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EP,Ploy毕业,现在在一间美国公司干了7个月,薪水2800的底薪;
之前在一个新加坡公司只干了3个月,试用期过了就走了,因为和雇主有一些矛盾,和需要调配去台湾工作,才跳槽来现在的公司。
在PR声请准备文件中中有一条:
‘ testmonials from previous employer stating the nature and duration of employment and also last drawn salary’
以我的情况,我需要向那个我只工作了3个月的新加坡公司索要‘ testmonials’ 么?
本人是很不想让ICA知道这段经历啦,毕竟工作3个月就辞职,本来就给人映像不好。
但是新加坡这种地方似乎是隐瞒不住的,需要写一封额外的信解释为什么那个工作只干了3个月么?
还是。。。。。。??
怎么办怎么办。。。?
希望各位大大大侠们帮我整体衡量和建议一下
谢谢
回复 大黑兔 的帖子
不需要。许多大公司,明确不给任何testmonials ,所以,不是必须。ICA不会强求。
至于是否忽略那三个月,个人决定。一般无所谓,
做你能做的,send 一个email去要。没来就如实向移民厅报告。
恩,这个办法好,我就发邮件去要,给就给,不给就算了,而且3个月也没什么好说的。好,谢谢各位回答 🙂
有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