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签过这个协议,就是离职后一段时间不能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新加坡的法律的这个竞业限制有什么具体的说法?
具体做法在于旧雇主的感受,所以开枪的不要,悄悄的进村
是否可以在雇用合同中加入一个条款,以防止前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开设竞争企业或从我的企业中招揽客户或雇员吗?
是。但是,该条款可能不会在法院强制执行。许多雇主试图在其雇用合同中加入所谓的“非竞争条款”,以防止前雇员通过在雇员合同中加入“非竞争条款”来为竞争对手工作或开设竞争企业。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或特定地理区域内从事其职业。
雇主还可以包括非招揽条款,以防止前雇员向客户或雇员请辞。此类条款属于一组称为“贸易限制”条款的合同条款。由于限制贸易条款限制了前雇员从事其职业的能力,因此除非有理由将其视为保护当事方和公众的合法利益的理由,否则它们是无法执行的。根据新加坡法律,非竞争条款是否可强制执行取决于情况。
一些重要的因素包括限制持续多长时间,限制覆盖的面积以及限制哪些特定活动。法院还将考虑前雇员的经验,他或她可以访问多少机密信息以及该雇员从事的行业。如果法院发现限制贸易条款的范围过大,则法院可以认为整个条款无法执行,或者将采用“自由裁员原则”删除该条款的过多部分,而仅执行该条款的合法部分。因此,至关重要的是,在起草不竞争条款时,雇主应尽可能谨慎地措辞不竞争条款,以确保该条款在法院可强制执行。
不过我看新加坡的l倾向于雇主,所谓亲商嘛!
只要不做违法的事
不太用怎么担心,这个没有明确限制。。。这个课题,我读大学得时候,这段法规还单独拿出来讨论过。 其实,就是一个reasonable.. 比如,禁止加入同行公司,就是不合理得。 但某个公司比较合理。 时间也是。。。
总之,旧得公司如果要拿合约找你麻烦,首先要起诉,要起诉就要有证据。 证据跟理由不同,不是说编就能编出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