实时跟踪报导嘛,当然要实事求是
– 熊猫妹妹 最早简要指出了本案的核心,即‘其实只是自己担心太过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确实高人
– HAIYAN-LAW 终于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 小马哥认定ratemouse,HAIYAN-LAW 是厨子(卖主)派来的有乡村女教师背景的律师,要集中精神,和他们‘酣战’,更令人匪夷所思。
– ratemouse说了一句很给力的话:‘几番对话之后,最大的想法是,太同情买家中介了遇到了这样的客户,兼同情卖家遇到了这样的买家’
– 云儿在100楼,很为小马哥说了一些好话的,问题是,小马哥的点评,却让我觉得他并不领情。111楼云儿的回复可谓超高水准。至少我这么认为阿。
– 小马哥终于在116楼解释为什么暂停EXE OTP,原来,他并不认为自己是放弃EXE OTP。原来,执行OTP 会导致12万的损失,+ 5年。
– sgcid出场,绝对支持小马。
– sgcid 又说‘ 中介跑两三次腿,就能赚几千,老子辛辛苦苦一个月才能这么多啊。依我看,一点也不合理,中介费300块还差不多。你要感谢就感谢吧啊!’说出很多人的心声。搞到地产公司老板麦克老大,愿意收他为徒了。
– 150楼小马哥在2月16日的点评,让我们知道,其实早在1月10号,订金就已被没收。
– 195楼,3月1号,努力工作说,托小马哥的福,她和卖方的中介被CEA(中介管理机构)请去喝茶,原话‘去了才明白了原来当时人愿意去举报,但是不愿意说实话,漏掉了很多重要的细节,而且还有些欺骗的成分。这样要怎么让政府办事?还好这件事情中介都愿意说实话,律师也愿意说实话。cea的officer看了当时人在网络上面发布的言论,竟然建议我们应该去报警立案。然后去政府部门打官司,控告诽谤。而且不是诽谤1个人,而是3个中介,1个屋主。’
– 努力工作后来又提醒小马,‘你真的是钻到牛角尖阿。没有人帮得了你。不过我相信你也不需要别人的帮忙’,相信很多人都同意。
– ratemouse始终兢兢业业为大家做法律常识普及,同时不卑不亢,点评小马的特点。‘这样久了,还没发现律师意见什么的对当事人来说基本就是浮云,和自己意见一致的就相信,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就决不相信,一但认定相信的决不改变,什么道理法律常识逻辑都是无效的’
– sgcid 提出很好的建议‘建议大家看问题的时候,不要把自己当做第三者,最好你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你是房东,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中介,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小马哥,会如何处理,为什么这样处理。’大家的回答是,‘已经设身处地,问题是小马哥太自信,不听别人的建议’
– 275楼,麦克大佬宣布,‘2x Bxxxx Bxxxx Exxt Axxxxxe 2x #xx-08 99 Yrs From 20/06/2000 xxxxxxxxx $730k 11 Mar 11’
– 屋子已经卖给他人,价钱730K,比小马当时的OTP价少5K。小马肯定拿不到屋子了。要维权,剩下打官司一条路。
– 开贴的义顺同学总结:小马哥坏人没抓到,房子没买成,定金没要回,同情没得到。统统算是白忙活了,大家散了散了啊。
– 山谷同学自始至终很谦虚,很中立,说:从不懂, 不了解,不太明白,变为开窍,想通了,比较了解了, 不是收获吗。–我是很同意的
– 小马哥曾经说‘让子弹飞一会儿’,至今,应该子弹是飞完了。
– 3月10日之后,至今小马哥没有出现,估计很忙。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264355-32-1.html
楼主,我不再帖子里解释,并不代表我错了。
我从来没有不管过任何一个顾客。你可以问问小马哥是他不接我电话,不回复我sms,还是我不回复他论坛给我的短消息呢?
我认为联系手段是电话,和sms,但是小马哥在我的帖子里面公开和我说律师信才是正常的联系手段。那你要我如何联系。 我不是你说的黑中介,我的顾客用的是PKWA律师楼。明白人都知道我再说什么
我的简单理解是,如果你和小马哥的沟通是畅通的,至少他不会在这里把这个案子连同你一起爆光吧。本来可以在私底下解决的事情,非得闹到让很多人都知道的地步,难道这就是小马哥或你要的最终目的吗?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人家蚀了钱,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你没赚到钱,也不能大撒把。除非你受到了小马哥的人身威胁,你可以报案,或回避。不要把客户当成纠缠,钱不是那么好赚的。
一个好的中介,应该是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前提下,来促使交易顺利进行。你可以自省一下,你有没有做到这一点。
你应该私下问问小马哥,为什么我们沟通不畅通的原因。我理解是小马哥在屋主签了补充和约以后再5日晚上10点多的电话里面,让我一个人和屋主在谈一次,观察屋主的表情,让屋主拿出CHINESE NEW YEAR回国的机票,还有开店的发票。并且让我在有机会的可能下拍照,并且录音整个谈话过程,然后回来后和小马哥汇报。然后小马哥在去分析屋主欺诈案的下一步。我当时提出再次大家见面谈,他不同意,非要一个中介去做私人警察。是你,你会答应吗?
我并没有不保护他的利益,在EXERCISE没有过期的时候12月29日,我多次问小马哥,房子要不要买,我也答应,如果他不想买,我会想办法帮他拿回1%定金。当时小马哥说要买,也说了不想麻烦我。就这么简单。这些话你可以问问小马哥,也可以问问小马哥的老婆。
我自己反省了很多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我都按照正常手续办事情。也没有不维护顾客的利益。
所以我说了不了解整个事情的过程,希望不要乱点评。
什么事啊,闹这么大。
真是越看越复杂,我不想发表言论了
no comments, 跳出了我的能力之外了。
楼上的真爱8卦啊,哈哈
还是不发表任何言论的好,我太笨
这个帖子,已经都是专家级别的。
具体说说啊…
最近工作很不忙, 正愁怎么打发时间:)
原来有故事的人这么多,,怎么不见把故事拿出来分享?如果早点说你的故事,是不是造福不少的人呢?
为自己捏把冷汗,我家都是我一人在折腾房子,其他人只负责签名,我这个傻大姐一路还算顺利。
“鱼“应该写出来,好让大家防止类似的案例,有些人貌似帮助大家,排移解难,其实是借助本版的人气招揽生意。小心啊,龙蛇混杂阿。
鱼爱洗澡,你应该把你的事情写出来,,不然不明真相的群众又把罪名套在我的头上了.
不好意思,修改了帖子,我连内容都看不懂,就乱跟贴,抱歉!
那是2年前的事情了。过去了就过去了。
几日没来,坛子里简直是翻天覆地热火朝天啊,好像就等着小马哥儿出场啦!先谢谢这位高人的评论指点。另外,提供一些个人看法及相关细节,镶嵌在您的原文中啦!致礼!
希望小马哥继续更新案情的发展,让大家有个经验教训。 (这是最为重要的目标。另,本案的最高理想是,希望本案成为新加坡房产交易史上最后一宗诈骗案,从而为我数十万新加坡华人华侨扫清一切购房之困扰)
我的观感:我很同情小马哥的遭遇,因为我也碰到过中介甩手撂挑子的事(谢谢同情!毕竟小马哥儿中招不深,还能反叫;而更需要同情的应该那些已经中招或正在中招的兄弟姐妹们,我们不但同情,还应及时伸出援手)。由于那个律师楼Capital Law多收了银子,我只好从中介费里扣。这个中介公司ERA竟然写信给我说不把钱补齐,就会告我!天下哪有我给了5,6千拥金后还要被告的道理?我打电话给那个中介Vince Poh(请大家留意这个冒似老实的人,其实小诡计多得很),他不仅不回电,还在新电信办理了屏蔽我的来电的业务;写电邮给他,他当然也不回,反正給你来个人间蒸发,拿了我5,6千的佣金后,还跟我来这套把戏,岂有此理!(看到这,觉得你的顶多是个民事案)他和你的中介不同的是,他是新加坡人难人,难为人的男人(我那个是个女人,百里挑一的女人)。好在我最后买到了房子(好在小马哥儿抓贼的经验丰富,及时的来了个反客为主J),虽然你号称不差钱(刚在中国出手了一大批股票,这回更不差钱儿了J,为抵制通货膨胀,开始准备买第二套的首付了),你小马哥蚀了7千银子还啥都没捞着(我捞到了贼一个呀J 没准他还是个正被悬赏通缉的惯贼呢 )。你没有别的办法(其实不是没有办法,而是在正确的时间采取正确的办法),只好出此下策(是分享,不是下策啦),在这逼你的中介出声(她出不出声改变不了事态的发展),可怜啊(最可怜的应该是那越南厨子和厨子背后的可能存在的高参)!其实你有了那补充协议(我那协议是好啊,不过已经被越南屋主给拒绝了),可以大胆挺进,完成交易,买到那房子(如果挺近,肯定没戏;及时暂停,反到有戏。这就是以静制动的玄妙)。你有点太小心了(因为此贼不一般啊,手法纯熟,布阵严谨,运作有序,智商不在我之下,显然是个惯犯,不可小觑)。
这顶多算个诈骗案,刑事案谈不上(根据新加坡刑法,诈骗系刑事犯罪行为)。希望你准备走法律程序吧(不是将来时而是完成时),别怕麻烦,告他几年(排期几个月就差不多吧,审理顶多1个小时,因为证据太充分,书面的,Email的,外加近10个小时的全部对话及部分电话录音。如果有当事人做假口供,刑罚必定更严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含糊J),你会得到正义的判决的( 得到判决的是那越南厨子,不是小马哥儿呀J )。
再写几句给那个在网上解答问题的绰号“努力工作”,我倒看不出你在这个案子上在努力工作 (事实上,她的确很努力,不是一般的很努力),你连你的客户(老板)都不理 (她说在这个case里,她其实有两个客户,以致于警察都曾被她给搞蒙了),还好意思告诉人家案子已经结束了(她只是想告诉我,屋主见好就收了,犯罪阶段性中止,一期战利品1% ,$7350, ),还威胁用你的律师对付人家 (她开玩笑的,因为她的律师跑得比她还快呢) 。你没赚到钱,就不管了?你客户的7千元是大风刮来的吗?也许你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来帮你的客户要回那7千大洋(要回7千大洋那是根本没必要,因为是诚意买家嘛),但至少你应该保持与你的客户的沟通啊(其实她应该是一直在和她的客户之一在沟通的,但那客户不是我),而不是玩什么“消失”(毕竟,她需要时间反省总结。一边在家面壁思过,一边心里唱着“忐忑”)。你以为新加坡很大吗?还是你的客户会很快忘掉这个倒霉的案子(关键是广大的群众不想忘啊!另外,倒霉的应该是屋主,受益的则是广大群众)?我很怀疑你的职业操守,还好我没碰到你这种中介(就算“努力工作”再错,我们也应该给人家一个从心做人的机会,这是我佛慈悲,善哉善哉)。
小马哥,给力! 另,小马哥,给你忠告(谢谢,敬礼):你最终的目的是,买到那房子(自始自终的目标,而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含糊);或,要回那7千块(完全没必要。BTW, 钱没有能要回来的!只有送过来的);并不是让某人坐牢(某人想不想吃牢饭完全取决于他自己),或磕碜某人(面子是别人给的,脸都是自己丢的)。谢谢观赏!J
6位数?100000吗?这么离谱?
故事原文呢?
点评conniesisu 米版原来也这么八卦。。。哈哈。。。 发表于 昨天 00:34 删除
山谷无回声 严重同意! 发表于 前天 22:59 删除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2643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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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八卦了,这个版块也该冷冷清清了。
为了【发帖量】,欢迎诸位八卦,再八卦!
米版超级8卦婆是也。呵呵。8卦之心,人皆有致。
no comments,Sorry 跟错帖子了,不想事情如此复杂,超出我的智利范围了,抱歉
Jerryma, 你是做律师的吗?呼呼!!小鱼还真很少佩服神马人,(这个论坛)不得不朝你竖一个大拇指!!! 法律不是由律师制定的,而是议会制定的,议会又是由群众代表组成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司法裁决权(刑事案)放在由群众代表组成的陪审团手上,而不是职业化的法官手上。职业律师在整个诉讼辩护过程中只是个nobody,甚至更多的是bad guy。于是乎,莎士比亚 如是说,“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死所有的律师。”要佩服就去佩服广大群众的智慧吧,因为雪亮的眼睛是群众的。另外,您的大拇指是向上树的呢,还是向下树的呀?!J 我中招过,但是除了哭得眼泪鼻涕都出来,就没有怎么反抗了。。。。。。。因为后来事情发展的方向是全部朝我有利的方面发展了。good good good ,very good 中招了,要动脑筋啊,搞不定,找朋友帮忙啊。“后来事情朝有利的方向发展”,要么就是你根本没“中招”,要么就是你运气好,不法分子犯罪中止啦。你有惊无险,的确very good
我太多废话了 :(
和气生财!
在这里的中国人哪一个不是讨生活的,哪一个不是拖家带口的,买房子的哪一个不是自己的血汗钱,坚决打击不良中介!
我老有空的去翻了旧帖,从这里开始,
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2241400-44-3.html
435楼,那个帖子锁了,不能回复了好像。。。
我看了相关帖子,估计这个中介很有可能同时是卖方中介又是买方中介;如果她仅仅是买方中介,不会这样偏袒另外一方;
只有她既是卖方中介又是买方中介,为了顺利执行,收取佣金,才会这样操作。
严重同意您的意见!J点评这玩艺不能直接回复阿,过年后短信你哦,牛人!真牛!(俺不是牛人,那屋主才叫牛人。人家是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个人信息不要放在网上阿,我已经收录了您的贵号码了。(俺的“电话号”就用来让别人call的,要是把它也当什么“隐私”藏起来,那还买电话做啥!?J 再者,俺也相信这 “狮城网” 的坛子里都自家兄弟姐妹,根本没什么敌对分子。)ps: 俺忘记说了,个人观点,经供参考:得饶人处且饶人,(这话讲的好啊,这就是为什么俺说让那越南厨子再过个安稳祥和的春节。让他感觉到咱们泱泱大国华夏民族的文化底蕴,扬我国威)中国人在这边当中介也是忒(这个字,不认识L)不容易,有家庭,有孩子的就更加不容易,(我们没人能从这案子里看出中国人的事,只能看出那“越南”的“厨子”的事)都是讨生活吧,如果那个四个字的id 不是那么罪大恶极,就别sue人家了。劳民伤财的。结段善缘也是好的。:) 四个字的ID,是“越南厨子”吗?他的罪大罪小,是警察和法官说了算。既不劳民也不伤财,因为原告是公诉人 警察嘛!刑事案就这点比民事案先进,省时、省力、省钱、省脑子J! (要不,咱们纳税干嘛呀!)莫非、难道或如果 您指的是“努力工作”… ,她是俺的中介呀,俺爱她还来不及呢,怎可能sue她。而且俺之前还答应了她事后的一顿very大的餐呢!小马哥儿言出必果,从不食言,纯爷儿们。当然你可持不同意见。俺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再次严重的同意并感谢您的宝贵的意见J ,敬礼!
和气生财,退一步海阔天空!
好多不靠谱的说法。
稍微科普一下刑事和民事的区别。在中国的语境下,刑事案是敌我矛盾,民事案是人民内部矛盾,前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民事案在新加坡同样被称为internal matters,警察调查确认了一个报案是internal matter,一般不会管,除非双方是正在面对面可能会发生冲突警察才会赶到调解)
诈骗罪,核心是“骗”,骗的主要表现是主观上故意“造假”并获取利益,例如使用“假身份”、“假文件”、“假效果/利益/成份”(假药、假奖券、假贵金属)、“假交易对象”(不存在或不为行为人所拥有的交易对象)等等。就像前面有人说的一样,刑事案比民事案简单,容易判断,只要能证明了A有造假行为并故意以此获取利益就可以开始刑事调查和起诉加审判。而民事案,要判断两方A和B之间谁对谁错和责任,比较复杂。
诈骗罪的设立保障的是大家交易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但是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则不在刑事法的保护下。按照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公开主动毁约或者违反合同是可以的,只需要相应的做出赔偿或放弃定金即可,如双方就解决矛盾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交由民事法庭来裁判。
关于这个案子现有描述,没看到有“造假”的行为,OTP之后抵押贷款这个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而且还发出了面向全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查到的caveat,不可能是“造假”的,反而更说明所卖的房子是“真”的。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写明在执行OTP前不可以抵押贷款,那么可能连违反合同也算不上。房产交易连OTP都没有执行,这情况告到民事法庭上也很可能“不于受理”。
你穷打嘴仗干什么啊?
该干嘛干嘛去啊,上律师楼,甚至上法院,都行的呀。
在论坛黑字红字得穷写,没用的呀;等结果出来了,告诉大家,让结果来说话;大家自己会判断的。
如果光是在论坛穷码字了,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你是先发制人制造点有益于自己的舆论呢。。。
jerryma6002: caveat是真的,但屋主申请抵押贷款时,恶意隐瞒已售卖事实(即不作为)误导第三方,构成欺诈行为。 发表于 10 分钟前
这个你去查一查,如果新加坡法律没有规定说必须告知已售卖的情况,或者说签了合同但是没有执行opt不算真正的售卖的话;
这个只能算是对方钻了法律的空子;不能算欺诈的;
所以你如果网上说了人家是欺诈,倒真的很容易被人抓到把柄;当然不会有人这么有空对一个网络id来真正追究什么侵权不侵权,最多让你把东西删掉等等;
你有律师吗?还是找个懂的律师好好问问清楚,好好了解情况吧;然后该干嘛干嘛去。。。
旁边人看着都着急,你要么快点去把定金拿回来;
要么快点去把房子买下来呀。。。大过年的啦。。。哪能就这么大家耗在那里。。。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哦,没完全理解您的意思 🙂 其实已经交接给警察了。另外,实时更新补充本案是应广大群众的要求,时刻心里想着为人民服务,人生才能充满意义。
结果固然重要,过程也不能忽略。您平时看电影的话,也不会就只看个片尾吧.
等结果,
这样的事情,蛮少见的;看看到底最后怎么回事情;
八卦下,如果最后结果对买家不利的话,你还会上来汇报结果吗?
”如果新加坡法律 没有规定说必须告知已售卖的情况,或者说签了合同但是没有执行opt不算真正的售卖的话“
报告,查了,确实有这么个的地儿存在那么样的法律,不过那不是新加坡,那是西方极乐世界。报告完毕。
其实haiyan_law雪滴也是有道理的(感觉她老人家应该是律师,连天国的法规都知道呐), 要看法律如何界定, 俺只看了 HDB的OTP样本, 有一条是-OTP后, 买方不得将标的物业的任何权利转让第三方–俺认为是合理的(那条写不写都是一样,因为物权法和合同法里也写着呢。要是啥都要往otp里塞,那otp岂不就成了一部法典大全,还得雇两个民工抬到律师楼去做exercise,太恐怖了吧), 至于转让了会如何, 要看法律问律师, 如果没这一条, 就真不好说。(律师早就说了,屋主民事行为无过错。刑事的她又管不着,所以就把球传给警察了)是不是民事案, 或是刑事案,真的要看法律, 问律师, 查合同。。还要看事主究竟是怎么做的。(屋主正在做的仍是“闭关”)本着对各方都有益的解决, 多数律师都会试图‘庭外解决’的。 (庭外庭内的好像和我没关系呀!因为现在我不是原告,原告是公诉人警察,我顶多能提供点充分的证据。您如此的睿智,这个肯定能理解吧。再说那越南厨子,人家是临危不惧呀,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英雄本色,根本不需要谈哪!给他过个春节,年后警察一定会找他促膝而谈的 ,说不定还能请他喝杯咖啡啥的呢,他赚到啦:) )
小马哥说话蛮冲的嘛,一个个回复盯着都不放过。。。汉语理解力有待提高啊。。。
jerryma6002 不用等到结果,现在对买家就已经不利了,“人家根本就不想卖房子”,汇报完毕
人家为什么不想卖房子呀?就为了吞你的定金吗?
还有,各国法律不完全一样,有的适用中国的未必适用这里呀;你当然要找个熟悉本地法律的律师咨询才有胜算;中国的物权法合同法不一定适用这边的。。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点评不能回复,只有这里回复
“见解独到”不准确,前面所讲的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不存在“见解独到”的问题。
“秘密进行”有什么问题?“秘密进行”不一定有问题,每个人“上厕所”这个行为是“秘密进行“的,但不会触犯任何法律。
“隐瞒”和交易有关的重要细节,通常造成交易不公平,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刑事罪,前面我说了交易不公平是由民事法庭来判断的。并且,抵押贷款是卖家和放贷机构的交易,如果放贷机构觉得交易不公平的话只有放贷机构才可以起诉卖家,第三方无权插手。
“看不出来押房子是真的”,并不说明是“假”的,刑事案无罪假定讲求直接证据,有证据证明有造假的行为和故意即可定罪,“看不出来”的主观判断不能做为证据。
“合同”只管规定民事行为,一般不涉及刑事,因为写进去也是白写和无效的,刑事行为的判断和惩罚只能由《刑法典》和其他各种法律来规定,也是就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是犯罪的才是狡罪,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的则一律不是犯罪”。合同里有没有明确写明“在执行OTP前不可以抵押贷款”非常关键,写的话对你十分有利,法官很可能判你赢,如果没有写,就不能保证你“稳赢”,而在我看来这个抵押没有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是一个非常单纯的交易,法官判卖家输的可能性不大。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合同里有没有明确写明“在执行OTP前不可以抵押贷款”非常关键,写的话对你十分有利,法官很可能判你赢,如果没有写,就不能保证你“稳赢”,而在我看来这个抵押没有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是一个非常单纯的交易,法官判卖家输的可能性不大。
************
我觉得也是这样,不能光靠自己的理解来解释这个地方的法律;应该找这个地方的律师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事情上面,对方到底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还是钻法律的空子还是欺诈是不同级别的;
如果一的话,买家比较麻烦;二的话,买家或许可以讨回订金;三的话买家说不定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我在HDB OTP标准样本里没找到相关卖家“不得转让”的内容,但和债务有关的是13.3条(选自OTP样本中文版)
13.3 卖方必须按建屋局或买方律师所指示进行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件以在成交日期或以前清偿现有的任何抵押,债务,理清第三者讼诉申请或与组屋相关的任何负担/事宜。
在HDB关于转售的规定里有相关明确务文: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ALE/PURCHASE
1.4 After the seller grants an Option to Purchase to a buyer, he cannot sell his flat or make an offer to other buyers during the Option Period.
里面讲的是在OTP期间(卖家签OTP到买家执行OTP的这段时间),卖家不可以再“sell/make an offer”。没有讲不可以抵押货款。
终于大约了解事件的大概了。小马哥如果不缺钱,最好找个律师问问。
有好多挺小马哥帖,我就发表一些该注意的吧;
简单说;
“《5. 当日,律师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此房产已被涉及小额贷款抵押,潜在交易风险巨大。》”
小马哥应该在这时候也要问律师;如果没有exercise OTP会有什么后果?
第二合约前的是是非非就略过了,如果小马哥没有履行第二合约(最终)是不利的,因为只有exercise OTP才能知道小马哥的损失(除非能证明对方违规)。反过来,小马哥反而要担心卖方反咬一口了。
个人觉得,中介不能担保/控制买卖方的个人行为,有一方要毁约也不能完全责备他们。。
当然,纯属局外人的个人意见。。
来而不往非礼也:) 这是国人的基本礼仪呀,大家彼此彼此啦。 至于什么“冲”与“不冲”,应该理解为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比如说吧,远处看见几个警察走过来,要是普通的群众呢,就会很开心,觉得增加了安全感。可是呢,如果群众里站着个小偷,看到了同样的警察们,他就会很不爽。所以呢,看问题看事物的心态和角度很重要。
至于语言,它主要是个基于善意的沟通工具。对绝大多数的善男信女们来说,提不提升它都没必要。若只是专注于咬文嚼字,做无聊的文字游戏,那是职业化律师的活。再举个例子吧,您一个朋友发给您一个Email,说请你去他家吃饭。您欢心鼓舞的就去了。不料,吃着吃着,他就突然起身抓着您的丝滑的秀发把您给暴打了一顿,把您打的那是满脸是血满地找牙。再然后,您纳闷呀,就问他为什么打你呀?他慢条斯理的曰:“我在 Email 的邀请函里,的确写了要请你吃饭,但没说我不暴打你呀”。花钱请个律师来吧,律师把钱往兜里一揣,曰:“此屋主请客吃饭的民事行为无过错。再见”。 您看这事闹的,赔了银子挨了打,您还理亏了。所以呀,咬文嚼字的世界是多么的可怕。于是乎,莎翁的那句话又回荡您耳边,“第一件事,是干掉所有的律师”。
“第一件事,是干掉所有的律师”。
让律师能合法合理为你所用,才是正道啊。。。
终于大约了解事件的大概了。小马哥如果不缺钱,最好找个律师问问。(的确不缺钱,但大部分律师都不懂刑法)有好多挺小马哥帖,我就发表一些该注意的吧;简单说;“《5.
当日,律师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此房产已被涉及小额贷款抵押,潜在交易风险巨大。》”小马哥应该在这时候也要问律师;如果没有exercise OTP会有什么后果?(还没问的时候,律师就先说了“1%会被没收”)第二合约(这是什么,补充协议吗)前的是是非非就略过了,如果小马哥没有履行第二合约(最终)是不利的,因为只有exercise OTP才能知道小马哥的损失(除非能证明对方违规)。(屋主已经托人通知我了,1%没收了,民事行为都已经结束了)反过来,小马哥反而要担心卖方反咬一口了(让他咬吧,他不咬我,他也会去再要别人。佛曰,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个人觉得,中介不能担保/控制买卖方的个人行为,有一方要毁约也不能完全责备他们(小马哥儿认为这事跟中介本来就没牵扯,老是 “努力工作”在那杞人忧天)。 另外,之前的exercise之所以被当机立断的暂停了(不是取消啊,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也是有充分根据的。这是为什么呢?(啪,且听下回分解)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有同感。小马哥有点咄咄逼人的感觉。
本来是想来表示一下支持的,不过很怕说错啥话也要被说一边凉快去了。
不过还是说一句和气生财,就快要过年了,还是轻轻松松的过个年再想这些烦心的事情。
有些事情还是法律说了算,情理(or 道理)和法律毕竟还是两回事。
大家春节快乐啊。
小马哥是谁?
是马英九吗?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山谷兄,你可能没读过我之前的帖子,所以你不知。我在给ERA发支票前,已经在电话中跟那个叫VINCE POH的家伙沟通好了,由于他的原因,给我找的Capital Law多收了钱,没有实现他的诺言,所以我要从给他的佣金中扣除这些被多收的钱。他答应了,他要跟ERA讲;我以为他跟ERA讲好了,就把支票寄给了ERA。可是在事隔两个月后,ERA突然发信给我,要告我,你说那个中介是不是该抽?对我来说,这个中介Vince Poh就是ERA,他就代表着公司,没有区别。
有关“buyer应该信任自己的律师”
本人以为:律师经常只是办手续,履行告知义务。 他都不会和你说应该什么办的。律师也是不可以完全信任的。不然遇上小马哥的问题时, 凭律师的经验,律师应该是知道如何进行交易的。律师的意见小马哥都没有提及,不是很奇怪????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我也没在OTP中“在OTP期间找到不可以抵押货款”的务文
回复 chen_yinling_t 的帖子
同感。 不敢发言(本来就不大会写的)
不好意思,本来对Caveat不懂提出问题,今天才看到已经有专贴讨论了。
我的案子中,中介同时是买卖双方的中介,当然他是偏向着卖家的。我无法选择别的中介,因为是我自己去看房的,他就一定是我的中介了。这个人光说不练,本来同意我可以少付佣金,但又不在ERA那边沟通好,还屏蔽我的电话,玩人间蒸发,太不厚道了。请大家记住他的名字VINCE POH。
回复 yishun2009 的帖子
我家这个买方中介带我们看一套房子就决定买了,所以和中介讲价中介费减了几百块。completion的时候交给中介了一张开给中介公司的全额支票,中介同时用现金把折扣还给我们了。
yishun2009 的中介可能有些在忽悠
好事多磨.. 新加坡钻法律空子的人太多了… 有时间,有金钱,有精力.就整死丫的”厨子” !
好的中介(聪明的)是做过你的这一单后,还会做你介绍的下一单(你的下一个房产或你朋友的);
不好的中介(愚蠢的)是做过你的这一单后,你永远不会再给他/她下一单(包括你自己的和你所有的朋友的)。
中介这种行业,绝对是靠口口相传的口碑的。目光短浅的人永远不会看到这一点,他们永远只看到如何从当前这一单中赚取最大利润。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祝贺你碰到好中介了!
中介最可怕的是什么?是把你的钱卷走后,没有把事情完全办妥后,把你(客户)毫不留情地扔下,一个人跑路了(蒸发了)。这种做法是在是太可恶了!
回复 yishun2009 的帖子
说得好,所有的行业都是一样的,不仅仅是中介。
天长地久才能真正赚到钱,而且也不会为了赚钱而赚钱。
回复 yishun2009 的帖子
在那里,我怎么找不到。
我好像美剧看多了,记得有的时候未告知对方但录音的话,这样的采证是不合法的,不会被法庭采用的,不知道新加坡属于什么情况?
回复 小小一片云 的帖子
本贴第三页还是第四页,我贴了链接。。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谢谢,找到了。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一个合同只有双方签字才有效,OTP真正生效是买方执行后。
买房的标准流程是:
1、买方付1%(OTP fee),卖方签字同意给买方选购权有效期14天(权力),期间卖方不得再签OTP给其他买方(义务)
2、买方考虑好,决定不买,放弃选购权: 买卖双方什么也不用做,坐等OTP过期失效,卖家没收1%,交易不成立
3、买方没考虑好,OTP过期,等同于2,卖家没收1%,交易不成立
4、买方考虑好,决定行使选购权:买方付4%给买方律师并在OTP上签字,交易最后确定
5、交易过程中(主要是律师在处理)
6、交易成功或交易失败(根据交易失败原因确认责任归属)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回jerryma6002
你才奇怪呢。我回复的问题问的是关于OTP生效的一般性问题,当然按一般性问题回复的。
关于你的case,不礼貌的说是“好笑”
你自己讲的,全案的核心是“诈骗”,是卖家骗了贷款公司贷了2万块,所谓的受害人是贷款公司,根本不是买家你。(我真不知道这个“骗”从哪里来,卖家和贷款公司的交易你旁观了吗?受害人告诉你了吗?)
然后,你就找你的中介帮你当侦探去卖家那里调查这起“诈骗案”(这部分是中介贴子说的,求证实)。就算有“诈骗案”,一般受害人报案了警察才受理,第三人一般很难启动调查程序。在没有证据证明卖家骗了贷款公司的情况下,你自己让OTP过期。
再说一遍,一般“隐瞒”不算“骗”,只有”造假“才到刑事级别。因“隐瞒”方生的纠纷,也是卖家和贷款公司民事纠纷,他们双方自己把问题搞定,不影响其中一方和第三方交易。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改变房子结构是要申请的,要付钱给指定装修商做才合法。
正常卖家不会无端制造纠纷。有意破坏房子破坏交易,有两种情况:
1、本来就打算装修顺便赚买家的选购费,卖家的风险是房子被人强买走(见xuemei的故事)
2、卖了后悔了,如果交易不成,那拆的可是自己的房子呀,结果是损人又损己
OTP其实是附有checklist的,不过一般是在OTP执行的时候才填,卖家签OTP时就把checklist填好并签字也是可以的。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再回jerryma6002
还是一厢情愿的当检察官法官,认定卖家骗了贷款公司
如果我是贷款公司被问话,我一定讲在我之前不存在买家caveat,我有我的caveat保护,我的贷款合法有效,没有受骗。只要房主房子一天没卖掉,我就可以按商定的利率收利息,如果房主卖了房子,卖房交易过程中房主需要连本带息加违约金还给我,我才撤消caveat允许卖房交易继续进行。所以,我不是受害人,也没有诈骗案存在。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我也觉得这个事情部分原因是买家过于谨慎小心,
造成了后面一系列合同不能完成的情况。。
比如转按揭这个事情,国内是可以操作的;但是也有人觉得这样子的房子不保险而不愿意买;这个是个人不同性格原因了。。
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2241400-47-3.html #462 中介说的:
大家一定很多不清楚
29日,买方与屋主见面要求屋主同意在COMPLETION之前还清借款,屋主在中介和买家面前写下AGREEMENT. 买家拿到这个AGREEMENT之后,问屋主拿了护照和IC,并且企图拿走证件(买家说是为了报案)。最后在卖方中介打了999之后,警察来之前买家才归还证件
3日,卖家签署了另外一份买家提出的合约,也就是当卖方律师收到EXERCISE FEE之后由律师把卖方的欠款直接还清。多余的EXERCISE FEE屋主才可以拿。而且在COMPLETION之前屋主不能再有任何涉及房产的交易。如果违规屋主要赔偿买家10倍所产生的金额,并且已24%的利息计算。 (这个文件是买家写的) 屋主签名了。
从那天开始买方就一直推迟EXERCISE,然后提出更多的无理要求。双方中介要安排2方再次见面。买家一直不同意,但是执意要卖方的EMAIL和电话(这个卖方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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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门啊。。。
期待真相能浮出水面啊。。。
知道“努力工作”最大的困扰是什么吗?她手里的证据和她的口供老是对不上夹。所以她从来也不敢上传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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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像把论坛当法庭了?
除非你sue她,对簿公堂,那她要当场提供证据;要不然她上传到论坛也没用的啊,是吧?
如果没有到对簿公堂的程度,那她当然也不会上传啊;对或者错,论坛和网友说了不管用的。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找到你说的HDB OTP上写的”not to transfer the right”了,是针对买家的。原文是
7. The Buyer must not assign or transfer his rights o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Option to any other person.
主体是买家,’his rights’指的是OTP/选购权。
14天内对卖家还有其他很多限制的,如公寓是否带租约及租约条件也应该写到OTP里,写到OTP里卖家就不得改变。
我看了小马哥的评论越看越好笑。
我没有证据,我不用提供证据,屋主最后同意让律师还款的证据小马哥你不是自己都发上论坛贴子我贴子里了,难道你删了?你觉得论坛的群众不会自己看自己分析啊。
太感谢你对屋主的”仁慈”了。我觉得你真的报警了,屋主真如你说是骗子,你想让屋主过个太平年,新加坡警察也不会同意吧。难道你还能控制新加坡警察?
哈烦,见谁咬谁嘛;
别人给的任何建议或者看法,都能一厢情愿误读成是对自己的挑衅或者是对立的;难怪买个房子会搞成这样了。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小马哥,你不需要用论坛让我出现。我出现帮不了你。你自己去想清楚你要干什么,你就朝着自己的目标努力。这里没人帮的了你。不过我认为你懂这么多自己肯定能搞定的。
论坛有人说我不尽职,把买家抛弃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自己清楚就可以了,要不知真相的人评论没多大意思。
重申一次我出现在这个贴子不是为了澄清什么,只是告诉你,你说的太多前后矛盾的地方越来越多了。你是聪明人。
大家新年快乐!
说到底你就是要论坛会员支持你。如果是这样不太象你的作风啊。哈哈哈哈。
最后声明一次我不回复小马哥的评论不是我没有理由。我只是觉得这种游戏有的幼稚。
jerryma6002 别调皮了啊,楼上还有个厨子派来的律师,正在和我酣战呢,来者不善,我要集中精力,再见
迭个想法太给力了!:_cxll
我喜欢你最后那句话。:)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
看到这个案子,最初我的想法是,买家想太多,对新加坡买房程序和相关的保护买家的必要设置不了解,或给解释了没有理解
几番对话之后,最大的想法是,太同情买家中介了遇到了这样的客户,兼同情卖家遇到了这样的买家
楼上几位很给力,大家不再讨论这个案子,一起给力
其实我还有更给力的话,就不发上来了,不大厚道,;P
还是同意大家的看法,不再讨论,一起给力!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同意!不过要帮人出头或同情买家需了解状况,否则贻笑大方了。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果然很给力,人家专业描述和专业名词果然字字中的啊,公开讲出来不厚道 :lol
其实这样给力的话我之前也很想讲,但会违背我“不代表群众”、“不给人下定义”的发贴准则的。
总之绝不再讨论过去的案子,但是我还是有围观心理,希望当事人把案件最新进展贴出来(要真实的),非常感谢
哈哈,这帖子的走向还满好笑的。
忍不住顶一下。
看来确实不能相信一家之言啊。
仔细看了两个帖子,许多房产专业上的东西也不懂,外行嘛,主要就是看个理。
谈一点浅见:
1.小马哥如此愤怒而又执着的原因是[color=Red]赔了钱又让人家当傻子耍,以小马哥的智商这是他所不能容忍的。
关于这一点,我是非常理解小马哥的。2010 我就被所谓的老乡呀,昔日同事呀,当过傻子耍。当然我没有破财,人家都没耍成 功,最多只能偷偷地咬牙切齿,所以我的愤慨就有限了,没有像小马哥这样强势。
2. 关于这被指责的靶子呀,容许我这样认为,要不就是专业水准不够,要不就是接受他人的小恩小惠的。
我发现有些中介,也不是存心想骗,只是自己也不太懂,在客户面前只能打肿脸充胖子。然后客户本身更不懂,按着错的做,出事了。中介又不想承担责任。
不管做哪一行专业水准很重要,得好好打好基本功。肯吃苦,肯拼搏。有错就认,知错就该。
3.我们应该给小马哥一点掌声。
正因为他的执着,给所有的人一个警醒,想赚钱的,想把钱让别人赚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小马哥“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经过这件事,相信学到了很多。钱不要太纠结,好好过年。在社会大学进修,经常得交学费的。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不要伤和气。
回复 小小一片云 的帖子
所以结论呢?遇到这种情况是excise还是不要呢?如果excise了,有啥风险呢?屋主会宣布破产,房子充公?以后会有大耳聋一直上门讨债?
回复 olive2005 的帖子
外行嘛,主要就是看个理。
至于怎么处理,你要问小马哥。
当然钱被骗了,是肯定得要回来的。
如果我是小马哥,不会在理论上喊喊,一定会一个一个相关机构自己去跑,
网络上的信息确实很重要,但许多事情还是要亲历亲为的。
钱不肯吐出来,讲再多理由都是浪费别人的时间。
不给对方一点教训,还真让他人继续行骗。
“其实网络舆论也挺厉害的,别小看了它的作用。”
是的。中招了就 :L 。
大家还是诚信为本吧。
刚才跟各位高手过了几招,突然顿悟一件事情。
年初我一老乡拿着一空壳的东东,要卖给我。没有成交。
后来在公开场合攻击我,诋毁我,当然反应很快,马上认错。
但私底下,对方立马短信我,说是“如果我觉得难受,她可以道歉,但她认为是不需要道歉的”。我说“以后见面还是会招呼一下的”。人家以为占上位了,马上说“没必要,以后再不要来往”。真是奇怪了,明明我是受害者,变成对方上位了。
接下去更精彩的来了,说“我们现在做那一行,认识很多学生中介,是有能力把你家儿子搞进名校的,就因为你不记情,我们就不要搭理你们。”
这下我火大了,亏点钱没关系,拿我儿子的前途来说事,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现在明白了,人家是叫我“破财消灾”,当初如果出笔冤枉钱买下那个东东,他们是会帮忙我儿子的事的。也就是说人情那,是用钱买的。
看来是我年轻,我不懂事,不懂得交学费。不懂得这些潜规则。
说出来释然一下。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回山谷无回声
OTP14天期间的主要权力和义务是,买家有选购权,卖家有不得再卖的义务。
个人认为如果没有买家这个身份实在对这个房子没什么话语权,所以一般情况先执行了OTP确定了自己是真正的买家,然后才处理执行OTP之前或之后的纠纷和争议,关键是这时就有律师代表买家了。就像xuemei的例子,执行OTP后她的律师立即发给卖家一封律师信要求限期提供卖家律师名字填到OTP上。
执行OTP一般都是在律师楼进行的,把执行OTP做为房子状态的参考点并不合适。卖家的签字时间,也就是OTP开始的时间做为参考点比较合适。
买家在completion前可以要求卖家将房子恢复到OTP前的状态,比如以估价报告和买家拍的照片为参考。卖家愿意折腾,折了再装,保证交易完成时买家拿到的房子状态和OTP前一样,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总之,个人认为要么就干脆放弃,要么一切执行OTP后再说,不执行就没有话语权。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这,这说的是心理年龄。比较幼齿。
在实际年龄上好像 比你大。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人家能通天,不得不佩服。 :lol
有兴趣,介绍给你。估计你比我能,能消受。
“他把我”当“傻子耍,是因为他当前还活在inception的梦境里;在现实里,没准他才正在被当傻子耍呢 ”
“ 赔了钱?7千多块那也叫钱,要是7万的话,小马哥儿可能真要思维停止,全身心的纠结两三分钟。”
jerryma6002 云妹子说的在理儿。不过”愤怒“就言重了,你看福尔摩斯、狄仁杰要是带着愤怒去抓贼,没等贼抓到,他自己先吐血啦!
小马哥,这么一说,我又明白了很多道理。作为想买房的人,我是支持你追求真理的。对你的思维与能力也很佩服!
看了个热闹,等结果。
为什么要暂停excercise
分析一下棋局:两种走法,1. 强行执行otp (带着非法caveat的).2. 暂停执行otp以等待屋主撤销非法caveat 或 屋主进监狱。(至于取消交易,根本不予考虑,因为是诚意买家,)第一种方案 强行执行otp,(带着非法caveat的)如果不顾一切的冒进执行exercise,结果将是这样的:又付了给卖方律师4%,约3万印花税给政府, 约 1.6万15% 给买方律师 约12万银行付80%给买方律师,约58万再然后,离completion还有大约15天了,律师告知又出问题了。卖家不能还那2万抵押贷款(但卖家还是一如既往在脸上摆着十二分的所谓“诚意”),买家的completion不得不被推迟(因为moneylender的caveat卡着呢)。如果到时买家又提出替卖家还贷,卖家“消失”(跟厨子现在的行为一样)。2011年5月11日, 原定的completion 日。银行开始收按揭了,不算本金,每个月利息姑且按$1000算。如果多此一举的sue一下,律师费约1万块。然后假设买家就这样等了5年。银行利息发生了约6万块。最后买家不得不取消交易。屋主“理所应当”的拿到5% 约3.5万。买家损失总计:约12万。这不像是在买房子,到更像是一场慈善捐款。屋主,律师,中介,政府,银行 都得到了足够的实惠。分析到这,还没到关键。再看刑事责任。一旦买家在caveat存在的情形下,执行otp,表示买家认可了屋主的借贷行为,不但化解了屋主欺诈第三方的罪行,同时还主动授予了屋主无限延迟交房的权利。举个例子,A正在家睡觉,有贼B入室盗窃,贼B偷着正欢呢,A睡醒了,当场发现此贼。贼惊慌失措。可是,A却对贼B说,“把钱全都拿走吧,求您了,谢谢啦”。贼B答应了A的请求。此时,贼不再是贼,贼还变成了助人为乐啦。我们可以说,A配合并化解了贼B的犯罪行为 ( A不是共犯)。只要卖家仍然拒绝还贷 且买家仍不认可卖家的非法借贷行为,卖家就仍处于犯罪行为成立的状态。这样就很容易理解了,为什么“厨子”已没收了1%定金 却还派个有乡村女干部背景的律师在坛子里混淆视听,误导买家去做exercise。一来可以免除厨子之前的犯罪责任,二来还能多黑4% (后来又被厨子修改为5%)。一箭双雕。第二种 暂停执行otp以等待屋主撤销非法caveat 或 屋主进监狱。这里只讨论大体的步骤。通常,警察会主持由买家卖家借贷公司(假设不涉及大耳隆)一起做三方权利确认以给屋主最后的机会。如果屋主同意并还了借贷公司的钱,otp合同继续执行。否则,警察以欺诈罪起诉屋主。如果屋主找不到替罪羊,屋主坐牢。
分析到这,本案的宏观脉络就很清楚了。至于更多的有价值的琐碎细节,小马哥儿也非常乐意与大家分享。无论您是买家、卖家、中介或就是旁观群众,都希望您能从中各取所需。最后再祝所有人新年快乐!J
A 正在睡觉,陌生人B 敲门,可能是贼?A 可以报警,没有损失没有必要也不一定抓到贼;悄悄开门接着装睡,顺便录下犯罪事实后才报警;请他进来,问清情况,可能不是贼,如真有需要双方妥协一下,也不能不来啊,50%车马费算了。哈哈。。。
我想1% 如买家想要应该归还,,纠缠个啥劲;如买家要强制执行也无不可,有律师呢,买家的钱经过律师应该会清掉贷款才能COMPLETION。
没那么玄吧。
回复 FPSOFANG07 的帖子
我觉得应该是这么做的。问题是买家律师好像对执行OPT持否定建议,这样俺就糊涂了,亦是我漏掉什么?
将心比心,我认为小马谨慎的态度是很正常的,谁都不愿意背负一个有麻烦的交易。卖主这样的做法就是很可疑。
小马哥,凡事吃完团圆饭再想,新年快乐!
不是如果预谋犯罪,是几乎肯定是的。小马哥真牛阿。要是我遇到这种事情,那真是折腾人。加油!
我租房子时候,也是被中介房东害过几次。千万人的教训,尽量不要找中介,中介99%都是不择手段的赚钱的,拿到钱了,出了什么事情,不要指望中介帮忙解决。中介没几个好的。
请问你,我这个帖子关闭了吗?
我为什么关闭了前一个帖子?我想我在操作的时候我已经把关闭的理由说得很清楚了,我在这里就不重复了,不满的你,请你去再读一遍。
狮城网也是乱做广告,只要给钱,就置顶,就把不好的评论删了,这点狮城做的不好啊。
有些事,遇到了就是说不清的。我也不站在谁那边,因为我也没仔细看小马哥的帖子。
我想说的是,“努力工作”就是我买方中介,至少她在我的案子上是有努力工作的,而且帮我做了很多额外的工作。我非常感谢她。中介干的就是这个买卖,替人跑路,拿人钱财。我不管她对我的收费是高是低(因为据说中介费可谈的,我给她的是标准的1%),合理不。因为我自己的懒惰,需要中介跑腿,那么我就需要付给她相应的报酬,这个报酬是我打算买房就准备要给的,无可厚非。
买房看缘份的,做人也不能太较真,不然,你累身边的人也累。
其实我写了这么多,貌似还是偏袒“努力工作”了,么办法,她真的帮到我了。再次感谢!
回复 sgcid 的帖子
我就关,你咬我?
回复 MyColdestDay 的帖子
很中肯…
买房看缘份的,做人也不能太较真,不然,你累身边的人也累 跟着个贴子跟的都累, 当事人不更累 ?
做人也不能太较真 …….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当然是组屋啦,而且房子我也贴出来了。很和我的心意的。
回复 MyColdestDay 的帖子
其实不是像你想的,小马哥也不是针对“努力工作”一个人,针对这件事。
相信“努力工作”在这件事中也是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
大家只是在探讨这件事情的真相。
大家上网都是图个开心,顺便长点见识,争论可以,但是不要情绪化。希望这个事情最后正义得到生张,邪恶受到惩罚。
希望小马哥能更新一下事情的进展,我不能帮到什么,只能在网上出谋献策了。
遇到这种事,真头疼。如果真是卖主预谋的,防不胜防,即使是中介估计也没什么方法提前知道,尽最大努力帮客户争取权益才是一个合格的中介吧。
等待事态发展。。。。
如果中介说的这些是真的的话,我觉得卖方不存在过错了,只是把事情弄得麻烦了点。
其实也只是区区2万块钱抵押,可能人家就是急用暂时还还不起,所以想等exe之后收了买家的钱来还债,不然也不会这么麻烦。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不再讨论案件过去的部分。
但熊猫mm点评了我的几个回复,感到给力。这个回复要顶一下
除了xuemei完胜“假卖”卖家的故事。熊猫mm的买房经历也很给力,最后终于拿到被中介警告“有风险”的房子,同时“小惩”了一下隐瞒了房子风险问题的卖家二道中介(留有余地的让二道中介少赚一些),结局算是皆大欢喜。
这两位女侠是这个坛子里有大智慧的人,面对风险危机没有犹豫退缩考虑各种情况机智果然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
哈哈,其实我也算是歪打正着,主要是看房子的时候自己没有留心,只好事后补救了。
不过我觉得不需要那么谨小慎微,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为了便宜又好的房子,搏一搏是值得的,有时候未必就会遇到最坏的结果,撑死胆儿大的嘛。
到目前来说我对自己的房子还算满意,而且也从来没有大耳窿来骚扰过,邻居也都很和睦。
哈哈,好嘞。那你去这看看 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2577200-1-1.html
我也去看看:lol
回到原点。
执行买卖合同。
otp的第一次签字是意向书。
第二次执行才是合同生效。
非常有道理,站在常识/常理的角度,换位思考可以帮助得到最准确的分析从而做出最佳的应对策略。
相反如果买家一直要坚持不合常理的论断和推测:
比如一,自创“暂停OTP”执行。
比如二,一个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就认为合同全面生效,自认为正式买家兼物权所有者。
比如三,一个荒唐的“诈骗案”中“被骗”的受害者没有遭受损失,没被骗的非受害者因前者的“困扰”遭受了损失,“诈骗案”的存在既无本人目击也无直接证据(要写这个“间接诈骗”起诉书,检察官会哭的),“诈骗犯”还善意的在OTP过期后给延长了10天,依然咬定这是一起“诈骗案”。
比如四,对各种合约都是定有时限的情况视而不见,不但自己让OTP过期,而且想象卖方可随意违反合同时限(在时限内签字授权律师清理所有债务完成转让手续)任意拖延,不但相信卖方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反而还可以从中得利,从而坚信自己面对巨大风险。
比如五,一个房子上存在两个贷款,却一直在纠结于第二个贷款坚持让卖家先还,可是如果卖家不想还的话,只要有第一个贷款就够了,第二个贷款存在与否完全不重要,况且拖延的方法不只拖延还贷款这一种,总之就是不分重点不讲逻辑不顾常识不考虑情况的干活。
这样的行为方式得到的任何结果,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了:“自作自受”。
说了不再讨论以前的案件了,以上用5个“比如”的抽象假设手法总结了一下当事人的5个逻辑矛盾和判断错误的观点,算是回应了116#的当事人分析。在旁人多次指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始终如一坚持其每一个观点绝不改变,因此,这个案件没有讨论的价值了,那就坐等结果吧。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补充一下为什么不再重复讨论。以前我在F\L/G网站上和他们辩论过一段视频是“神迹”还是数码相机上的固有现象。感觉和现在情况非常相似,不管是上传亲自用数码相机重复的现象,还是引用相机说明书,或者分析各种截图,仅仅是要说明“有可能”不是神迹而是数码相机现象,当然结果就是一切的讨论对他们完全无效。
回:sgcid otp签字是有顺序的,房东收订金,先签的,房东签了,就是要卖的,不卖绝对违约。 发表于 8 小时前
OTP是确保卖家一定要卖给买家。但是如果买家在一定时期内不执行OTP,过期就失效了。
所以只是意向书,给买家一个考虑的机会和冷静期。
真正的买卖合同是执行OTP。
只有执行了OTP,房子才能确定是买家的。
而且在HDB或者私人产业登记处,很快就会出现买卖双方的成交金额。
在还没有完成最后买卖以前,就可以看到的。
卖家签了otp,他就玩不了花样了。只要卖家签了otp,主动权就在买家手里了。
你可以看看(无产阶级)和(熊猫妹妹)的帖。
我记得好像(无产阶级)的帖里,卖家想反悔,但是,买家不同意。所以,买家以低过估价买到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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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xuemei例子:对手是老道的中介,而且存心欺骗,都耍不出什么花招,乖乖把房子转让了。
如果OTP原件在自己中介手里,中介和卖家没有串通。执行OTP,自己和见证人同时在上面签字,把钱交给自己律师,这两件事情卖家没什么可能阻止的了,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最后自己律师把OTP卖家联交给卖家律师,这个也不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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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如果以阻止为目的,只能用极端手段才可保证对方不执行,可以让自己资不抵债破产,自杀,派杀手,炸房子,用魔术幻术让OTP消失,或者下降头、制造凶宅、破坏风水等(如果买家相信的话)。
卖家不以阻止为目的,那就应该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想不到能不付出代价白白赚一笔的情况,如果有的话大家都去这么做。
最后只有卖家就是变态纯粹无聊,把空调拆了?搞些破坏满足破坏欲?这些常规手段对买家起不到什么作用,交易进行中可通过律师要求恢复原状或保留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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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内任何时间买家只要有见证人和律师就可以进行前两步签字和交钱。最后一步送达卖家律师,没成功一般也不是买家责任,已经可以直接申请buyer caveat了。
2、应该以起草确定OTP内容的时间也就是OTP上写的Option Date为开始,双方有什么附加问题都先谈好写到OTP里,比如转让的公寓带不带租户和租约。卖家签字后OTP一般不得更改,也就是双方的转让价钱和转让内容已经确定不得更改。
你说的第一点可以说对,也可以说不对。
因为EXE OTP其实就是OTP的最后一页,如果卖家签OTP的时候顺手把最后一页也签了,然后OTP到了买家手里放着,给买家去考虑,那么这就可以说是卖家即刻决定了,没有冷静期了。
如果卖家没有参与执行OTP,那么也可以说是有冷静期,他不想卖的话,可以通过商量,退钱给买家,或者加适当的赔偿。只有EXE了OTP,买家才能有把握说基本上控制了这套房子。
我是这么理解的。
所以买家要掌握主动权啊,要确保卖家签字以便执行OTP,我那时候就是这样,不停的催。
如果大概到了第10天,卖家还不签最后一页的话,就要打电话通知HDB了,要求有关部门介入。
OTP每一页都要签,不然确实不生效。不存在买家不签OTP的情况,买家给定金的时候肯定就是已经先单方面签OTP了,不然给了钱而不签合同的不是傻子吗?钱白送给别人了。
所以,只有卖家在最后一页签字了,买家才把另外一部分定金给卖家,这就是确保执行EXE的保障。一般情况下,只要卖家同意卖房子了,他们就会全部从头到尾签完的,没有考虑好的话,是根本就不会签的。因为只要没签,卖房的冷静期是不受控制的,所以很多中介都是要求买家先放张支票在卖家手里,卖家想好了就收下签字,没想好就退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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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mm,八卦好奇的问一下,你的房子是法官代替失踪的男屋主签的字,OTP成立。有没有问过你们的律师这个卖房款最后会怎么分的呀?是女屋主全拿走?还是交给法庭替男屋主保管?
CPF部分进回各自的户口,按以前交钱的比例。 现金部分法庭协调,看他们夫妻要怎么分,应该办理离婚的时候就已经把这一条怎么处理写好了。
jerryma6002: 没要求那贼厨子去还钱,只是要求他同意买家替他还钱,就连这,都被他拒了。所以贼厨子缺的根本不是钱。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14#pid40399817
不知道事实到底是什么,我不是那个厨子,不知道厨子怎么想。
但是如果换了是我,一个不认识的人要帮我还钱,我也不愿意。
厨子此刻应该在想,“ 那子弹还要飞多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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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ma6002:怎么是不认识呢,卖家买家都出现在了同一个合同里,而贷款抵押的又是合同标的物,何来的不认识?难道你说,那签otp收定金的人不是真正的屋主? 发表于 昨天 17:30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17#pid40753506
我的意思是说,人家和你非亲非故,不是你offer了两万块钱,人家就非要向你借。如果他认为自己通过自己的方法最后可以解决这笔钱,干嘛非要问你借?你只是一个买他的房子的人,他本来也就不认识你,连朋友都谈不上,不跟你借钱很正常。
屋主的中介有没有达到可以去坐牢的地步,这个也不是看某一条条例就可以断定的,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中介有义务提醒你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变化,但是只是义务。如果变化不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却对你造成了困扰,只能说他是有职业道德操守不好的问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我买房的时候,屋主离婚,屋主失踪,屋子遭遇过大耳窿骚扰,这些中介都没有提起过,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烦恼,但是他也没有法律的责任。
情景一,假设有个卖家的房子已有两份抵押(2个caveat),一个欠50万,另一个欠$100,他签属otp的条件是,同意买家及相关律师清欠其第一份抵押(50万),同时主张$100的那个抵押贷款必须由其自己来还,绝不授权给买家及相关律师来操作。结论,这个屋主应该是个非典型的精神病。
情景二,假设有个卖家的房子有一份抵押,欠50万。收定金并签了otp后,立即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速,又擅自单方面抵押贷款$100,同时产生第二个caveat(涉嫌欺诈善意第三方)。之前签署的otp只是授权买家及相关律师清欠其第一份抵押贷款50万。但对于其第二个$100的非法的抵押偿还的权利,拒绝授权给买家及相关律师。结论,这是个典型的犯罪分子。
大家都认为你是个曾完胜过对手且有大智慧的买家,相信你理解以上两个情形应该不费吹灰之力。
Btw,在小马哥的案例里,目前看不出中介有问题。说屋主中介 JoeyTan和LeeSiyuan 直接去坐牢的前提是,如果“厨子不是真正的屋主”。其实这个问题之前警察也问过,后来看到了你的《合同中介法案》,才明白为什么警察要问这个问题了。再次谢谢你的长贴!
回复 jerryma6002 的帖子
来回答假设问题。我回答问题向来有针对重点,不转移话题。这两个情景没有啥区别,核心是卖家不授权律师还债(如果授权了,什么事情都解决了),就此分析一下。
没有哪家OTP上会明确写只还房子上的某一个特定债务,OTP上用的都是不特定词‘any’指所有债务。以网上容易找到的HDB OTP条文为例:
13.3 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such acts and sign such documents as the HDB or the Buyer’s solicitor may direct to discharge any existing mortgage, charge, third party caveat or other encumbrance with respect to the Flat on or before completion.
(中文版:13.3 卖方必须按建屋局或买方律师所指示进行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件以在成交日期或以前清偿现有的任何抵押,债务,理清第三者讼诉申请或与组屋相关的任何负担/事宜。)
卖家不在时限内签授权书授权买方律师还清所有债务,违反OTP/合同,债务没清理完房产交易不能进行(律师不会提交,SLA也不会批准),买家得不到房子,同时卖方从律师那里拿不到钱(除非买方明确指示律师提前给钱)。最后卖家没有得利,还得面对赔偿责任。这么做图个啥?
鉴于当事人在我前面150#帖中提到的“比如四”和“比如五”上有思考障碍并坚持己见,以上分析当事人无法接受。无逻辑、不针对核心问题、扯到什么子弹飞的回复/反驳一律无视。
回下面山谷无回声。条文里有清楚的时间点:on or before completion。解释条文一般以最大化包括为原则(法规里很喜欢写any),只要符合条文或者不违背条文意思的皆包括在内。这条是卖家义务,所以一切按有利于买家方向解释。
实际操作中就caveat而言,指buyer caveat(OTP执行后)之前的所有caveat。因为有buyer caveat的存在,房子不能再/不被接受做抵押,不会再有新的caveat。可以看我专门关于caveat的主贴。
我理解没有问题,我认为那个屋主的处理方法也没有问题。
每个人的立场都不同,50万的贷款他自己还不起,所以当然是交给律师处理,卖房还钱。但是100块钱还是有能力还的,这点钱靠自己还不问别人借,尤其是不问不熟的人借,无可厚非。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并没有产生犯罪。你只有等到completion的时候,确定他是赖账了,不还100块钱,导致了你买房交易失败,你才能说他是恶意犯罪。
其时说实话,你已经产生了诽谤的行为了,我觉得还是不要妄下结论的好。
厨子是不是真正的屋主,这点是由中介去负责确认的,如果他不是屋主,那么中介们都有责任,这就是假屋主恶意欺骗犯罪,中介玩忽职守。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哈,我终于让他怀疑是屋主花钱雇的了,第二个,第一个被他“确信”是收钱的。熊猫mm加油一下,有可能可以成为第三个:一个越南人花钱雇的在中文论坛上的网络水军之一,很少见哦。
我其实不排斥当五毛,一是要给得起配得上的大价钱,二是我会公开说代表谁,三是要有条理有逻辑站在事实基础上。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好像我是第一个对吧?
嘎么你是第二个,
熊猫mm是第三个。。。
我已经把被他乱点评,点评到你无语的回帖删掉了。
我感觉这个人是只要遇上跟自己意见不符的人,都毫不留情,都被认为是对方派来的。
可是我们都不知道他的反对方是什么人。
我说大家把这个事情搞得这么复杂干什么呢?到处乱猜,乱钻牛角尖。我都没心情看你们写的那么多一大堆了。这么简单的事情,哪个想卖屋子的人,刚刚签了otp又用房子去搞什么地下贷款,首先一般人都不会搞地下贷款,就算搞地下贷款,为啥刚刚签了otp这么巧这个时候要搞地下贷款,就算搞了地下贷款,为什么只要搞2万块,大家脑子都不会动吗?搞了地下贷款,扯出一大堆麻烦,其实解决方法很简单,卖家把收的定金退给小马哥,不就什么事情都没了,卖家愿意退吗?为什么不愿意退?事情不要想的那么复杂嘛,不是什么事情都要用原则,法律去解释的。稍微想想就知道啊。妈的想玩花样,还一大堆法律啊什么的装逼,要是老子肯定不吃这一套。
我建议大家不要在法律上钻牛角尖了,没意义,法律上的东西,是律师打官司时候操心的东西,你操心了没用。整个事情就是卖家骗人,100%的。人家预谋要搞你的钱,很难对付的。又不是在中国,要是在中国,绝对跟他搞到底。人在国外,很多事情我就忍了。我相信小马哥如果有精力搞到底,肯定是赢的,问题就是能不能搞到底的问题,就算赢了官司,钱能不能拿回来的问题。
建议大家以后买房子的时候,跟房东签一个附加协议,类似于“任何由于非买方造成的,导致otp不可以执行的或房屋买卖不可以顺利交易的,房东无条件退还押金”让房东签了,出了什么事情退押金就好。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条文里有清楚的时间点:on or before completion。解释条文一般以最大化包括为原则(法规里很喜欢写any),只要符合条文或者不违背条文意思的皆包括在内。这条是卖家义务,所以一切按有利于买家方向解释。
实际操作中就caveat而言,指buyer caveat(OTP执行后)之前的所有caveat。因为有buyer caveat的存在,房子不能再/不被接受做抵押,不会再有新的caveat。可以看我专门关于caveat的主贴。
cindyw03 应该是你,什么时候拿“收到”的钱请大家吃饭:) 发表于 昨天 20:27
哈哈,没问题。。。
嘎么根据事主的推测,我这个时候应该是在越南,跟厨子商议对策吧,
等我们商议好了回到新加坡立即请哦。。。
:lol
你应该去看努力工作的帖子,你就知道事情发生的经过。
问题就在于买方即不执行OTP,也不要求退押金。所以才有这么多问题的发生。
回复 sgcid 的帖子
我看你们两个是sb吧,随便说句话就是诽谤恐吓?你是做贼心虚吧?无语。。。
有些[关键词屏蔽],就知道没事找事,唉
回复 sgcid 的帖子
你不卖可以啊,我也可以不买啊,房子又不是你一个,搞笑。所以我不明白的就是小马哥为啥一定要买那个房子啊,那个房子在我看来非常危险啊,那样的房子买了有什么好处啊。拿回来押金赶紧看别的房子啊。
你现在也看出问题了?
我当时跟你说一样的话,可是他说,如果他执行OTP,就是同犯。
至少也是协助犯人。
你可以看看“努力工作”的帖子。
angel_luo 他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没搞清楚自己到底是共犯还是受害人,明明是受害人,非要说自己会变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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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关系之前我一直没有搞明白,没看懂,现在突然搞明白了;
原来就是受害人自己YY成为了共犯了?
这种联想,那都是神马啊?
太夸张了。。。
回复 sgcid 的帖子
从“100%的”修正为“随便说”,有进步。发现判断有问题,懂得改正,才有智慧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angel_luo 你看清楚吧,不是卖家不愿意退款,是买家小马哥不接受退款,说他自己是“诚意买家”要买房子不要退钱。没心情看就不了解案情,就不能随便说。 发表于 18-2-2011 15:52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264355-18-1.html”
在177#,你的点评里,“不是卖家不愿意退款”
你是从哪里看出来卖家要退款了?能把你的大智慧给大家分享一下吗
“这么多问题”?
除了厨子诈骗,目前没发现别的问题呀。
难道你又发现啥了?
回复 jerryma6002 的帖子
如果,警察不立案,检察官不起诉,说明“诈骗案”不存在。那可就全是你的错了啊。错误如下:
公布了卖家姓名和身份证号,并指控卖家“诈骗”贷款机构,如果指控不实并且没有充分直接证据,这个行为已经是很典型的恶意诽谤了。
年也过了,如果到清明或端午,所谓“诈骗案”还不被立案的话,我们就把这个帖子翻出来,作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的人,就应该向你言语所涉及的当事人道歉。
同样的,如果立案了,最后只要结论是卖家有轻微刑责(要有文件证明,伪造文件有严重刑责),哪怕只警告不起诉,都可以认为是我判断错误。我会检视我所有的言论,就相关错误部分道歉。
托当时人的福,有幸到cea 去了一次。去了才明白了原来当时人愿意去举报,但是不愿意说实话,漏掉了很多重要的细节,而且还有些欺骗的成分。这样要怎么让政府办事?
还好这件事情中介都愿意说实话,律师也愿意说实话。
cea的officer看了当时人在网络上面发布的言论,竟然建议我们应该去报警立案。然后去政府部门打官司,控告诽谤。而且不是诽谤1个人,而是3个中介,1个屋主。
这个案子到今天只想对当时人说:good luck
很小心的谨慎的露个小脸,我是来参观学习的。。。。。。:o:o:o:o:o:o:o
关注事态发展。。。
他污蔑我是厨子派来的律师,
我也严重抗议!!
话说在新加坡办事情,还是可靠的,只要是真话实话,基本上还是公平的…
这个事情最后有结果的话,万一当事人到时候不出来了,你能上来说一下结果吗?
很关注结果..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回复点评:
关于违约很好判断,如果有一条白纸黑字的禁止条款被对方违反了,就是违约。或者如果有一条白纸黑字的义务条款对方拒绝或无法完成,同样也是违约。
所以很简单,只要能找到这样一条,你就赢了。如果以上皆否,就不存在违约。
实际操作的假设,不管是旧的还是新的贷款,如果因卖家不履行授权律师清理所有债务的义务,交易失败,卖家拿不到钱,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卖家既完成了按时授权义务,如果卖房款不够也完成了按时补钱的义务,但交易失败了,卖家拿不到钱,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责任在第三方,买卖双方可以要求第三方赔偿。
请注意我说的“不是卖家不愿意退款”,我说的不是“卖家要求退款”。
这是两个不同的事情,其主动性体现在买卖双方身上各有不同。
作为卖家,如果确认自己的卖房流程没有问题,也就不存在主动提出来退款,中止交易。
作为买家,如果认为自己的买房流程有问题,那你自己应该主动提出来要求退款,然后卖方应你的要求退款,这是被动的中止交易。当然根据某些条规,可能拿不到退款,但是我觉得这是可以争取的。
实际情况下,你自己都不要求退款,也不执行OTP,那就没啥好说的了。要是我是屋主,我也拿钱,等14天,就继续卖房。
人家中介们都好心提醒你了,一直到最后一刻,还通知你订金将要被没收,你置若罔闻,那能怪谁呢。。。。。。。
这楼到这又开始正了。
还是你说话厉害。
事情发生的当时,我就提醒他,
1,退款。
2,想买的话,就赶快执行otp。
可是他的回答是,我抓住了现行犯。他如果执行otp就是共犯。
所以,还是你说话锐利。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ratemouse 被人赞了。我也赞一下这个,很有逻辑性。高中选志愿,我确实想当律师来着。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20#pid41216681
握爪,我也这么想过的,不过不想在国内当律师,呵呵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ratemouse 哈哈,再握,我也是不想在国内当律师,当时认为白纸黑字的法律不一定管用,有点靠天吃饭的意思,不喜欢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21#pid41236114
对滴对滴~~一样一样的
我是来观摩学习的
也是来小小八卦一下滴
哪个好心的筒子和俺分享一下现在事情紧张到哪个步骤了
俺看的慢
有些跟不上当事人的步伐 :dizzy:
其实,我案例跟其他几位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我和卖家都是受害人,便宜的是中介(但是他不承认,还说他也亏了,哈哈)
如果小马哥的情况发生在我身上,也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而且双方提供的资料出入很大,很难去判断。个人觉得,只要真的是想买,所有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买房是好事,多磨也可接受。
难得你这么喜欢说实话呀,用实话说说 下面email 里的问题,谢谢.
CC: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From: [email protected]
Subject: Re: BLK26 Bukit Batok East Ave 2 Hillview Regency #07-08
Date: Wed, 2 Mar 2011 16:03:55 +0800
To: [email protected]
Hi Jerry,
Sorry I am serving the interest of my vendor. Thus it will be a conflict of interest for me to communicate with you. Thus I can’t answer your question.
Thank you
Have a great day.
Best Regards,
Joey Tan
Division Director
Reg: R018026F
Hp : 94788789
Dennis Wee Group
On Mar 2, 2011, at 1:30 PM, jerryma wrote:
Joey Tan,你好
请协助确认:
在今年1月10日曾被屋主没收的那1%的价款,现在是否仍然处于被没收的状态?
非法抵押产生的caveat,现在是否已被取消?
请提供 “vendor commission agreement letter” 的扫描件,以协助 CEA 对此案的调查。谢谢。
To Reeve HO,
感谢您对本案的特别关注。如果Joey Tan仍然拒绝提供必要的配合,请对其给予必要的纠正。谢谢!
如果警察认为厨子没有刑事责任,这个结论也不错呀,那说明这种游戏在新加坡是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看到了本案的大家伙儿们,以后什么都不用忙活啦,就在家里玩“卖房子”就成了。 正常的话,能搂个5%,运气差一点也能搞个1%。一年做10几个单,弄个10万 20万的,太easy啦。即便是组屋,也能搞个5万以上。 这绝对是 零风险,高收入的生财之道。 这才是本案最核心的价值,远非七千块钱所能比拟。
所以你呀,看问题总是不够宏观长远,看不到事物光明灿烂的一面 🙂
你的问题1和2,已经重复的问了3次了,如果我没有记错,我们早就回复你的问题了。至于回复你问题的那个邮件,我已经打印出来给cea 的officer了。如果你还不清楚或者还想不明白,我觉得问问律师会更好。(你既然不相信你的中介,问我有什么意思)
至于你说的cea要我们提供“vendor commission agreement letter”, 既然是cea提出的,当然我们会把文件发给cea,而不是发给你。
请明确你的身份,你是买家,不是cea officer,也不是警察。
你真的是钻到牛角尖阿。没有人帮得了你。不过我相信你也不需要别人的帮忙。
所有的问题,让法律去裁决,谁对谁错,谁说真话,谁说假话,明眼人都知道。
我没有必要在这里和你理论。无论是谁问我,我的事情经过都是一样的。不要再研究我们是不是骗子了,因为很清楚地告诉你,我们都不是骗子。
屋主要卖屋主,我们中介凭着良心赚钱吃饭。
回复 jerryma6002 的帖子
看到不讲逻辑不是事实的话总想驳一下,绝大多数情况都有用,对方或是接受或是默认或是从新解释自己先前的逻辑使之完善。这里碰到了罕见的例外了,其实LS也不是逻辑问题,是先自定结论,逻辑过程和可能性神马的都是浮云。
卖家在签OTP的前一天贷个款就没有效果,成为一个绝对正常的交易。卖家在签OTP后一天贷个款就可以被冠一个找不到明文规定的“非法”(潜规则?),然后就可以从(中了邪的?)律师手里白拿走4%,这在神马童话王国的强X逻辑中是有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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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yan_law 我给的这个链接,456楼 发表于 35 秒前
haiyan_law 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2241400-46-3.html “jerryma6002 准确的讲,如果我执行了合同,那不叫违法,而是叫配合犯罪。没门! 发表于 14-1-2011 14:07″ 在这里 发表于 1 分钟前
jerryma6002 “可是他的回答是,我抓住了现行犯。他如果执行otp就是共犯。”:你在哪看见这个所谓的回答了? 发表于 昨天 21:58
angel_luo 我只是就事论事。。。呵呵。。。关于共犯一说,纯属当事人YY。。。。 发表于 2-3-201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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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haiyan_law 勤劳,把老帖子找出来了。
当时大家都为他着急呢。可是他真的说话很冲啊。
秀才遇到兵,
有理说不清。
局外人看,
订金没了。
我是疯子说话,别信我。
我是来学习的。以你对整件事的了解,你知道屋主在签了otp以后为什么要兴师动众的去借区区2万块钱呢?(对于一个住公寓的人来说这真的是小钱)。他的目的是什么呢?
住公寓的人不一定是有钱人。
临时缺钱的事情也是常发生的。
回复 平凡又平凡 的帖子
所以这种情形下签opt没什么问题对吗?
回复 olive2005 的帖子
目的论很好,根据目的推断行为方式
我觉得目的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以不劳而获得到利益为目的,二是非不劳而获的其他私人目的。
研究第二种没什么意义,一百个人做了同一件事情可能就有一百个理由。那想第一种的可能性
1、不是真卖房,目的是赚5%或更多,这个难度很高,对方执行了OTP后卖家就必须靠违约才能保住房子,想要拿到钱就必须买通自己的律师,或者是用假律师骗买家律师。即使这样,也只是靠违约和诈骗的一时成功,法庭会支持买家,卖家也跑不掉,房子没卖还在新加坡呢。
2、不是真卖房,目的是赚1%,如果可以预测到买家的心理障碍的话,OTP后贷个款然后告知,虽然没有对任何人利益造成损害,但增加了买家的心理负担,买家自动放弃了OTP后,1%就合法到手了。如果卖家就是这个设计,那就不应该很不专业的在OTP 14天到期后又延长了10天,除非卖家还能预测到买家心理就是过不了那个槛。
3、是真卖房,目的是把这2万债务转嫁给买家。那就是卖家缺乏法律常识不切实际的想法。殊不知债务不清理完交易不会成功,真卖房就得授权律师,律师得到授权后就把这2万块和其他贷款给还了,房子转让完了剩下的钱才给卖家。
回复 olive2005 的帖子
只要房子没有资不抵债就不会有麻烦。到SLA查一下这个房子总共有几个caveat被抵押了多少钱就可以知道答案。OTP执行后就全是律师们去处理了,按律师说的交钱签字和等就行了。
一般来说在交易过程中,卖家的最大利益就是拿到卖房钱,和买家的最大利益拿到房子是一致的,没有人后悔的话不会发生问题。
并且交易中,买卖双方不会有直接接触,都是和各自律师联系,发生骗案的话,被骗的对象一定是律师,律师被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多谢,明白多了。只要他不是资不抵债,就不怕他。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这样久了,还没发现律师意见什么的对当事人来说基本就是浮云,和自己意见一致的就相信,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就决不相信,一但认定相信的决不改变,什么道理法律常识逻辑都是无效的
其实买家太自信了,难道屋主就非要把房子卖给你。
在买家没有执行exercise以后。法律上面已经承认买家自动放弃了交易。屋主在法律上面有权利把屋子卖给愿意exercise的买家
jerryma6002 恩,你的逻辑已超出人类的正常范围。btw, 大家 “不认为你不是一头猪”, 你的逻辑应该非常适合理解这句话 🙂 发表于 5 天前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20#pid41216681
我觉得是你的逻辑超出了人类的正常范围,而不是我,不是我们大家。不信的话你可以搞一个投票,在你不用马甲帮自己投的情况下,看看大众的意见。
BTW, 你的大家 “不认为你不是一头猪”, 这个比喻是不恰当的,“一头猪”是名词,而我说的“不是卖家不愿意退款”,的“退款”里面还包含了一个行为动词,其所能表达的意思是非常不同的。
而且我对你个人这种不礼貌的行为表示无语,我最看不起说不过就口出污秽的人了,没品。
说到底,你这个case根本不管我们大家什么事,大家来这里说了些什么,也不过都是饭后闲谈,反正损失钱的不是我们,你爱咋地咋地,我们谁也不痛不痒。
你要是真的那么牛,等你把这个房子拿到手,或者是官司打赢了之后再来说吧。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jerryma6002 “这个比喻是不恰当的”: 已经说了你要按照你的特有逻辑去理解的,显然你也不太欣赏自己的神奇逻辑 发表于 1 小时前
jerryma6002 “我最看不起说不过就口出污秽的人了,没品”:连 “YY” 这么龌龊下流的污言秽语,你都能掌握,你品位不错呀,功夫了得啦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23#pid41631142
你的理解有问题,不代表我不欣赏自己的逻辑,ok? 你不是我,我也不是你,不要混为一谈。
我觉得我的逻辑很ok,我觉得你的理解很不ok, 这样说够明白了吗?
YY只是一个流行的网络用语,很多人都用在自己的身上,并不算是什么污言秽语,如果你对这个排斥,大概是你跟不上潮流吧。。。。。。
没完没了的争论,
小马哥,千万别放弃,楼上的人说的好,官司打赢了再来说,你现在在这里争论是浪费时间。你专注打你的官司,打赢了让这群人闭嘴。
我认为这种官司,你请个好律师,打赢是必然的。
官司还有得打吗?
去问多几个律师的意见吧。
我是疯子,
路过顶一下努力工作的同志
真的不想碰,
非常怕,
还是忍不住,
悲哀!
老大,您还是没忍住。。。
回复 michael8330 的帖子
(呵呵,楼上讲的很隐晦,估计当事人看不懂,讲的太直白的话,会有人没完没了。相信同样有很多人有话想说,但是忍住不淌这个浑水。)
和楼上同悲哀。感觉和抢购食盐现象一样,是同样的不可思议的无知愚昧:缺乏安全感,不相信专业,只相信自己。
不过这里是新加坡,房屋买卖有延续上百年的历史,在中国不被承认的属于“旧时代”的永久或999年地契近百年来都是被新加坡法律所一贯承认的。做为发达国家的新加坡在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法律和制度是相当完善成熟的,大家完全可以相信专业。
在新的限制购房款提取的法律通过后,连被律师卷款或者和律师串通骗钱这两个本来就很小的可能性也都不存在了。买家不出问题的话买房只有两个结果:成功了房子转到名下;失败了拿回交给律师的钱,另外再索取赔偿。卖家没有可能通过交易失败获得任何利益。
某位想看打官司的,我可以很肯定的说没有律师会去接一个买家拒绝执行OTP的案子,只有OTP被执行使得买家购买意愿被确定,这样的官司才有的打。
某当事人极富幻想能力,创造发明了”excercise的1%, otp当天执行了”,似乎只要是自己主观想到的认定的就是事实。什么OTP执行完必须买卖双方和见证人都在上面签字、并且买方给卖方或律师5%或其他约定数额做为deposit的标准法律程序都是浮云,这一些都必须由当事人认可才算数。
回复 铜牌推广者 的帖子
楼上两位中介,即使你们专业说的话也会被当事人当做浮云的,而且还有中介和买家的立场问题。
所以我来做科普,看到妖言惑众、胡说八道、匪夷所思,坚决打击。
当事人为啥老说自己有抓贼的经验呀,
就是之前很多回复里面他自己提到的?
我纯好奇,问问。。。
就是本帖首页,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264355-1-1.html
4楼,小马哥的点评:
jerryma6002 我来帮你分析反省,本案最大的失策,就是屋主方面选错了买家。世界这么大,偏偏“贼”碰到了个抓贼的,撞在枪口上了,这贼也真够霉的 发表于 31-1-2011 14:33
还有5楼的点评:
jerryma6002 论坛是交流,分享,或寓教于乐的地方;走刑事案路线什么也不费,因为原告是警察做prosecutor 发表于 30-1-2011 12:27
早就忍不住了,
用错号码马甲,
(用于租房)
将错就错,
也懒得改,
我是疯子
(i-phone)
最近常常听到同行去cea享受冷气,(咖啡也没有)
投诉都是匪夷所思,很难理解的,有得是非常小的事,
有感而发而已,
可能是投诉管道太容易,
Email就可以,
不过,请用另一个角度想想,
投诉者出一囗气,被投诉者可能需要用到很多时间去表清白,影响心情,影响时间
投诉者一句误会,就浪费cea,仲介多少宝贵的时间
回复 铜牌推广者 的帖子
楼上两位中介,即使你们专业说的话也会被当事人当做浮云的,而且还有中介和买家的立场问题。
所以我来做科普,看到妖言惑众、胡说八道、匪夷所思,坚决打击。
正如您说的,有中介和买家的立场问题,所以一般有中介 INVOLVED 情况下,我是有意见也不随便发表的。怕引起误会,被加上黑心中介的头衔。
特别是这个CASE,小马哥无敌自信,顺我者赞,逆我者弹,咱还是识相点,不知哪句话,就说错了。
这个案子再上个月的28日就已经结束了。。
大家可以去查查caveat.
我是当时人。只想告诉所有的买家,或者是卖家。 买卖房子是大事情,如果觉得中介不可靠,那么就不要用。用了就请相信他们的专业知识。经过政府的整顿,中介的素质提高了很多。
至于cea.坦白说政府是为了帮助真正需要的人才设立这个机构的,谁知道很多人借着这个机会,去诬陷中介。 新加坡政府是个很公平的政府,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个部门保护所有的合法的中介的。
题外话。
CEA是什么?在哪儿?电话号码是多少?干什么的?
回复 努力工作 的帖子
那这个case最后的结果是怎样的呢?
那个房子卖掉了还是没有卖掉?
当事人有没有立案呢?
还是他试图立案但是没有成功呢?
CEA就是管理中介的zf机构,在大巴窑的HDB里面,电话不祥,上次亲自去CEA了一趟,因为被中介骗了……………
谢谢你,能不能告诉我在几楼?
我也想知道结局怎样了。
回复 小小一片云 的帖子
我想知道,如果相同的事发生在你身上,你会如何处理。
回复 魅力S射 的帖子
哈哈,关于这种事情,我已经很早就遇到过了。而且不是一次。这几天也有一点事非常纠结。
放别人一条生路,就是给自己超度。
我不会置人于死地的。
回复 sgcid 的帖子
看中介来发言说的目前的情形,
是当事人把中介或者屋主或者律师,投诉去了CEA,
但是当事人在CEA没有全部说实话,
后来在中介,屋主,律师各方面的确认下,
这个case没有立案。。。
——我根据前面当事人的中介和其他两个中介的回复推测的,无责任推测。。。
推测 is just 推测
后续发展知道的说一下吧。
无论结果如何,大家包括当事人应该已经从中学到了知识和增长了经验。。。你还在纠结结果呢
回复 平凡又平凡 的帖子
#05
you 学到了 what 知识和增长了 what 经验
这事现在怎样了?不了了之?
那你就问问小马哥他抓到了谁还是告了谁,上来给大家通报一下,让大家再学一点。就冲你那么执著他也应该交代一下真实结果。
据我目前的了解,打官司小马哥应该会赢,当然实际上赢不赢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毕竟小马哥是中国人一个人在新加坡的地盘办事肯定是很多不顺,也仅仅是个pr,肯定是弱势方。就算最后结果小马哥输了,也说明不了什么,也不见得就能证明房东有多好,中介有多对。另外我建议大家看问题的时候,不要把自己当做第三者,最好你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你是房东,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中介,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小马哥,会如何处理,为什么这样处理。从第三者的角度,做出的一些评论没什么建设性意义。
还有一点就是,任何事情的发生,参与事情双方都是有责任或者原因的,不可能说某一方100%对,另一方100%错,有一个责任大小问题,我不明白的就是,据我的判断,主要原因是房东搞地下贷款干扰交易进行,房东的责任应该是大部分,大家一直抓住小马哥的20%的责任不放,而对房东80%的责任不闻不问,不知道这是否公平。
回复 sgcid 的帖子
要知道,你所看到的其实只是一面之辞,
并不足以让大家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价,
还是事实和结果才最说明问题,
按照小马哥喜欢长篇大论逐一驳斥的发言风格,
你觉得如果是他80%胜算了,会不来对所有前面不站在他立场发言的tx不嘲讽一番?
所以,现在,没有结果就是结果了。
当然,赚钱不容易,如果小马哥在这个case中有经济损失,本人还是表示同情。
—-以上依旧是本人纯臆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回复 sgcid 的帖子
别把国内的做法搬来新加坡,不一定行得通, 天子犯罪与庶民同罪,不分国籍,男女。
回复 sgcid 的帖子
卖家是越南人,好像还不是PR,那不岂是更弱势方?
买家信誓旦旦的样子,好像是掌握了卖家“诈骗”“地下贷款”公司的直接证据。那卖家岂不是传说中的得罪了黑白两道嘛,处境堪忧啊。
还有一点,人家买家只是cosplay了一下法官判定这个案子是卖家诈骗了放贷公司然后要报警“抓贼”,好像从来没说过要和卖家打官司呀。这个这个,你又替别人作主张去打官司。别一个案子,你是替当事人作主硬说装修公司骗了当事人,看帖要仔细啊。
回复 michael8330 的帖子
按记忆举一个案例吧
新加坡人力部提控一个在按摩店“非法”做工的中国女子,最后人力部败诉,原因是法律漏洞。这个中国来的女子在新加坡一家按摩店做工,后来入股成为董事管理按摩店,被人力部查获无准证做工控上法庭。当时法令名称为”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ct”,法庭最后裁定该中国女子无罪,因为她被查获当时的身份是董事而不是worker,不能适用该法令。后来由于这个法律漏洞,政府向议会提交议案修改法案,将该法案更名为“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即使修改了法律,按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一案不二审原则,该中国女子都是完全无罪的。
以上这个案例,说明外国人和新加坡政府打官司都可以胜诉。这个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游戏规则是否合理可以各有见解,但是一但游戏规则制定了,大家都应该遵守,新加坡司法是可以保障游戏的公平性。
某人上次在一个信用卡盗窃案子上质疑新加坡警察会因为受害人是中国人而不好好办。这个质疑实在是没大脑。我如果是警察,我会挑容易办的和比较大的案子来办,这样可以获得效高业绩,受害人是我亲友我也会比较卖力,受害人是普通新加坡人或是普通中国人那就没有差别,我会同样办理。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对你真是佩服的五体投地,
华人网果真是卧虎藏龙之地。
拜托不要举什么例子,不要认为你的例子多有说服力,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你说的一个例子又能算什么?我真怀疑你们懂不懂我在说什么,感觉我就是在这浪费口水。任何事情不要以为你想的就是对的,事情要正面来看,也要反面来看,你们看问题的角度太单一了。新加坡很公平?我怎么觉得不公平的地方多的很。。。我也从来没说我的观点就是客观的判断,谁的观点能是客观的? 我看到的也许确实是一面之词,甚至够批不是,出来说两句话又有什么问题?
回到根本话题,如果你是小马哥,你付了定金4000元,执行的时候发现有问题,你会继续交1000吗?你交了1000,可能你最后的损失是5000元,不交,最后的损失是4000元。你会做什么选择呢?如果是我,肯定不交并且把4000要回来,除非钱是自己印的。你自己想想你会怎么做。不要说些小儿科的话。中国人在新加坡买房不容易,碰到这种嫌疑极大的玩花样卖家,正常人都会很小心谨慎。
感觉你现在回到正常思维了。
当初大家就是这样建议的。
可惜 买家 不同意你的这项建议。
因为 买家 认为抓到现行犯了。要一抓到底啊。
是的。一般人胆小的就把定金要回。停止交易。胆大的就执行otp,走一步看一步。
买主的遭遇我同情。因为大家都不希望买房的时候有这种麻烦事。只是买主的处理方式不敢苟同。
要是我,我肯定会继续交1000。
首先,我是个诚心卖家。
其次,4000都交了还在乎1000。
再次,新加坡的法律还是很公平的。
再再次,有理走遍天下,问心无愧。兵来将挡,水来土淹。
有理走遍天下,
无理寸步难行,
如要讲歪理,
还不如不讲理,
直接把他砍成十八块,
更快更省事,
不需要讲太多
我发现有些人,有【被害妄想症】。
回复 sgcid 的帖子
我从来不准备说服你。我只是说我想说的,“说服力”这个东西不是你来决定的。我说什么怎样说,不容你多言,请尊重。并且“举例”贴不是回你的,另一个专门回你的帖子欢迎发表评论。
总是把在新加坡的中国人描述成小媳妇一样做任何事都不受待见,这样的想法很幼稚,我举例的目的是想说,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在新加坡中国人在成文的法律制度和享受公共服务上是得到相当的尊重的,我甚至觉得比在自己国家得到的尊重还多。不公平的话,全世界都会有,比如我个人觉得在政府部门中国人的升级机会要小一些。判断事物的最终依归还是法律和明确的规则,而不是某个人觉得想的。只要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合同和法律,并且没有造成他人损失,那么这就是一项个人的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他人觉得再不合理也是无效的不被承认的。
回复 sgcid 的帖子
我的看法,买房最大的风险不是卖家,而是律师。
在交易完成前,卖家只能接触到的是最开始的1%,另外99%是在律师手上。
在OTP执行之前,买家确实面临1%的风险。有假房东假中介的可能,房东用资不抵债的房子来交易(这个在房价历史新高的时代很罕见),也有房东用各种理由拖住买家执行OTP等。
OTP执行之后,在交易中买家和卖家都只和自己的律师联系,双方不需要再接触的,两者之间不再可能会发生诈骗,发生诈骗只可能其中一方和律师之间,或者是双方的律师之间:也就是买家骗律师、律师骗买家、律师骗律师、律师骗卖家、卖家骗律师,这五个可能或其组合。判断事情要有重点,其中真正最需要担心的是和自己直接相关的:律师骗买家。去担心“卖家骗律师”这个买家无需负任何责任的情况实在没有必要。卖家卖房成功后就可以拿到钱,搞任何花样都不会增加收益还可能面对赔偿,并且卖家的房子在新加坡,跑都跑不掉。有这些为基础,实在想不到有什么需要担心卖家方面的问题。
另外还有买家自身的风险问题,如果买家贷款突然出问题,或者买房资格出问题,那就就有可能会损失5%或更多。
关于4000块或5000块风险问题。我的答案是:不考虑其他,我想要的话就买,不想要的话就不买,不买的话和中介和房东诚肯沟通争取退得大部分,强调主要是自己问题(对方没有违约的话没什么好指责的),而不是去指控对方诈骗。
他们的问题是认为卖家又抵押贷款是想诈骗, 主要是不了解房子交易的具体过程, 不了解律师的作用…虽然热心还不够谦虚.
我记得这桩买卖不成也是在小马哥的律师提醒下的吧?既然律师都提醒有风险,小马提高警惕没啥错吧?咋到后来变成小马的不是了?
发现不少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谁愿意只想买个房子还顺带打场官司的?有吗?
你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当你了解事情的全部过程,估计你的看法会有改变。
这里没有人说 买家 的不是。
你说的很对,没有人买房子还想打官司的。
可是,就有 买家 觉得自己有这个责任 想协助抓罪犯。
意思是这个房子已经成交了。
日期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大海啸的日子)
成交价73万。
这是我的理解。
呵呵, 我可是从头看到尾的,他说抓罪犯只是个气话而已。
他是要买房子,而交了订金后经律师提醒而警觉,也许他是警觉过度,也许正如各路专家所说可以最终买到这个房子,。但是这个过程会怎样?如果我是小马,会怎么做? 他的要求很正常嘛,屋主要卖房子,就把那个可疑贷款所产生的禁售令解除,正常走程序。
回复 平凡又平凡 的帖子
so xiao ma ge already got the house????
回复 亲爱宝贝 的帖子
打官司这种事情还可以预测发生,完全是想象力在作怪。一般来讲卖家的最大好处是房子卖了拿到钱,除非有读心术知道卖家不想卖房。
如果卖家已经违约了不要卖房,就看买家的意愿去处理,打官司强买下房子也行,先发律师信追回1%并保留索赔的权力也行。
如果卖家没违约,“预测”对方会违约,然后害怕打官司,拒绝执行OTP,在法律上是相当于把1%送给对方,并且没有律师会帮买家去要回1%。这样的话我劝当事人以后不要买房了,或者买房的过程完全交给老婆处理。
一直来就很好奇这个律师提醒的”风险”是什么,这个也许可能就是事件的核心,可是当事人把重点跑到卖家诈骗贷款公司上去,这个跑题就跑的远了,可就不叫“提高警惕”了.并且这个“诈骗”有可能仅是“听说”的,当事人没有在贷款现场观看录音掌握诈骗证据,而且也不知道贷款公司“受诈骗”的损失是什么。
回复 亲爱宝贝 的帖子
正常走程序是:交给律师做。禁售令不分可疑不可疑的,律师的工作就是解除所有禁售令,让交易最后完成。买家和卖家不通过律师私下之间接触是不必要不应该的,而且容易产生纠纷和风险,这样做不叫正常程序。
既然人家的专业律师提醒了,小马当然得听人家的了。
看过本版内xumei 同学的抢房故事,我相信新加坡骗买骗卖的事还真有。
呵呵,我说的走正常程序就是律师买房办手续的, 不包括节外生枝需要请律师打官司的意思。
是气话吗?
好像实施行动了。
报警了。
不知道,我猜想 麦克 贴出的帖子的意思是,
房子最终成交额了吧。
但是 买家 是不是同一个人,就猜不到了。
回复 亲爱宝贝 的帖子
为什么会要打官司呢?总要一个理由吧。当事人的说法是,卖家会在交易中拒绝授权律师把贷款还了,这样就需要打官司。(如果律师的警告内容是这个,我鄙视这个律师)
这个简直就是无缘无故嘛,卖家这样做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损人损己。相信这样站不住脚的打官司的可能性,那就是自己折磨自己。
回复 平凡又平凡 的帖子
“努力工作”曾说,这个案子在上个月28号已经了结了,而当事人当时仍时坚持卖家“诈骗”贷款公司的观点,这样应该就是房子被别人买走了。如果当初执行OTP,就可以申请禁售令,让卖家卖不了房子。现在禁售令是另一个买家的了,整个事件可以说over了。
不就是怕不顺利吗,不谙法律条款的普通人想不了那么多。
我认为律师并不是有意提醒买家存在风险,而是一个行业里面必要的动作,告诉自己的客户交易中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即使这个变化不会造成什么影响,但是有可能左右买家的决定,是一种规避任何责任的做法吧。
就像在门诊做一个很小的手术,医生也会告诉你存在生命危险,也不会跟你确认说危险到底有多大,虽然是人都知道几乎零风险。那知道的人就会进行手术,不担心。没那个知识的人就会被吓住了,也许就不敢手术了。
这个是我那天想贴得。
房子已经成交了,而且买家已经exercise了。一切都很顺利。
当然买家也不是这里的当事人。
我们3个中介还是每天的在努力的工作
回复 努力工作 的帖子
这里当事人的1%定价拿回了吗?新的买家成交价多少?
屋主没有理由退订金。
成交价可以看ura网站。
这个结局,真是个讽刺。。。
好吧,让我也做个结束语吧。
小马哥坏人没抓到,房子没买成,定金没要回,同情没得到。统统算是白忙活了,大家散了散了啊。
回复 haiyan_law 的帖子
结局是早就可以预料的到的。报警会以internal matters给结案的。检察官也没可能立案。打官司没有律师会接这样的案子。曾经说过,如果我错了,我会就错误部分道歉。
当事人的态度呢,通过方舟子打假的经历来推断,几乎没有造假者会站出来认错的,中国人向来缺乏认错的能力。
不设定检验标准:我就是对的,不用检验;
检验结果相反:我还是对的,那是因为其他原因。例如台湾名嘴们打官司胜了就喊正义彰显,输了就喊司法已死。再例如某人说,小马哥打官司一定赢,输了的话也是因为小马哥的外国人身份(笔者:小马哥的对手也是外国人)。
所以,没有直接证据声称卖家诈骗另一家放贷公司的指控得不到司法承认和支持,明显是诽谤的行为,仍然会被当事人继续坚持,或者当做没发生过不认错不道歉也不给个说法。
回复 yishun2009 的帖子
回 “亲爱宝贝 我挺同情他,只想买个房子, 到末了 房子没买成, 定金也没了. 发表于 17 分钟”
如果当事人,少想些多睡些,睁只眼闭只眼,糊里糊涂的也就把房子买了去了。
或者贷款的事情完全不告诉当事人,OTP后律师就把新旧两个贷款一起给还了,跟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小马哥曾经那么言之凿凿,口口声声把别人叫做贼的,
我还以为他留有后着,会来个大翻盘呢,
可惜原来真的是纯理论。。。
说的太好了! 大家应该以交流为主. 不过这时候我倒觉得小马哥还真沉着, 是啊, 论坛么…让子弹飞一回吧.
厚道人
圣人不止,大盗不息
神马都是浮云,钱没了
如果这是结局的话,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阿,不就是损失了4000块钱吗,别人被骗大几千上万的大有人在,就当是买个教训。具体这件事情谁对谁错,谁也不清楚,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还是那句话,小马哥输了,也并不能说明他错了,房东中介赢了,也并不能说明房东中介就对了,一个案件的结果受很多因素影响。人生总有起伏,说不准哪天小马哥直接买栋别墅了。总之4000块真的是小事了,买了宝贵的经验,还是值得的。
我说某些心态有问题的人就不要在呼叫满缠了,小马哥损失了钱,当然要打官司,打官司输了,4000拿不回来,还要认什么错,法庭有判决让小马哥到论坛上认错还是怎么的?
跟呼叫满掺的人缠上了还真头疼。
回复 sgcid 的帖子
“某些心态有问题的人” => 不就事论事,给别人下定义。这个行为我最不耻了,很幼稚,水准低。
“就不要在呼叫满缠了” => 内容空洞没有具体所指,好像是夹杂私怨。正确做法是引用对方的话加以驳斥,比如我曾做过的引用:“某人说,小马哥打官司一定赢,输了的话也是因为小马哥的外国人身份(笔者:小马哥的对手也是外国人)”。
这个案子里从来没有任何官司,当事人也没有声称说要打官司,买卖个房子干嘛要打官司,这情况说了几次了你不听,非要要自作主张扯官司进来。请注意:没有官司!请提高理解能力!没有官司,也就没有什么“输”和“赢“。如果硬要讲输赢的话,这个情况是实际是“双输”。小马哥输了option fee,卖家虽然得到了option fee,但可能要分给中介一部分(通常是要分,具体还看个案),卖给第二个买家房价少了5K,还多花了3个多月时间。
“买个教训”+“买了宝贵的经验” => “认错”其实就是吸取教训的一种形式,坚持自己是对的,就表示不存在“教训”这个东西,同样的事情下一次还是要同样做法,很可能还是同样的结局。我建议这个教训是:下次同样情况,先执行OTP并申请禁售令,不要假想什么诈骗第三方这样离奇的事情来。
“一个案件的结果受很多因素影响” =>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执行OTP和申请禁售令的时候就结束了,结果就是买家不买这个房子了。因素就只有两个:买家的自主判断(主因)和卖家向放贷公司贷款的行为(环境因素)。因果判断,以主因为准,环境因素仅供参考。
认为有风险不买一个房子,不存任何对错问题,按合同买家不执行OTP就行了,这上面大家都没错、都对。对错问题是在于,由这个案子引出的买家声称卖家“诈骗”第三方这样指控,这里就有很明确的“诈骗”与否和是否“诽谤”的对错问题了,这就是我前面帖子里讲的“对错”和“认错”的问题,被你偷换概念到买卖房子的对错里了,这个要扣分。
在这件事上,学到两件事。
1,做人做事都不要把话说的太满,不能太得理不饶人。
2,太谨慎和太聪明,有时也是一种负担。
其实大家都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即使付了5000顶金,执行了OTP后,还是会有悲剧的案例。省略千字…….
总之,在钥匙没拿到手之前都不能百分百安心。当然,时间越后面越对买家有利。
跟呼叫蛮缠的人,有驳斥的必要吗?你慢慢驳斥吧。。。
还有一点感到悲哀的是,中国人真是不团结啊!
michael8330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自己委托的仲介不可信,专业律师(由新加坡高庭委托,严格来说属于法庭的代言人)的advise应该可以相信吧! 发表于 前天 12:18 删除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thread-4264355-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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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自作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
这点完全同意。另外,你的这两个贴子已经完全是情绪化的语言,与案件内容无关。如果想要宣泄情绪,建议使用现在最流行的“咆哮体”有木有!!!!!!!!!!!!!!!!!!!!!
记得在另一个装修纠纷的案件,我是有主动表示和你有观点一致的一点:“当事人行为不会构成诽谤”。胡搅蛮缠的人会同意对方观点吗?我倒是不记得你有任何时候说过同意过我。那么在胡搅蛮缠的定义上,你是不是有“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的双重标准啊?你看,跑题歪楼了吧,和案件无关、评论讨论者胡搅蛮缠上来,再发展一下,你还可以对讨论者“人身攻击”,消灭反对意见。
完了,就这样。
这件事情的关键是 努力工作 那几次电话没接。小马在一片烟雾中看不清楚,急了,火了。
由此战争就开始了。
其实我倒不认为,小马损失了4000就怎么着,也还好,不算大钱。不管怎么说,经过这次事,相信小马可以学到不少东西。
倒是 努力工作 损失大了,新加坡就这么小的一个地方,诚信太重要了。那个长贴一关,损失不少。
我从来没有对别人发表人身攻击阿,也从来不消灭反对意见,只是发表自己意见而已。同一件事情,如果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结论必然不同,即使看问题角度相同,每个人自己的阅历经验不一样,观点也会不一样,这再正常不过。在网上争论很正常阿,只要没有骂人等人身攻击就很好。上论坛也主要是消遣娱乐顺便长见识,一切不用太认真阿。
谁一辈子没被骗过,没吃过亏。所以被骗了,吃亏了,只要吸取教训,增长经验,以后处理事情必然会成熟妥当一些。钱乃身外之物,钱没了可以再赚,身体健康最重要,想开点就行了。
大概很多人知道我是谁。表达一下我的看法吧。
我的看法,这个事情的有几个关键点,环环相扣。
1,首先当然是屋主去小额贷款,相信卖主是无心之过。真的有急用。
2,此事被律师HIGHTLIGHT 给小马哥。律师只是在做一个免责的动作。
3,小马哥不原意就此EXE OTP,那也是情理之中的。
4,只是,中介/律师建议之后,又签了那对买方极为有利的‘付款补充流程’,OTP的执行日期又延长了10天,为什么还不执行OTP,我就有些不明白了。当时如果执行OTP,现在的屋主就是小马了。
5,努力工作不接电话,(相信有种种原因)导致小马哥和中介的联络中断。这个也很关键。再觉得不胜其扰,也应该保持沟通畅通的。然而当她打回去时,却轮到小马不接电话了。
6,我相信努力工作是个优秀的中介,也有经验,在这中间2头联系,一定做了无数的工作。是外人难以想象的。她的心情不会比小马哥轻松。这里向努力工作同仁致敬。如果是我自己的话,坦白说我大概也只能做到这里,只是,我不会让COMMUNICATION BREAK DOWN,没有接到的电话我会打回去。
—分 界 线—
小马哥曾经说过,‘借鉴于古希腊大哲人苏格拉底的以对话抗辩为主的启发式教学模式,小弟将与楼主携手一道,共同努力,使广大群众从这场真实生动的经典案例中大受裨益,也定能使得本楼更上一层楼。’
确实,本贴真正体现了对话和抗辩。使广大群众从这场真实生动的经典案例中大受裨益。
只是,事件的结局可能出乎小马哥的意料之外。
事件刚开始时,一月初。在努力工作的帖子里。
和大家一样,我为小马哥的订金 7350 而担心。
山谷和平凡2位网友,真心,诚意地帮小马哥分析。
平凡的中肯建议,和我的不谋而合,没想到平凡被小马哥,冲得灰头土脸,咱也就乖乖闭嘴了。
看到努力工作的回帖,算是对整个事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当我读到那’付款补充流程‘着实吓了我一跳。
第一步到第五步,其中任何一步没有完成,卖主将被处以定金的10倍的罚款,而第一步是买方的动作,(EXE OTP 的动作交4%),不是卖主能控制的。卖主会在这样的协议上面签字,说明卖主是诚心的。
联想到努力工作的一些话,如小马哥恐吓卖主,强拿屋主证件,直到对方打999,以及努力原话“我是中介,我不是警察,也不是你请的私人侦探。要研究屋主是不是拿了钱逃跑的事情你不应该老是交待我去办”
我相信小马哥不简单。
再看到小马哥对努力工作冷嘲热讽的语气。及对网友插科打诨的口气,我又感觉小马哥过于自信了。自我感觉太好了。至此,完全旁观心态,闪到一旁。
(其实,那时对于卖家来说,事情已经结束,小马哥由于没有按时EXE OTP,订金没收,重新卖屋子。)
后来。战场移到了本贴。和另一格关于CAVEAT 的帖子。亮点如下。
– ratemouse 大侠出手不凡,不是律师胜似律师。把CAVEAT 的知识作了普及。让理财板人人心服口服。–确实高人
– 小马哥从最初的谨慎不愿意EXE OTP,升华到认定卖主诈欺,诈欺买主,和MONEY LENDER。进而要为民除害。却让我莫名其妙了。
– HAIYAN-LAW好心建议小马哥赶紧行动,拿回订金或请律师,同时好奇‘如果最后结果对买家不利的话,你还会上来汇报结果吗’,小马的回答是:实时跟踪报导嘛,当然要实事求是 🙂
– 熊猫妹妹 最早简要指出了本案的核心,即‘其实只是自己担心太过造成了自己的损失。’–确实高人
– HAIYAN-LAW 终于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 小马哥认定ratemouse,HAIYAN-LAW 是厨子(卖主)派来的有乡村女教师背景的律师,要集中精神,和他们‘酣战’,更令人匪夷所思。
– ratemouse说了一句很给力的话:‘几番对话之后,最大的想法是,太同情买家中介了遇到了这样的客户,兼同情卖家遇到了这样的买家’
– 云儿在100楼,很为小马哥说了一些好话的,问题是,小马哥的点评,却让我觉得他并不领情。111楼云儿的回复可谓超高水准。至少我这么认为阿。
– 小马哥终于在116楼解释为什么暂停EXE OTP,原来,他并不认为自己是放弃EXE OTP。原来,执行OTP 会导致12万的损失,+ 5年。
– sgcid出场,绝对支持小马。
– sgcid 又说‘ 中介跑两三次腿,就能赚几千,老子辛辛苦苦一个月才能这么多啊。依我看,一点也不合理,中介费300块还差不多。你要感谢就感谢吧啊!’说出很多人的心声。搞到地产公司老板麦克老大,愿意收他为徒了。
– 150楼小马哥在2月16日的点评,让我们知道,其实早在1月10号,订金就已被没收。
– 195楼,3月1号,努力工作说,托小马哥的福,她和卖方的中介被CEA(中介管理机构)请去喝茶,原话‘去了才明白了原来当时人愿意去举报,但是不愿意说实话,漏掉了很多重要的细节,而且还有些欺骗的成分。这样要怎么让政府办事?还好这件事情中介都愿意说实话,律师也愿意说实话。cea的officer看了当时人在网络上面发布的言论,竟然建议我们应该去报警立案。然后去政府部门打官司,控告诽谤。而且不是诽谤1个人,而是3个中介,1个屋主。’
– 努力工作后来又提醒小马,‘你真的是钻到牛角尖阿。没有人帮得了你。不过我相信你也不需要别人的帮忙’,相信很多人都同意。
– ratemouse始终兢兢业业为大家做法律常识普及,同时不卑不亢,点评小马的特点。‘这样久了,还没发现律师意见什么的对当事人来说基本就是浮云,和自己意见一致的就相信,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就决不相信,一但认定相信的决不改变,什么道理法律常识逻辑都是无效的’
– sgcid 提出很好的建议‘建议大家看问题的时候,不要把自己当做第三者,最好你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你是房东,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中介,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小马哥,会如何处理,为什么这样处理。’大家的回答是,‘已经设身处地,问题是小马哥太自信,不听别人的建议’
– 275楼,麦克大佬宣布,‘2x Bxxxx Bxxxx Exxt Axxxxxe 2x #xx-08 99 Yrs From 20/06/2000 xxxxxxxxx $730k 11 Mar 11’
– 屋子已经卖给他人,价钱730K,比小马当时的OTP价少5K。小马肯定拿不到屋子了。要维权,剩下打官司一条路。
– 开贴的义顺同学总结:小马哥坏人没抓到,房子没买成,定金没要回,同情没得到。统统算是白忙活了,大家散了散了啊。
– 山谷同学自始至终很谦虚,很中立,说:从不懂, 不了解,不太明白,变为开窍,想通了,比较了解了, 不是收获吗。–我是很同意的
– 小马哥曾经说‘让子弹飞一会儿’,至今,应该子弹是飞完了。
– 3月10日之后,至今小马哥没有出现,估计很忙。
其实没几个人知道你是谁。
我揭露一下吧:银牌,乃铜牌家的。
将来产生一个金牌,也是推广者他们一家人。
我已经把317楼铜牌的总结,编辑进了1楼楼主的帖子里面,让更多的人了解整个案情吧。
回复 银牌助教 的帖子
回 michael8330 一天当事人没出来升白旗,事情可能还会有戏唱,对这件事,我是步步追踪,因教育性太重大了
在论坛上我还没真没见过有人可以被说服的,因此我只讲道理,不尝试说服他人(这个案子我曾经很愚蠢的在讲了道理后劝当事人和卖家表示诚意商量继续交易),所以升白旗这个事情不大可能发生。
作为中介,如果你们客户发生类似情况,可以把这整楼除掉水贴打印出来给他们看,作为教材教育客户,也许会有用,但真遇上极品那也只有无奈。
好一个精彩的总结陈词
原本已无意浏览追踪如此长的帖子了,现忍不住过来重温学习
忍不住再说几句话,谢谢某人的总结,但整个事情只有当事人最清楚,任何其他人也许不明白当中的细节,总结中有些个推测也许并不是实际情况。而且如果总结的人是中介,那多多少少是站在中介的角度说话。我不存在支持谁,不支持谁的问题,我一直只是站在小马哥的角度说话而已,因为我对中介参与的发生纠纷的事情深有体会。
往往,有中介参与的事件中,如果没什么问题,那就是皆大欢喜。如果有问题出现,小马哥作为买方,是损失最大的一方,中介没有什么损失,做不成这单生意做下单,卖主更是有主动权,拿着定金在手。小马哥唯一的联系就是中介,因为默认小马的中介是站在小马哥这一方的,而实际情况做为中介,中介每天的工作就是接触不同的买卖案子,已经家常便饭,重复劳动,对一个案子的重视度远远小于小马哥的重视度,买房对小马哥,也许一辈子只有一次;中介想的只是做成买卖拿到中介费,一些细节的东西不可能那么仔细。一旦出现问题,尤其是这类复杂的问题,事情也可能略超出了小马中介能控制的范围,中介不可能站在小马哥的角度帮小马哥解决问题,中介的想法一定是怎么处理对自己麻烦最小就怎么处理(没有人会愿意惹麻烦,而每回报),而不是想着帮小马哥,而小马哥心里的期望是中介应该帮他解决问题,这样两个人的角度不同,沟通时的情绪不同,极容易引起矛盾,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如果你找了中介,然后发生了问题,心里不要指望中介能帮忙解决什么问题!不然很容易失望。这一点已经被验证了无数次了。中介这个工作就是这个性质。选择中介之前这些东西心里要有数。要么就别找中介。
回复 sgcid 的帖子
卖买个房子多简单的事情啊,每天有几百个房子在交易,即使出了问题能有多复杂?又不搞en-bloc要投票要设委员会,做决定的人就一个卖家和一个买家。由于房子买卖确实有风险,所以有定金来保护卖家,有转让禁令保护买家,而且必须由律师操作和控制着钱,可以说已经保护到位安全无虞,最后对于买家来说只要清楚的知道自己要什么就行了,做决定要买还是不要买,剩下的中介和律师搞定。小马哥的要求比较特别:要抓贼,这个中介帮不了。
“对一个案子的重视度远远小于小马哥的重视度” => 这个是实情从情感面来讲,好的中介一般是专业上进行重视,而不可能像很多买家一样给予很多情感重视,过多情绪化会影响专业判断。
“而不是想着帮小马哥” => 努力工作表示过不买的话可以尝试从卖家那里拿回option fee,这样的建议最不利于中介,这都提出来了,难得不是“帮”?当事人不接受不领情咋办?
“小马哥心里的期望是中介应该帮他解决问题” => 小马哥想要抓贼,期望中介帮他收集“证据”,要中介单独和卖家见面看卖家的机票和开店发票,最好偷偷拍下照来。这些在中介看不是在帮他解决问题,你说帮还是不帮?
中介和买家之间矛盾的根源是小马哥的要求太特殊,相当于出了一道无解方程式。神仙也没办法。
在中介工作结束后,小马哥态度明确了,他和中介没有大矛盾,矛盾是他和卖家之间,要独力“抓贼”,中介和贷款公司只需要到警察面前作证,“抓贼”成功后就可以执行过期的OTP(笔者表示对这点很疑惑)。
忍不住回您一些。仅此一次。
总结中,并没有推测。我只是把网上的所有相关帖子重新复习几遍,在学习的同时,做一下笔记,就像以前读书的时候一样。再把我认为经典的句子摘录。仅此而已。
我没有站在中介角度,是站在普通人角度。所以我用了马甲。否则的话,这里的很多提出中肯建议的人,由于他们的观点和我这个中介一致,所以变成他们是站在中介的角度了。
如果有些地方理解错误,那是我学习能力问题。是的,您不是支持小马哥,您只是站在他的角度说话。我理解错误。
您对中介的看法,我不能全部同意,中介也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的。遇到这么棘手的事情,坦白说,中介也会寝食难安的。至少我会。不过这种心情,要等您成为中介之后,才能体会。
您说的‘尤其是这类复杂的问题,事情也可能略超出了小马中介能控制的范围,’而且中介遇到的客户,是超级自信,不相信专业建议的客户,更远远超出了小马中介能控制的范围了。这样的话,您期望中介在这个案子中做什么呢?
您说的最后一段,我觉得是有道理的,中介只是中介,不是律师,不是银行家,也更不是侦探警察。不能指望中介能帮您作很多工作范围之外的事。虽然有很多很棘手的CASE在中介的帮助下,最终顺利解决了,一点也已经被验证了无数次了。
ratemouse 说,‘在论坛上我还没真没见过有人可以被说服的,因此我只讲道理,不尝试说服他人。’我很欣赏,所以,我也只讲道理。
我希望小马哥还在看这个帖子。
我的总结已说过,再补充几句,表明自己的观点。
我还是同情小马哥,因为他是最大的输家,无论因为什么。
他的中介还是没有尽到责任,至少不能中途跑路,扔下小马哥不管。也许她自己认为尽了职权范围内的,但还有一些合同上没写清楚的,道义上的。至少她应该不逃避。(因为我本人亲身经历过中介(Vinch Poh)不接客户(我)电话的事情,那种感觉实在太差了;你中介可以不帮我,但你不能不接我(客户)的合法的电话!)
这个案子大秀了大家的解读本领,同学们也学到了很多知识。
最后希望小马哥别放弃买别的房子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买到心仪的好房子。
我之前还回复了一段话,说是什么要等管理员审查,结果也没显示出来。管理员挺牛的,是要多审查审查。。。
人在江湖走,谁不挨两刀。 一个人经历点小挫折不算啥,没啥好纠结的,聪明人往往会因为骄傲自大而失败,如果小马哥能因此受益,最大的赢家恐怕是他。
事情快要1年了。给大家一个准确的更新。
房东的屋子成功交易了,但是买家不是同一人。买家在今年5月已经入住了。
至于小马哥给中介投诉到了cea,上个星期和这个案子的cea officer喝茶(cea officer 把自己的一套房子交给努力工作在出售,所以喝了个茶). cea已经把这个案子closed了.中介还在继续持证工作,结论这个工作中介并没有失职.
清者自清.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至于小马哥再也没有联系过努力工作,警察也没有找过努力工作.
最后希望小马哥可以买到顺心的屋子.
呵呵,这个:“cea officer 把自己的一套房子交给努力工作在出售,所以喝了个茶”,要是在中国,就浮想联翩了,好在是在新加坡:lol
你这个帖子有点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这叫内置广告吧
同意,相信百分之八九十的观众都猜得到这个结局。再挖出这个坟来, 有些显示得意(还不至于不厚道得理不饶人)。
但设身处地来看,当事人诽谤/麻烦了一圈人之后,不给留一个说法最后直接消失掉了(我相信他也没有网下和中介房东再联系过),受当事人波及的中介想必觉得不甘放不下,而像我这样稍微有点偷窥欲的想要了解当事人最后究竟是怎么想的而不得,总之就是结局的不爽快,只要当事人表个态,哪怕是仍然坚持自己是对的也好。在百度贴吧中这种开放式结局,N年后主角再次杀来,就会被奉为“神帖”,等待小马哥N久之后回来创造神帖。
同情小马哥,输了钱,输了官司,而且还历经折腾。更重要的是 房价这一年又涨了不少。他当初的价格根本买不到那样的房子了。
各种一起,谁也都会心里难过。
这话说得够透。
要不就是最近生意不咱的,
要不就是这个论坛还有点价值。。。
才会多此一举,除此之外,可以浮想联翩了。
对,很对!
做人做事,厚道点比较好,体谅一下小马的处境,心情。中介这么做不厚道,个人意见!
毕竟小马是你的顾客,因为各种,他输了,输得很彻底,他也付出了高昂的费用,作为当事人的中介居然来嘲笑他。显示什么?显示一个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快乐?
当客户决定去cea office 投诉,而不私下解决时,客户/仲介关系已经瓦解,成了对立者,(客户已经打算毁坏仲介的饭碗并且有可能请仲介去prison 渡假几个月,假如投诉成立的话)(挡人财路如杀父仇人,这是我从喜剧电影中学来了,別用这句话来骂我),仲介名声如妇女贞操,非常重要(对我来说,宁愿不赚也不要毁了口碑)"努力工作"出来澄清一下也无可厚非,这宗生意已经不赚,也赔上时间,好话说尽,也做了许多extra work,在不损坏他人利益之下,捞回一点名声,我觉得不会过分。
PS:本人是房屋仲介,是以仲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如有冒犯任何人,请多包涵。
我来支持”努力工作“一下,就从贴里主人翁对各位的灼灼逼人的回复中可以想象得出”努力工作“在服务主人翁时的困境与苦恼。”努力工作“,他确实是在努力工作的,michael 说得对””努力工作“赔上时间,好话说尽,也做了许多extra work,在不损坏他人利益之下,捞回一点名声,舒一口“气”–不会过分
其实这样也不错啊,有头有尾…我等虽然猜到大概结局,不过得到具体的结果也满足大家的好奇心了.
另外顶出来,给后来人些许经验也是好事,我看到了就学到了好些
做为中介,还是要为自己的客户着想.你要面子,你的客户就不要面子了?落井下石的中介,我是鄙视的.
ai, 今天才看到這帖, 不錯 :L
什么时候的帖子了非要顶上来。
看看铜牌的,没觉得楼主有什么道理。当年我就看了一眼,就知道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