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路人士意见:
我申请EPEC来到新加坡(6月末), 之后马上换取LTVP, 于7月中下旬拿到(有效期1年)。
期间一直在找工作, 并于8月初找到工作, 顺利申请EP, 与公司签订2年合同。
也就是说, LTVP 我才用了不到一个月, 就在认领 EP 的同时上缴给移民厅了(原因:1, 一个人不能同时拿2个签证。 2, 为了换取颁发的EP签证)。
现在问题比较棘手, 由于不开心想换工作, 但是一换工作的话, 2年的EP也就要同时随着离开公司而失效了。
这样, 留在新加坡就违法了。
那么, 想问问大家, 有没遇到类似情况。 我如果辞职, EP被没收后, 还可以转回EPEC时申请的LTVP吗? (备注:LTVP才用了不到一个月。 按道理应该是明年的7月才到期)
不太懂你是否可以换回吗。
一般情况下是你辞职EP没收后,人事部会同时给你一张A4纸的停留信,可以呆一个月,这个月,你要么找新公司换准证或者到期离开
回复 2# sgtantan
谢谢楼上mm!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也不方便询问公司人事部。
收到的EP信上只说: 如果需要换雇主, EP持有人需要申请新准证。 旧雇主需呀在7天之内撤销我的EP.
找到新工作再辞职。不高兴也要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