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一个月薪水的违约金。
但上班后我发现每天都要加班才能完成老板安排的工作,因此每周实际工作时间都会超过44小时。我可以用这个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付违约金吗?由于我们上班不打卡,怎么能证明我每天的工作时间呢?我怕到时老板不认账。请法律达人或有经验的人指点一下,谢谢。
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新加坡没有哪个公司是不需要加班的
不是因为加班而不满,而是本身想不干了,想用加班来说事。
加班不是理由
你要是拿这个来闹辞职,以后你很难找到工作了
老板可以说你办事能力差才需要加班来完成工作呀。。。。:funk:
能忍则忍,要么让人家解除你。——如果你想回家。——想换公司还是忍吧